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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权力划分为三个等级,蚁贪的行为人大都处于权力末端,与某些位高权重者的巨额腐败交易相比,蚁贪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连续性等特点
在生物界,蚂蚁的体态和地位都比较微小,也决定了其搬运能力的有限。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渺小的蚂蚁,却能把数倍于自己体积的食物一趟趟运回洞穴储存起来。虽然每次搬运的数量并不大,但次数多了,聚集起来的食物也颇为可观。
正如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原副主任钱祖伟就是这样,两人堪称创造了中国“最小”的贪腐记录:在职期间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分两厘钱的“好处费”。 这个回扣的比例看似小得不能再小,但因该县中小学试卷数量巨大,又是长期约定,几年累积下来的数额非常可观。
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两名“蚁贪”收受回扣达25万元,涉及约2500万份试卷。天台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
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有一名采购员,经常为单位实验室收购小狗、荷兰猪、小白鼠等动物做实验。久而久之,这名采购员动起了“心眼”,他每次收购两条小狗交给实验室,然后去财务室虚报“收了十条狗”,领取十条狗的采购费用,从来没有人验收,也没有人发现。
案发很意外。由于做完实验后,小狗不会立即死掉,某日清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领着做过实验的小狗兜风,碰见了财务室出纳,二人闲聊,出纳说最近收购了一百多条狗,行政管理人员当场就纳闷了:“不对啊,每天早上我都溜狗,顶多就三十多条狗,剩下的狗都哪去了?”二人这么一聊,才发现有人虚报了狗的数量。
后经调查,这个采购员通过虚报狗数的方式,长期下来贪污了8万多元,最后判了九年。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其实,这正是中国社会当前的一种很隐蔽、但并不少见的腐败类型——蚁贪。
蚂蚁的四大特征
所谓蚁贪,是相对于经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大贪”、“巨贪”等行为,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实践中,蚁贪具有四大特征:
特征一:低职级或无职级
蚁贪类族群成员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用“位低权轻”四个字来最合适不过。
“大贪官位高权重,贪腐数额大,案件影响力大,蚁贪则恰恰相反。蚁贪式腐败的犯罪主体多为案发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领导职务,从其地位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看当属‘小人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告诉《方圆》记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总结:2007年-2010年,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极具代表性且已有处理结果的蚁贪类案件13件19人。其中,涉及财会、后勤管理人员、图书馆、杂志社工作人员、液化石油气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这些‘小人物’的共同特征在于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重复,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罗猛说。
特征二:作案周期长
多名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大贪、巨贪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次性”作案,前后时间跨度不长;而蚁贪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周期往往较长,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 ,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3年来查办的极具代表性的13起蚁贪类案件为样本,犯罪嫌疑人作案持续时间最短的为7个月,最长为9年,其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5件,长达五年以上的为4件。
如北京大学某学院原有一名老会计,17岁进入北大工作,因资格老、人缘好,颇得领导和同事信任。在一次与领导产生矛盾后,她产生报复心理,利用自己经手办理票据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手段,先后106次将个人消费的各种票据在学校财务部报销,共侵吞了公款97万余元。她的作案时间长达九年,每次报销票据小到几百元,多至上千元,很不起眼。
特征三:贪贿次数多
“蚁贪类案件的侦查卷宗往往高达几十本,比一般贪污贿赂犯罪的卷宗多得多,因为贪贿的次数多,所以固定证据时会加重卷宗的厚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蒋朝政告诉记者。
若以贪贿次数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则创了纪录,获得了全国个人受贿次数的“单打冠军”。据司法机关查实,李荫奎在该县县长、县委书记任上七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下级及关联者142人贿赂1276万元。
案发后,有人给李荫奎算了一比账。“平均每三天就要收两次钱”。
特征四:单次犯罪数额小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为单次犯罪数额小,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称,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
从蚁贪到巨贪
“如果将权力划分为三个等级——权力高端、权力中端、权力末端,蚁贪的行为人大都处于权力末端,即所处的位置有一定的权力,但比较有限。‘高端’包括党政领导、院长、经理等决策层;‘中端’多指的处长、中层领导一级;‘末端’主要指小科员、普通工作人员等。”李卫国形象地比喻。
“无论大贪、巨贪,还是蚁贪,其腐败动机和行为本质都一样,均是滥用公权谋取私利。从滥用的权力来看,大要案的涉案官员往往级别较高、岗位重要,主要滥用决策权、拍板权,而蚁贪往往滥用的是管理权、财务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分析。
“只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两种腐败行为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程文浩说。
