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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规定本法。”这说明开展效能监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键词】效能监察;监察机关;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工作可分为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等几类。监察部在1998年提出,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工作,就是指在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开展工作时,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针对政府行政管理方面来说,其任务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管理中依法行政旅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监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效能监察针对国有企业来说,是企业监督部门依法对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中依法管理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检查,及对企业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廉政监察与效能监察作为监察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各有特定的规范。但二者的实质作用均在于制约监察对象所握有的各种权利的应用,促进监察对象廉洁奉公、高效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这两种职能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构成了维护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两种职能的目的和作用有所不同,既不能互相代替,有缺一不可。只有充分发挥两种职能的作用,才能体现出行政监察的本质特征,全面履行监察职能。
效能监察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比如,在履行职责方面,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在决策方面,有无因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在日常管理方面,有无拖拉扯皮,办事效率不高吗,甚至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效益下降、浪费严重,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等等。这些内容,在不同的单位,可以相应具体化。在行政机关里开展效能监察,目前主要是对政务公开、行政批审、行政执法和完成政府部署的重大任务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如该公开的政务是否公开了,该取消的审批项目是否真正取消了,对保留的项目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是否精简了审批环节和审批程序,是否实行审批时限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中有无违法违规审批,有无效率低下、冷硬推脱、吃拿卡要等问题。
监察部门在对监察对象实施的效能监察过程中,对是非的判断需要遵循严格的标准,不能主观随意,这些标准是:
1.合法性标准。即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企事业监察对象还包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对不合法的行为要加以纠正。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如偷税被罚等。
2.定约性标准。即监察对象是否按约定、规定完成了任务。这个任务,包括国家计划、上级规定完成或下达的任务等。这个标准比合法性高了一层。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碰到有的干部在工作中并没有违法。是依法办事的,合法的,但他工作平庸,没有完成国家或上级交给他的任务,没有完成计划,实际上是这个干部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3.合理性标准。即监察对象是否合理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下属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理想的管理效果。这比上一个标准又高了一层。
4.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首先开展效能监察是促进经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的需要。其次,开展效能监察是促进高效工作的需要。
5.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应该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过程控制原则。它贯彻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
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行为相结合原则。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解决行政管理中效能低下的实际问题,其演绎归纳的原理与方法指向实用。行政效能监察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也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而通过具体的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来解决行政效能低下是行政效能监察所不可回避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对行政行为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是复杂多变的,而行政主体有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客观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只有提供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才能解决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以效能为标准的管理的再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效能的不可定量性决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特征之一,就是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来保证行政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过程千差万别,行政效能过程中只有随时随地地提供方法指导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可见,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即公正和效率有赖于一系列方法和制度的设置实现价值的平衡;因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依据法律规范对现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驶监督权的同时,通过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使行政主体自觉地(诱导式)或被迫的,(强制式)进行行为规范和制度创新,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配置,建立有利于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消灭阻碍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不仅是行使监督权的执法者,而且应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管理者。
【关键词】效能监察;监察机关;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工作可分为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等几类。监察部在1998年提出,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工作,就是指在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开展工作时,开展效能监察。效能监察针对政府行政管理方面来说,其任务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管理中依法行政旅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监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效能监察针对国有企业来说,是企业监督部门依法对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中依法管理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问题的监督检查,及对企业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廉政监察与效能监察作为监察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各有特定的规范。但二者的实质作用均在于制约监察对象所握有的各种权利的应用,促进监察对象廉洁奉公、高效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这两种职能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构成了维护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廉洁高效的监督机制。两种职能的目的和作用有所不同,既不能互相代替,有缺一不可。只有充分发挥两种职能的作用,才能体现出行政监察的本质特征,全面履行监察职能。
效能监察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比如,在履行职责方面,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在决策方面,有无因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在日常管理方面,有无拖拉扯皮,办事效率不高吗,甚至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效益下降、浪费严重,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等等。这些内容,在不同的单位,可以相应具体化。在行政机关里开展效能监察,目前主要是对政务公开、行政批审、行政执法和完成政府部署的重大任务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如该公开的政务是否公开了,该取消的审批项目是否真正取消了,对保留的项目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是否精简了审批环节和审批程序,是否实行审批时限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中有无违法违规审批,有无效率低下、冷硬推脱、吃拿卡要等问题。
监察部门在对监察对象实施的效能监察过程中,对是非的判断需要遵循严格的标准,不能主观随意,这些标准是:
1.合法性标准。即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企事业监察对象还包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对不合法的行为要加以纠正。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如偷税被罚等。
2.定约性标准。即监察对象是否按约定、规定完成了任务。这个任务,包括国家计划、上级规定完成或下达的任务等。这个标准比合法性高了一层。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碰到有的干部在工作中并没有违法。是依法办事的,合法的,但他工作平庸,没有完成国家或上级交给他的任务,没有完成计划,实际上是这个干部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3.合理性标准。即监察对象是否合理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充分发挥现有的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下属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取得理想的管理效果。这比上一个标准又高了一层。
4.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首先开展效能监察是促进经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的需要。其次,开展效能监察是促进高效工作的需要。
5.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应该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过程控制原则。它贯彻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
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行为相结合原则。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解决行政管理中效能低下的实际问题,其演绎归纳的原理与方法指向实用。行政效能监察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也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而通过具体的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来解决行政效能低下是行政效能监察所不可回避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对行政行为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是复杂多变的,而行政主体有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客观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只有提供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才能解决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以效能为标准的管理的再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效能的不可定量性决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特征之一,就是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来保证行政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过程千差万别,行政效能过程中只有随时随地地提供方法指导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可见,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即公正和效率有赖于一系列方法和制度的设置实现价值的平衡;因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依据法律规范对现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驶监督权的同时,通过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使行政主体自觉地(诱导式)或被迫的,(强制式)进行行为规范和制度创新,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配置,建立有利于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消灭阻碍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不仅是行使监督权的执法者,而且应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