论人格权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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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格权自从产生后就秉承着对于人自身尊严、平等、独立的观念,为人的自我认同和自我尊重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自身认识的不断加深,对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人格权的商品化已经成为世界之趋势。与此同时,广告业中的明星代言现象和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人格标识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本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人格权的商品化的讨论愈加炽烈,各种学科和不同学派对人格问题的研究,其观点和态度有很大的区别,而人的全面发展和保护是其中永恒的主题。面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如何在将来的人格权法中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回应颇值得研究。
  一、人格权与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对个人进入社会的资格的确认,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它体现的是权利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是独立于财产权的权利,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进步,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在近几十年,出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诸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标志性精神人格权中的财产价值日益显现。一些新型的人格利益在法定的人格权之外逐渐产生。
  人格权商品化,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可以被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以及在其遭受侵害以后可以通过财产损害赔偿方式获得救济。人格权商品化新在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开发利用人格利益的现实要求,某些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就成为一种必然现象,明星代言、巨星品牌等种种利用名人效应为商家获取经济利益的例子不胜枚举,引领着大众的消费价值取向,但同时产生的社会纠纷也越来越普遍。在这种背景下,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研究和保护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人格权商品化应采用的立法对策
  我国针对人格权商品化现象,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借鉴美国法的人格权商品化理论,承认公开权概念,单独对其予以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开权不是普通的人格权,而应当归入特殊的商事人格权的范畴,而且,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上能够使用相應的财产权救济方法,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仍然应该采用传统人格权概念对其予以统一保护。
  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尽管在商业活动中人格标识未经许可被商业利用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能产生客观的商业效益,相关诉讼也多由这些公众人物提起,但这并不表明该权利专属于公众人物,是公众人物的特权。人的社会影响力是不断变化的,可以被商品化的自然人的范围也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仅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标识进行保护,那势必会对另一些人正当的行使他们的人格权造成阻碍,且随时面临着充当侵权被告的可能。因此,我国法律应赋予自然人、法人平等作为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地位。
  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规定,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智慧财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而对于未经人格权人同意将其人格标识用商业化利用的情形是否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现行立法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未经允许,基于商业目的而对他人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利用,受到侵犯的较少是精神利益而更多的是经济利益,而民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只是对受害人给予抚慰,对加害人予以惩戒,如此,对权利人的保护实属不利,同时可能使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得非法利益。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人格权被非法利用时,权利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过错,受害人受有损害,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中,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所受损害很难证明,更加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
  根据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救济加以规定,可能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在人格权法中单章规定人格权商品化的相关问题;二是在相关具体人格权中设计具体的条文分散规定。显然,集中的单章规定更为合适,有助于避免分散规定可能带来的体系冲突,更易于解决人格权商品化中包含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平衡问题。
  三、结语
  面对人格权的商品化,以上的建议是仅就目前的情况对我国未来如何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法律保护提出的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人格权商品化的特点和保护物件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增多,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绝缘的纯粹性精神权利,不仅标识性人格权可以商品化,一些精神性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也可以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将人格权商品化纳入法制轨道,有助于在法律上明确宣示公民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从而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也有助于明确公民相关权利受侵害时各项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确定权利保护的利益,防止权利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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