“蚂蚁”有时候能搬走一座“金山”。今年2月17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鄱阳曝出爆炸性新闻:该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后逃往境外,并留下书信详述敛财经过。
据办案组有关人士向媒体披露,这一案件发端于2006年,经办案组初步查实,李华波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陆续转走。
事后,有网友感慨,“一个股级小吏竟有如此惊人的贪腐能量,令人难以置信”。
“细水长流,积沙成堆,‘蚂蚁吞大象’就是这个道理。”李卫国说,蚁贪累积到了一定的数量,也能形成惊天大案。
作案手段不复杂,但相对隐蔽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虚报冒领和私扣截流。
“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工资盘数据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第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提取差旅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罗猛分析说。
“私扣截流”一般采取的手段也有两种,即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侵吞单位财物;第二,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如某物业公司管理员朱某贪污一案,被告人朱某利用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费不上交、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侵吞公款10万余元。
“从蚁贪式腐败的最后发案和查办过程分析,其作案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发案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虽然涉及的发案单位多数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往往基于相互之间的盲目信任而导致形同虚设。”罗猛说。
“潮流”腐败
分析蚁贪式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罗猛认为,大部分嫌疑人都存在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腐败只发生在职权大的人身上,一笔收受几十万元才叫犯法,自己一次才收个千儿八百的,根本不算什么。”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江苏省泰兴市财政局契税所原所长陈承,凭借着“蚂蚁搬家”的方式,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先后56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送予的人民币32万余元,最终身陷囹圄。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被其他人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从事的工作存在漏洞,于是将其作为其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一次得手以后,认为不会被人所发现,这也刺激了其犯罪的欲望。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甚至每次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罗猛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蚁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产生于“报复心理”,由于认为自己在社会中、单位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收入与所付出劳动不成正比,在评优评先中落选,没有得到提拔等,所以产生了一种要报复社会、报复单位、报复某个人的心理,其所采用的报复手段不是其他,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乃至受贿。
罗猛告诉记者,许多蚁贪类案件是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
“正是因为这些不正之风在这些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行政、司法的打击可能没有及时跟上。所以,要么没有认识到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要么认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质但是这样干的人不少而且出事的少,所以紧跟这种社会‘潮流’,越陷越深。”
对蚁贪零容忍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太拘泥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
我国司法追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对国家官员的道德标准降得越低。
相比之下,有些国家或者域外地区,与我们的做法恰成对比。“我听到过这样的案件,香港因一个人在迪士尼盗窃一只价值30港元的锁扣而将其起诉到法院、将一名受贿六港币的警察起诉到法院;加拿大将打妻子一个耳光的丈夫起诉到法院。不因小恶而加以容忍,是这些国家或者社会法治局面的成因之一。我国司法抓大放小,使蚁贪风险降低,再加上发现贪污、贿赂,尤其是贿赂,有相当大的难度,贪贿易而惩处难,因此蚁贪现象潜滋暗长,就不难理解了。”张建伟说。
对于蚁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主张持“零容忍”态度,“整个社会一旦如果容忍这种行为,蚁贪就会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更多的人投机取巧,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
“蚁贪现象有很深的社会根源,这种腐败往往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之中。”程文浩建议,除了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警示公职人员队伍之外,还要防微杜渐,国家应当从整顿节日礼金、推动权力公开运行等途径入手,对蚁贪开展防治工作。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我国对于犯罪金额的法律规定从表面上来看是为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把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区别开来,但是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蚂蚁搬家式的犯罪行为,为贪官污吏逃避制裁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换句话说,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收受他人贿赂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零打碎敲的策略,把收受贿赂说成是礼尚往来,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的贿赂,积少成多。
