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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男女双方对于婚房房产证是否共同署名并不关注。在25~29岁适婚购房者中,采取个人购房方式的占比高达90%以上。房产单独署名以男性为主,占到6成以上,特别是婚前购置房产中8成以上为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据北京地产公司统计,到地产公司咨询如何联名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增加了10%,此外,已婚有房族咨询房产证更名的情况也显著增多,未来预计将有20%以上的房产会更名共同持有,总量将约有6万套房屋更名共有。
2007年初,王海兵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25岁的李文君,经过几次约会,王海兵向李文君求婚。李文君虽同意,但是不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要求王海兵单独买套房子。
最后两人商量决定:男方买房,女方买车。随后两人购买了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50万元,剩余贷款20年还清。当时王海兵刚参加工作不久,手里没有积蓄。为了成全王海兵和李文君,首付款50万元便由王海兵的父母给垫上了。当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6月初,王海兵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李文君也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争吵不断,致使矛盾日益激化。2010年,李文君提出协议离婚。她认为,虽然房产证只登记王海兵的名字,但是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王海兵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提出:(1)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归王海兵所有;(2)车属于婚后财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归李文君,李文君将车款一半支付现金给王海兵。(3)婚后存款一人一半。
2011年2月30日,李文君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房产、车属于共同所有;(3)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李文君诉称:房产是婚后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下发,虽然登记在王海兵个人名下,但是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属于共同财产。况且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200万元左右。现在此房已经升值一倍,升值部分李文君要求一半的补偿。
王海兵辩称,产权证虽然是婚后办理,但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资并且产权证也只登记在王海兵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经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文君主张房屋升值部分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王海兵自然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房产属于王海兵所有,此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王海兵。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王海兵一次性补偿李文君20万元。
房产归属更清晰
此司法解释涉及到最关注的房产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以下几点。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亲夫妻,明算账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前,法律规定:如果对个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产做出事前书面约定,即使婚后或离婚时某一方意图侵吞,终究会因签署协议而受到限制,确保受害方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刻生效,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仅凭书面协议是不够的,最好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或直接到房产部门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没有协议,法院在审理按揭房屋的归属时,主要考虑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的首付款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
婚前可做财产公证
如果婚前决定买房,两人应该尽量一起出资做首付,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并且在婚后保存自己还贷的所有单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准夫妻最好在婚前做一个财产公证,同时留存自己的婚前收入证明,防止婚后产生纠纷。
婚后在房产证上协商加名
最好能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将房产证的名字更改为双方所有。虽然可能涉及一定的交易费用,但是能够在发生意外情况之后给“无房者”一个较好的保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男女双方对于婚房房产证是否共同署名并不关注。在25~29岁适婚购房者中,采取个人购房方式的占比高达90%以上。房产单独署名以男性为主,占到6成以上,特别是婚前购置房产中8成以上为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据北京地产公司统计,到地产公司咨询如何联名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增加了10%,此外,已婚有房族咨询房产证更名的情况也显著增多,未来预计将有20%以上的房产会更名共同持有,总量将约有6万套房屋更名共有。
2007年初,王海兵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25岁的李文君,经过几次约会,王海兵向李文君求婚。李文君虽同意,但是不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要求王海兵单独买套房子。
最后两人商量决定:男方买房,女方买车。随后两人购买了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50万元,剩余贷款20年还清。当时王海兵刚参加工作不久,手里没有积蓄。为了成全王海兵和李文君,首付款50万元便由王海兵的父母给垫上了。当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6月初,王海兵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李文君也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
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争吵不断,致使矛盾日益激化。2010年,李文君提出协议离婚。她认为,虽然房产证只登记王海兵的名字,但是属于婚后购买,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王海兵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提出:(1)房产是父母出资购买,归王海兵所有;(2)车属于婚后财产,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车子归李文君,李文君将车款一半支付现金给王海兵。(3)婚后存款一人一半。
2011年2月30日,李文君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房产、车属于共同所有;(3)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李文君诉称:房产是婚后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下发,虽然登记在王海兵个人名下,但是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属于共同财产。况且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200万元左右。现在此房已经升值一倍,升值部分李文君要求一半的补偿。
王海兵辩称,产权证虽然是婚后办理,但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资并且产权证也只登记在王海兵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经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文君主张房屋升值部分补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王海兵自然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上诉期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房产属于王海兵所有,此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王海兵。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王海兵一次性补偿李文君20万元。
房产归属更清晰
此司法解释涉及到最关注的房产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以下几点。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还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亲夫妻,明算账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前,法律规定:如果对个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产做出事前书面约定,即使婚后或离婚时某一方意图侵吞,终究会因签署协议而受到限制,确保受害方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刻生效,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仅凭书面协议是不够的,最好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或直接到房产部门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没有协议,法院在审理按揭房屋的归属时,主要考虑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产权证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的首付款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
婚前可做财产公证
如果婚前决定买房,两人应该尽量一起出资做首付,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并且在婚后保存自己还贷的所有单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准夫妻最好在婚前做一个财产公证,同时留存自己的婚前收入证明,防止婚后产生纠纷。
婚后在房产证上协商加名
最好能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将房产证的名字更改为双方所有。虽然可能涉及一定的交易费用,但是能够在发生意外情况之后给“无房者”一个较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