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认真落实用改革精神规范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在构建政府集中采购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是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
2004年初,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吉林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建立了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监察室)聘请了65位同志(后增加到83位)作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于2004年7月1日召开了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会议,正式在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2005年6月和10月,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又分别聘请了20位省人大代表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建立了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人大代表监督员和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
其次,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吉林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研究制订了《吉林省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也作为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并与《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职责、义务和评委回避制度》、《评标工作纪律》一并在评标室上墙公示,以便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把握。
再次,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始终做到每个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都聘请1~2名监督员,对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直接进行事中监督。截至2007年底,累计聘请监督员1949人次,参加了1916个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其中,聘请省人大代表监督员44人次、省政协委员监督员28人次,参加了72个较大规模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最后,及时征求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监督员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完善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近四年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先后召开了四次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建立和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不断规范,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有利于促进开标和评标决策过程的规范。由于引进了直接的外部监督机制,使开标和评标决策过程形成了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专家、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四方同时在场、相互监督制约的局面,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了省直采购单位、评标专家、采购中心自身以及投标供应商的行为。二是有利于实现评标决策的公正性。在切实做到采购信息、采购程序、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全面公开的同时,通过实行监督员制度,将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置于各方面监督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同时由于监督员所在部门和职责的权威性,有利于促进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地履行评标决策职权,提高评标决策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三是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宣传。由于聘请监督员的广泛性,既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省直众多部门和单位纪委监察室的同志,使更多的同志亲身了解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决策程序和方法,增进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四是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环节工作的不断规范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实行监督员制度,一方面,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也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使政府采购中心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采购、按章办事;另一方面,既便于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政府采购工作在采购中心环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有利于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政府采购工作在其他环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而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有关方面改善和加强相应的工作,促进处于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工作的规范和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政府集中采购整体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首先是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
2004年初,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吉林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建立了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纪委(监察室)聘请了65位同志(后增加到83位)作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于2004年7月1日召开了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会议,正式在省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实行纪检监察监督员制度。2005年6月和10月,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又分别聘请了20位省人大代表和20位省政协委员作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建立了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人大代表监督员和政协委员监督员制度。
其次,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吉林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共同研究制订了《吉林省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也作为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并与《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职责、义务和评委回避制度》、《评标工作纪律》一并在评标室上墙公示,以便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把握。
再次,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始终做到每个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都聘请1~2名监督员,对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直接进行事中监督。截至2007年底,累计聘请监督员1949人次,参加了1916个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其中,聘请省人大代表监督员44人次、省政协委员监督员28人次,参加了72个较大规模采购项目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最后,及时征求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监督员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完善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近四年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先后召开了四次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建立和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监督员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不断规范,取得较好效果。
一是有利于促进开标和评标决策过程的规范。由于引进了直接的外部监督机制,使开标和评标决策过程形成了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专家、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四方同时在场、相互监督制约的局面,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了省直采购单位、评标专家、采购中心自身以及投标供应商的行为。二是有利于实现评标决策的公正性。在切实做到采购信息、采购程序、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全面公开的同时,通过实行监督员制度,将开标和评标决策全过程置于各方面监督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同时由于监督员所在部门和职责的权威性,有利于促进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地履行评标决策职权,提高评标决策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三是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宣传。由于聘请监督员的广泛性,既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有省直众多部门和单位纪委监察室的同志,使更多的同志亲身了解政府集中采购的评标决策程序和方法,增进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四是有利于推动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环节工作的不断规范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实行监督员制度,一方面,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也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使政府采购中心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采购、按章办事;另一方面,既便于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政府采购工作在采购中心环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有利于监督人员及时发现政府采购工作在其他环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而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有关方面改善和加强相应的工作,促进处于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工作的规范和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政府集中采购整体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