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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工企业森林资源监督应是对等的监督。现行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是逐级派驻的,驻各森工局的专员办事处与上级专员办事处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驻林业局专员办事处为副局级,与驻在企业低半格,且由于体制方面的限制,各驻局专员办事处均不能独立地开展工作,不能充分地发挥监督工作的优势。
1、行政级别的限制,各驻局专员办事处形式上是独立的办事机构,为总局的派出机构但却没有独立的办事条件,专员为副处级,受企业党委的领异,专员办事处为副科级形同企业的职能科室,受林业局的领导,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实际的工作内容无法摆脱林业局的限制,虽是行政执法机构却无法行使执法权力,而各驻林场(所)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站(中心站),是林业局的派驻机构,监督员为副科级,实际的管理权在林业局。
2、工作经费的限制,各驻林业局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经费渠道由林业局解决,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用、旅差费、补助费、设备资金和福利待遇等都由驻在企业支出,监督机构每花一分钱都要通过驻在局解决,实际上是驻在企业自己花钱供养了一支监自己的监督机构,每进行一项监督工作都要取得驻在企业局的认可。
3、干部管理的限制。各驻林业局专员办事处的干部选派、考核、任免均在驻在企业局党委内进行,各驻局专员办事处无法自主地选拔和任免监督干部,因而形成了监督机构的干部年龄偏大,专业性不强,素质不高,甚至有犯了错误后去当监督员的现象,监督干部的工作业绩考核和表彰都不能自主地进行。
4、监督机构管理的限制。各级监督机构与上级监督机构设有形成必然的领导关系,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只是指导工作上的联系,不能对下级监督机构形成领导机关的权威的约束,这样就形成了各级监督机构的工作不是为上级监督机构负责,而是单纯地为驻在企业局工作。
以上的限制使监督机构不能自主地开展监督工作,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多数的专员办事处的监督工作处在不能完全作为的状态。提高监督机构的行政级别,建立独立的资金渠道和干部管理权限,形成上下一致的监督管理体制,增强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是实现对等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国家颁布的《森林法》赋予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林业局给予了监督机构13项监督职责,涵盖了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责任重大,但却没有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多年来在只有监督检查权,而没有处罚权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对违反林业政策,触犯法律的刑事犯罪活动,违反规程和规定的作业方式及其它违反林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只能是纠正和建议改进,并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效力。在驻在企业开展监督工作,很多方面都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又直接关系到监督机构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如工资、奖金及经费),监督机构很难顾此失彼,监督人员在执行企业的低标准工资的情况下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那么在规定了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同时还要给予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利益,所谓责任重大,风险同担,利益共享,应该是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监督体制的基础,用责任约束监督权力,用权力建立监督威信,用利益鼓励监督机构覆行责任,不断地取得监督工作成果,是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监督体制的工作目标,是实现森林资源发展,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制度保障的最佳。能充分调动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体系。目前评价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工作好坏,只是基于开展了多少项监督检查,提出了多少监督建议,驻在单位是否满意,而实际的监督工作效果却无从考证,驻在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是至关重要的,无法体现监督机构的能动作用,确立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在驻在企业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正确评价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工作成果的评价体系非常重要,这就是监督机构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林业中的定位,我们常说森林资源监督是高层次上的监督,是监督管理者的管理,要达到这样的工作效果,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工作效果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1、明确监督机构在森林资源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监督机构不能只是单纯的参与,企业森林资源管理的好坏是关系到国家资源管理成果的,企业的森林资源经营要与监督机构挂钩,要保证森林资源发展,生态不被破坏,要具有对企业森林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权,经营活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果。
2、建立细致准确的考评指标,不仅是开展了多少次监督检查,而应有实质性的工作指标,不能用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衡量监督机构工作的好坏,要保证在上年的基础上完成规定森林资源发展目标。
3、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分离,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果不能单纯地反映在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很多方面都是以牺牲资源为代价的,是否合理地利用资源不破坏和浪费资源是考评监督机构工作效果的一项指标。
