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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兼涉实体法与诉讼法的综合运作,从某一单一视角讨论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都有失偏颇。股东派生诉讼符合法定诉讼担当之构造,但该种诉讼构造受制于公司、股东、公司控制者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股东派生诉讼的不同形态,可分为“吸收型”和“对立型”。在“吸收型”诉讼形态下,公司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在“对立型”诉讼形态下,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