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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罪行规定最早产生于16世纪中期。17世纪和18世纪判例中体现的欺诈破产与简单破产的不同,最终在1794年《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中得到确认。1851年的《普鲁士刑法典》第一次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破产罪行,从而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877年德国《破产法》中破产罪行规定,直接把1871年《帝国刑法典》中相应内容移换到其中。1976年第一次经济犯罪对策法改革之后,又将破产罪行规定在刑法典中。此后破产罪行一直规定在刑法典中。1999年《破产法施行法》对破产罪行的修改,奠定了现行破产刑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