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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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例外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帮助其重返社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也存在一些缺陷,有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其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不公开审判 权益
  作者简介:李英楠,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0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如果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允许其所在的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这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基本规定。此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种媒体都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排除出应当在网上公开发布的判决书范围外。
  可见,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置于非常严密的保护下,无论是媒体还是一般的大众都不能参与审判过程。这样的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有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使得有时公开审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下文将以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进行具体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原因
  (一)出于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考虑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于一般的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加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而不是刑罚打击,以使其能够消除社会危险性,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不成熟,具有更高的可教育性,其接受教育感化、消除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要高于各方面已发育成熟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审判,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社会舆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负面评价,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较好的社会条件。同时可以减小未成年被告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积极接受教教育改造,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二)出于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考虑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所具有的功能之一。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抗打击能力较成年人弱,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未成年人所承受的压力和痛苦。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隔绝社会舆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影响,同时使较少的陌生人参与审判,可以减小其面对审判所产生的恐惧与心理压力,更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
  此外,未成年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可能会对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审判,配合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的工作,从而保障审判过程顺利进行。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不利于公眾对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众参与司法过程的题中之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这项原则的一个例外。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例外是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保证司法公信力及公众知情权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做出的。我国立法者显然认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于司法公信力及公众知情权,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采取绝对不公开审判的方式,同时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严格控制未成年人隐私的泄露,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也不在网上公开。这种做法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同时也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处于秘密进行的境地,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经过其同意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所派出的代表以外,包括媒体在内的其他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参与。将媒体排除在法庭外,就等于排除了公众对于审判的监督,仅靠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不能起到足够的监督作用。虽然法律还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但判决结果的宣告不能保证审判过程的合法进行。因此,在承认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不利于公众监督的一面,而缺乏公众监督有时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重要路径。让公众参与到审判过程中,使司法运行过程在公众的视野中进行,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不对案件进行公开审判,不将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在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较为薄弱的情况下,会使得社会公众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疑问和怀疑。尤其是面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前期新闻媒体的报道使得公众关注该案件,而法官在此时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判,既不允许新闻媒体旁听,又不将判决书公开,仅公开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在目前公众法治意识普遍不高、司法公信力薄弱的中国社会,无疑会引起人们的质疑。而目前我国虽然禁止新闻媒体泄露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但并没有对其泄露未成年被告人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再加上自媒体时代,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对外发布信息,因此很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审判之前就为人们所熟知,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早就被泄露,不公开审判已无法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使案件审理处于秘密状态中,不利于实现司法公信力,使人们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质疑,从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三、应当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进行限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进行公开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权益,但这种权益保护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司法的公信力都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导致不公开审判所保护的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同等重要的其他权益受损。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必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进行限制。   (一)对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条件限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案件,只要被告人在进行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就必须对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法律没有给予被告一方选择权,法官也没有任何进行自由裁量的余地。毫无疑问,立法者认为只有不公开审理案件才能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其没有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过于武断。在有些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会希望案件的审判公开进行,使其受到公众的监督,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在此时,如果忽略被告一方的意愿,一味地要求公开审判,无疑会损害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但同时,未成年被告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有可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若只要被告一方提出请求就对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又有可能会损害到其自身的利益,国家基于保护公民的需要,不能仅凭被告方的要求就决定公开审判。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一律不公开审理,而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量各种利益,来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法官在做出决定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一方的意愿,尽可能使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对不公开审判的内容进行限制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包括审理过程不公开、判决书不在网上公开,此外,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也不能泄露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同时法律规定对所有的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案件同样会使未成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并不能发挥保护其隐私和名誉不受侵害的作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公众仅仅能够知道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对做出判决的过程却一无所知,既不能阻止社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负面评价,又不能将案件的处理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判决,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必须限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内容。审理过程不公开以及禁止媒体泄露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隐私,能够阻隔社会公众对其的不利影响,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减小其心理压力,是不公开审判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而判决书涵盖了法官查明的案件事实、做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等内容,根据判决书,公众能对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进行判断,从而实现对审判的监督,因此判决书必须公开,不公开审判的内容不能包括判决书。只要在判决书公开之前,将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身份信息的内容进行技术化处理,就能在保护其隐私和名誉的同时,保证公众能对审判进行监督,这样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实行不公开审判是有必要的。但是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并不一定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愿的情形下,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从而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判。同时对案件的判决书做技术处理后进行公开,实现公众对审判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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