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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底,来自20个国家的律所设立了250家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所的数量比约为1:75,营业收入比约为1:10
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一次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
随后,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成为第一家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所准入沿革
按照1992年的《暂行规定》,外国律师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依托于外国律所代表处从事法律工作。一家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而且,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律师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也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暂行规定》还强调,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暂行规定》并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是由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虽名为“暂行”,但这个部门规章在2001年12月30日中国入世之前,在规范外国律所在华法律业务发展领域,一直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威。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政府承诺,将为外国律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较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环境。
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规定外国律所在华事务的国家行政法规,该《管理条例》效力高于之前沿用的《暂行规定》。
《管理条例》规定,外国律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律师,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根据《暂行规定》实行的“司法部批准——工商局登记”的准入程序,而实行“司法部许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新行政管理模式,从而使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从原来的“半法半商”面目转变为纯粹的法律服务提供机构。
2003年,中国又开始逐步取消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的限制,并取消了开办城市的限制。
随着贸易、金融和投资的全球化,外国律师逐渐成为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主体。经过许可的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律师可以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包括提供该外国律所律师已获准执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办理获准执业的法律事务;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等等业务。
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蜜月期
2002年,中国以250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成为亚洲区并购项目的冠军,同时,中国资本在海外的收购和投资活动大量增加。中国市场正在以其无可抵挡的魅力吸引着世界资本蜂拥而入,同时,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工作者也随着资本争相进入中国。
入世一年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试探,外国律所终于迎来了与中国市场的蜜月期。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之间,声名响亮的外国律所如佳利、瑞生、博坎、思瑞、美邦等等纷纷进入中国,在上海、北京等地开设办事处,抢占中国市场。
2003年1月8日,中国司法部举行了专门的仪式,向增设第二家驻华代表处的11家外国律所颁发了批准证书,中国由此兑现了入世一年后取消外国律所设立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的承诺,中国法律市场的大门进一步向外国律师打开。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一次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办事机构。
随后,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成为第一家获准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所准入沿革
按照1992年的《暂行规定》,外国律师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9个城市依托于外国律所代表处从事法律工作。一家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而且,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律师不得代理中国法律事务,也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暂行规定》还强调,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
《暂行规定》并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是由司法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虽名为“暂行”,但这个部门规章在2001年12月30日中国入世之前,在规范外国律所在华法律业务发展领域,一直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威。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政府承诺,将为外国律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较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环境。
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规定外国律所在华事务的国家行政法规,该《管理条例》效力高于之前沿用的《暂行规定》。
《管理条例》规定,外国律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律师,应当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这条规定改变了以往根据《暂行规定》实行的“司法部批准——工商局登记”的准入程序,而实行“司法部许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新行政管理模式,从而使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从原来的“半法半商”面目转变为纯粹的法律服务提供机构。
2003年,中国又开始逐步取消外国律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的限制,并取消了开办城市的限制。
随着贸易、金融和投资的全球化,外国律师逐渐成为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主体。经过许可的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律师可以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服务,包括提供该外国律所律师已获准执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办理获准执业的法律事务;向相关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等等业务。
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蜜月期
2002年,中国以250亿美元的交易总额成为亚洲区并购项目的冠军,同时,中国资本在海外的收购和投资活动大量增加。中国市场正在以其无可抵挡的魅力吸引着世界资本蜂拥而入,同时,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工作者也随着资本争相进入中国。
入世一年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试探,外国律所终于迎来了与中国市场的蜜月期。从2003年到2006年,三年之间,声名响亮的外国律所如佳利、瑞生、博坎、思瑞、美邦等等纷纷进入中国,在上海、北京等地开设办事处,抢占中国市场。
2003年1月8日,中国司法部举行了专门的仪式,向增设第二家驻华代表处的11家外国律所颁发了批准证书,中国由此兑现了入世一年后取消外国律所设立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的承诺,中国法律市场的大门进一步向外国律师打开。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