乔新生认为,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必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他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刑法,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情往来中迷失方向,沦落成为罪犯。
“当然,零容忍并不是禁止政府官员正常交往,也不是杜绝礼尚往来,而是要提醒政府官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政府官员收受他人的钱财而没有主动申报,或者私下接触他人而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那么,都应按照犯罪论处。”乔新生分析说。
乔新生认为,为了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还必须辅之以财产申报法,只要在财产申报中说明财产的来源,并且及时公开的,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彻底实行零容忍规则,从表面上来看仅仅是改变了刑法规则,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样做是改变了人们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杜绝蚁贪现象,让国家工作人员摆脱人情往来的陷阱,重新明确是非观念。”乔新生说。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认为,我国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
“现在很多地方办反腐败学习班,通常忽略了这些掌握公权力的基层公职人员。我经常受邀请到各地讲课,听课的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各地很少为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办班,更不用说科级以下的普通工作人员。”
林告诉记者,各地对待科级以下干部的廉政教育,往往采取“自我教育”,即发一些材料,让他们自我学习,但这种做法往往收效甚微。
“要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能否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林说。
在生物界,蚂蚁的体态和地位都比较微小,也决定了其搬运能力的有限。然而正是这些看似渺小的蚂蚁,却能把数倍于自己体积的食物一趟趟运回洞穴储存起来。虽然每次搬运的数量并不大,但次数多了,聚集起来的食物也颇为可观。
正如一些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里,凭借“蚂蚁搬家式”的隐蔽作案手段,一点一滴地多次实施贪污贿赂,直至案发。
浙江省天台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陈义栋、原副主任钱祖伟就是这样,两人堪称创造了中国“最小”的贪腐记录:在职期间与印刷厂厂长约定,印制该县中小学试卷,每张试卷提取1分两厘钱的“好处费”。 这个回扣的比例看似小得不能再小,但因该县中小学试卷数量巨大,又是长期约定,几年累积下来的数额非常可观。
从2004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两名“蚁贪”收受回扣达25万元,涉及约2500万份试卷。天台县法院依法判处二人十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无独有偶。
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有一名采购员,经常为单位实验室收购小狗、荷兰猪、小白鼠等动物做实验。久而久之,这名采购员动起了“心眼”,他每次收购两条小狗交给实验室,然后去财务室虚报“收了十条狗”,领取十条狗的采购费用,从来没有人验收,也没有人发现。
案发很意外。由于做完实验后,小狗不会立即死掉,某日清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领着做过实验的小狗兜风,碰见了财务室出纳,二人闲聊,出纳说最近收购了一百多条狗,行政管理人员当场就纳闷了:“不对啊,每天早上我都溜狗,顶多就三十多条狗,剩下的狗都哪去了?”二人这么一聊,才发现有人虚报了狗的数量。
后经调查,这个采购员通过虚报狗数的方式,长期下来贪污了8万多元,最后判了九年。
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其实,这正是中国社会当前的一种很隐蔽、但并不少见的腐败类型——蚁贪。
蚂蚁的四大特征
所谓蚁贪,是相对于经常吸引人们眼球的“大贪”、“巨贪”等行为,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实践中,蚁贪具有四大特征:
特征一:低职级或无职级
蚁贪类族群成员往往是低职级或无职级的公务人员,用“位低权轻”四个字来最合适不过。
“大贪官位高权重,贪腐数额大,案件影响力大,蚁贪则恰恰相反。蚁贪式腐败的犯罪主体多为案发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多数并不具有领导职务,从其地位和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看当属‘小人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告诉《方圆》记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总结:2007年-2010年,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极具代表性且已有处理结果的蚁贪类案件13件19人。其中,涉及财会、后勤管理人员、图书馆、杂志社工作人员、液化石油气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这些‘小人物’的共同特征在于均具有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或者负责财务报销工作,或者承担上交款项之责,从而具备实施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与大贪相比,‘小人物’身份普通,工作内容简单重复,且往往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容易因不被关注而脱离监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罗猛说。
特征二:作案周期长