4、建立至上而下的监督机构考评机制,上级监督机构和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要进行评比、奖励,适应的设立奖励基金,使监督机构从企业的经济利益中摆脱出来。
马传恩 孙志华 (兴隆林业局专员办)
1、行政级别的限制,各驻局专员办事处形式上是独立的办事机构,为总局的派出机构但却没有独立的办事条件,专员为副处级,受企业党委的领异,专员办事处为副科级形同企业的职能科室,受林业局的领导,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服务,实际的工作内容无法摆脱林业局的限制,虽是行政执法机构却无法行使执法权力,而各驻林场(所)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站(中心站),是林业局的派驻机构,监督员为副科级,实际的管理权在林业局。
2、工作经费的限制,各驻林业局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经费渠道由林业局解决,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用、旅差费、补助费、设备资金和福利待遇等都由驻在企业支出,监督机构每花一分钱都要通过驻在局解决,实际上是驻在企业自己花钱供养了一支监自己的监督机构,每进行一项监督工作都要取得驻在企业局的认可。
3、干部管理的限制。各驻林业局专员办事处的干部选派、考核、任免均在驻在企业局党委内进行,各驻局专员办事处无法自主地选拔和任免监督干部,因而形成了监督机构的干部年龄偏大,专业性不强,素质不高,甚至有犯了错误后去当监督员的现象,监督干部的工作业绩考核和表彰都不能自主地进行。
4、监督机构管理的限制。各级监督机构与上级监督机构设有形成必然的领导关系,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只是指导工作上的联系,不能对下级监督机构形成领导机关的权威的约束,这样就形成了各级监督机构的工作不是为上级监督机构负责,而是单纯地为驻在企业局工作。
以上的限制使监督机构不能自主地开展监督工作,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多数的专员办事处的监督工作处在不能完全作为的状态。提高监督机构的行政级别,建立独立的资金渠道和干部管理权限,形成上下一致的监督管理体制,增强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是实现对等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国家颁布的《森林法》赋予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林业局给予了监督机构13项监督职责,涵盖了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责任重大,但却没有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力,多年来在只有监督检查权,而没有处罚权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对违反林业政策,触犯法律的刑事犯罪活动,违反规程和规定的作业方式及其它违反林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只能是纠正和建议改进,并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效力。在驻在企业开展监督工作,很多方面都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又直接关系到监督机构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如工资、奖金及经费),监督机构很难顾此失彼,监督人员在执行企业的低标准工资的情况下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那么在规定了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同时还要给予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利益,所谓责任重大,风险同担,利益共享,应该是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监督体制的基础,用责任约束监督权力,用权力建立监督威信,用利益鼓励监督机构覆行责任,不断地取得监督工作成果,是建立责、权、利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监督体制的工作目标,是实现森林资源发展,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制度保障的最佳。能充分调动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体系。目前评价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工作好坏,只是基于开展了多少项监督检查,提出了多少监督建议,驻在单位是否满意,而实际的监督工作效果却无从考证,驻在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是至关重要的,无法体现监督机构的能动作用,确立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在驻在企业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正确评价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工作成果的评价体系非常重要,这就是监督机构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林业中的定位,我们常说森林资源监督是高层次上的监督,是监督管理者的管理,要达到这样的工作效果,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工作效果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1、明确监督机构在森林资源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监督机构不能只是单纯的参与,企业森林资源管理的好坏是关系到国家资源管理成果的,企业的森林资源经营要与监督机构挂钩,要保证森林资源发展,生态不被破坏,要具有对企业森林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权,经营活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果。
2、建立细致准确的考评指标,不仅是开展了多少次监督检查,而应有实质性的工作指标,不能用企业完成的经济指标衡量监督机构工作的好坏,要保证在上年的基础上完成规定森林资源发展目标。
3、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分离,监督机构的工作成果不能单纯地反映在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很多方面都是以牺牲资源为代价的,是否合理地利用资源不破坏和浪费资源是考评监督机构工作效果的一项指标。
4、建立至上而下的监督机构考评机制,上级监督机构和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要进行评比、奖励,适应的设立奖励基金,使监督机构从企业的经济利益中摆脱出来。
马传恩 孙志华 (兴隆林业局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