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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传递型内幕交易主体认定应摒弃"身份要件"思路,以行为作为识别基础;内幕交易行为应含"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综合判断交易异常性,采用法律推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要素特征,区分传递中信息变化乃至失真的实质性影响;对不同类型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模式宜作统一规制,以相关证券交易实际发生作为刑事追责的前提条件。未参与交易获利的内幕信息传递人员、多层传递中初始信息传递人员均有相应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适用推定认定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应遵从其法定认知路径并严守适用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