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内涵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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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合同诈骗罪中,签订、履行合同成为犯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行为人通过这种表面上合法的形式,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由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合同必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必须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为内容。具体而言,由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处罚范围的限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使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反映平等关系;同时,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合同性质、处罚范围又决定了"合同"必须反映财产关系;又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以及合同的双务有偿性三方面的要求,使得"合同"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平等;财产;市场经济秩序
  "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观念或充当指明实体、事件或关系的范畴或类的实体。"[1]它包括所有组成该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关系。把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入手,提炼其具有抽象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本质属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首先应当是刑法规制的合同。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在此是犯罪方法或犯罪手段,而且这种犯罪方式或犯罪手段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要件,不是构成该罪的选择要件。所以,在合同诈骗罪中,作为行骗人与他人发生关系之媒介的"合同",其签订与履行当然应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受市场秩序的制约,否则,利用该"合同"诈骗,不可能侵犯到市场秩序,更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并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它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一、"合同"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此情形下,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用合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自由交易行为萎缩,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极少,因此合同诈骗罪并未成为单独的罪名出现在刑法中。随着市场经济的普及和快速壮大,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广泛普及,同时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开始泛滥。在市场自由活动行为中,市场交易活动的首要特征是参与主体具有平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罪名,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前提是构成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和达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即"合同"的内容反映的是一种主体间的平等关系。
  (一)"反映平等关系"的含义
  "反映平等关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主体平等;二是合同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1、合同主体平等
  合同主体平等是合同的首要特征,是自由市场活动中订立合同主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也是合同平等性原则的基本体现。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体现市场活动中的商品、利益交换活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存在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合同,反映的是市场中的交易关系,因此,它必然具备市场活动中合同的基本要求,并同时满足市场交易需要。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合同,譬如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接收命令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主体的平等性蕴含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权能,即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合同主体的资格平等,是指主体资格不关乎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而一律处于平等地位。[2]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同时对法人平等资格作出了规定。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不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影响其主体资格平等性。[3]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但签订合同的主体本身,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其主体的资格是平等的。(2)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2]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基于行政管理的合同,因其合同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且其性质为管理与被管理,不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不具有市场的体征,它所表述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合同的签订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作为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其本身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即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彼此平等、相互负有义务的。(2)合同主体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二)须"反映平等关系"的理由
  1、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必须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刑法中许多罪名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4]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活动是各种资源在市场中自由流通以达到最佳需求配置的过程,它反映的是市场主体间自由选择、自由结合、自由交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具有自主选择权,并自负其责。而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是这种市场交易模式的前提,如果双方关系并不平等,存在利益或者地位上的不平衡,则双方所达成的合同不能反映本质意义上的市场活动。行为人在市场活动中利用合同诈骗处于平等地位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要求之一。因此,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要反映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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