多名长期处于反贪一线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大贪、巨贪类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次性”作案,前后时间跨度不长;而蚁贪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周期往往较长,一般潜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里 ,用相同的手段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近3年来查办的极具代表性的13起蚁贪类案件为样本,犯罪嫌疑人作案持续时间最短的为7个月,最长为9年,其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5件,长达五年以上的为4件。
如北京大学某学院原有一名老会计,17岁进入北大工作,因资格老、人缘好,颇得领导和同事信任。在一次与领导产生矛盾后,她产生报复心理,利用自己经手办理票据报销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手段,先后106次将个人消费的各种票据在学校财务部报销,共侵吞了公款97万余元。她的作案时间长达九年,每次报销票据小到几百元,多至上千元,很不起眼。
特征三:贪贿次数多
“蚁贪类案件的侦查卷宗往往高达几十本,比一般贪污贿赂犯罪的卷宗多得多,因为贪贿的次数多,所以固定证据时会加重卷宗的厚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蒋朝政告诉记者。
若以贪贿次数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原县委书记李荫奎则创了纪录,获得了全国个人受贿次数的“单打冠军”。据司法机关查实,李荫奎在该县县长、县委书记任上七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下级及关联者142人贿赂1276万元。
案发后,有人给李荫奎算了一比账。“平均每三天就要收两次钱”。
特征四:单次犯罪数额小
大贪、巨贪一般犯罪数额大,所以冲击力较强,很容易显现;而蚁贪则恰恰相反,因为单次犯罪数额小,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蚁贪的行为人一开始作案也许是一两千元,试探一段时间后,发觉没有人管,也不被人发现,犯罪金额逐渐增大,作案频率也会增加。”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张小兵称,蚁贪行为人具有作案惯性。
从蚁贪到巨贪
“如果将权力划分为三个等级——权力高端、权力中端、权力末端,蚁贪的行为人大都处于权力末端,即所处的位置有一定的权力,但比较有限。‘高端’包括党政领导、院长、经理等决策层;‘中端’多指的处长、中层领导一级;‘末端’主要指小科员、普通工作人员等。”李卫国形象地比喻。
“无论大贪、巨贪,还是蚁贪,其腐败动机和行为本质都一样,均是滥用公权谋取私利。从滥用的权力来看,大要案的涉案官员往往级别较高、岗位重要,主要滥用决策权、拍板权,而蚁贪往往滥用的是管理权、财务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分析。
“只要有合适的腐败机会,蚁贪就有转化为大贪、巨贪的可能,两种腐败行为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程文浩说。
“蚂蚁”有时候能搬走一座“金山”。今年2月17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鄱阳曝出爆炸性新闻:该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套取9400万元公款后逃往境外,并留下书信详述敛财经过。
据办案组有关人士向媒体披露,这一案件发端于2006年,经办案组初步查实,李华波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陆续转走。
事后,有网友感慨,“一个股级小吏竟有如此惊人的贪腐能量,令人难以置信”。
“细水长流,积沙成堆,‘蚂蚁吞大象’就是这个道理。”李卫国说,蚁贪累积到了一定的数量,也能形成惊天大案。
作案手段不复杂,但相对隐蔽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蚁贪类案件中涉及贪污的作案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虚报冒领和私扣截流。
“虚报冒领一般采取的手段有三种,如在公务报销中采取修改报销单据、添加发票或修改工资表、工资盘数据等原始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再者,采取仿冒主管领导签字或伪造他人名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冒领公款;第三,采取编造虚假事实、虚增支付费用、提取差旅费用等方法支出公款等。”罗猛分析说。
“私扣截流”一般采取的手段也有两种,即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隐瞒不报、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侵吞单位财物;第二,采取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私自截留应上交的现金收入。如某物业公司管理员朱某贪污一案,被告人朱某利用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费不上交、篡改收据底联平账及开具白条等手段侵吞公款10万余元。
“从蚁贪式腐败的最后发案和查办过程分析,其作案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发案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即虽然涉及的发案单位多数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往往基于相互之间的盲目信任而导致形同虚设。”罗猛说。
“潮流”腐败
分析蚁贪式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罗猛认为,大部分嫌疑人都存在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腐败只发生在职权大的人身上,一笔收受几十万元才叫犯法,自己一次才收个千儿八百的,根本不算什么。”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江苏省泰兴市财政局契税所原所长陈承,凭借着“蚂蚁搬家”的方式,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先后56次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送予的人民币32万余元,最终身陷囹圄。
