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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界定混淆行为时,以"一定影响"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关注的问题。如何合理地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定影响",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法背景上来考虑显然缺乏执法和司法所需要的精细化。准确认定"一定影响"需要从限度范围、主观要件、举证责任等三个核心维度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尚需在逻辑上进一步补足"一定影响"的"在先性"要求。鉴于制定法无可消解的模糊性,在方法论层面,结合个案来实现相关制度的价值亦是认定"一定影响"时需重点斟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