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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学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