“从蚁贪式腐败的犯罪心理来看,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其犯罪行为不会被其他人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从事的工作存在漏洞,于是将其作为其贪污、挪用的便利条件。一开始,他们还有些害怕,贪污、挪用的数额不会太大,但是一次得手以后,认为不会被人所发现,这也刺激了其犯罪的欲望。之后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次数越来越多,甚至每次犯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最终形成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大贪巨贪。”罗猛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蚁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产生于“报复心理”,由于认为自己在社会中、单位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收入与所付出劳动不成正比,在评优评先中落选,没有得到提拔等,所以产生了一种要报复社会、报复单位、报复某个人的心理,其所采用的报复手段不是其他,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乃至受贿。
罗猛告诉记者,许多蚁贪类案件是发生在社会的一些普遍领域,如图书出版、医药、建筑、教育等领域。
“正是因为这些不正之风在这些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行政、司法的打击可能没有及时跟上。所以,要么没有认识到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要么认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质但是这样干的人不少而且出事的少,所以紧跟这种社会‘潮流’,越陷越深。”
对蚁贪零容忍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太拘泥犯罪数额的司法制度加剧了蚁贪的发生。
我国司法追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常有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数额之举,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得越高,其结果是对国家官员的道德标准降得越低。
相比之下,有些国家或者域外地区,与我们的做法恰成对比。“我听到过这样的案件,香港因一个人在迪士尼盗窃一只价值30港元的锁扣而将其起诉到法院、将一名受贿六港币的警察起诉到法院;加拿大将打妻子一个耳光的丈夫起诉到法院。不因小恶而加以容忍,是这些国家或者社会法治局面的成因之一。我国司法抓大放小,使蚁贪风险降低,再加上发现贪污、贿赂,尤其是贿赂,有相当大的难度,贪贿易而惩处难,因此蚁贪现象潜滋暗长,就不难理解了。”张建伟说。
对于蚁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程文浩主张持“零容忍”态度,“整个社会一旦如果容忍这种行为,蚁贪就会渗透到社会文化之中,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更多的人投机取巧,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和资源。”
“蚁贪现象有很深的社会根源,这种腐败往往隐匿于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之中。”程文浩建议,除了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警示公职人员队伍之外,还要防微杜渐,国家应当从整顿节日礼金、推动权力公开运行等途径入手,对蚁贪开展防治工作。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我国对于犯罪金额的法律规定从表面上来看是为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把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区别开来,但是这在客观上助长了蚂蚁搬家式的犯罪行为,为贪官污吏逃避制裁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换句话说,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收受他人贿赂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零打碎敲的策略,把收受贿赂说成是礼尚往来,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的贿赂,积少成多。
乔新生认为,惩治蚂蚁搬家式腐败必须尽快改变立法观念,他呼吁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刑法,对贪污贿赂腐败案件采取“零容忍”,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情往来中迷失方向,沦落成为罪犯。
“当然,零容忍并不是禁止政府官员正常交往,也不是杜绝礼尚往来,而是要提醒政府官员,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政府官员收受他人的钱财而没有主动申报,或者私下接触他人而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那么,都应按照犯罪论处。”乔新生分析说。
乔新生认为,为了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还必须辅之以财产申报法,只要在财产申报中说明财产的来源,并且及时公开的,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彻底实行零容忍规则,从表面上来看仅仅是改变了刑法规则,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样做是改变了人们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杜绝蚁贪现象,让国家工作人员摆脱人情往来的陷阱,重新明确是非观念。”乔新生说。
对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往往比事后惩处更重要,这一点对惩治蚁贪同样适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认为,我国目前对基层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存在一定的缺失。
“现在很多地方办反腐败学习班,通常忽略了这些掌握公权力的基层公职人员。我经常受邀请到各地讲课,听课的大都是处级以上干部,各地很少为科级或科级以下干部办班,更不用说科级以下的普通工作人员。”
林告诉记者,各地对待科级以下干部的廉政教育,往往采取“自我教育”,即发一些材料,让他们自我学习,但这种做法往往收效甚微。
“要对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同样要加强廉政教育,将基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到实处。对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收银员等,要进行定期轮岗,不能让他们在一个位置呆得太久,否则会形成宗派体系,相互帮忙、相互掩盖腐败行为。另外,还要加强财务审计,比如,能否将审计周期由一年一审改为一个季度一审,不同单位之间,用不同的财务人员来交替审计单位账目。”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