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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作为多发性、常见性的过失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理论、实务界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首先是以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为前提的,交通事故的引发者都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自首情节的认定也不应受法定义务和逃逸情节的影响,应依照自首的本质根据行为认定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