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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犯罪被害要因,其中被害人的自身因素体现为与犯罪发生相关的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人格特征、生活方式,被害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被害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能对其被害产生促进作用的各种消极因素。认清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强化防范犯罪被害的风险意识;深入开展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严密注意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易被害境地,有效防止自己演变成为现实的被害人。
关键词:被害人;自身原因;人格特征;生活方式
一、 犯罪被害人概念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正当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包括:(一)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个体被害人);(二)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团体被害人);(三)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社会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还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损害的人;不仅包括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人,还包括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人。本文中所说的犯罪被害人仅指遭受直接损害的自然人。
二、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总体上各种犯罪都有共同之处。例如被害人的性别:男性被害人在被害人总数中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女性。被害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45岁之间,印证了被害人多为青少年和中年人的结论。被害人的婚姻状况: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被害人是未婚者,我国的调查结果则与他们有所不同,已婚的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被害人的社会阶层及时空分布:低阶层的社会成员所占比例远远高于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多数犯罪一般发生在户外的隐蔽场所或公共场所,季节上夏季发生的被害率最多,其次是冬季,秋季所占的比例最少,时间多集中于晚上8:00至24:00之间。
具体犯罪形态中,各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又是独特的。例如,强奸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均为女性、被害人多为35岁以下的青少年,未婚女性占了绝大部分、被害人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和工人。
三、 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原因概述
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将犯罪问题的探索由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转移至犯罪人,学者们开始围绕着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社会因素上下求索;20世纪40年代,学者开始关注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被害人存在着各种诱发或强化犯罪的因素,揭开了从犯罪人的对立面——被害人的角度探寻犯罪原因的新视角。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犯罪被害要因,其中被害人的自身因素体现为与犯罪发生相关的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人格特征、生活方式,被害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被害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能对其被害产生促进作用的各种消极因素。
(二)研究犯罪被害人被害的自身原因的意义
一位卖淫小姐在街边招引嫖客,动作和语言极尽挑逗之能。正好有三个喝醉酒且身无分文的男子路过,三男子本来打算直接回家睡觉,但该卖淫小姐却将其中一位用卖淫行业特殊的勾引手段叫到店里,另两位男子为照顾自己的朋友也跟着进来,此时小姐已经脱光衣服,但发现三名男子身无分文,卖淫小姐拒绝发生性关系,三位男子将其强奸。后该卖淫小姐作为强奸案被害人在法庭上说出了 “天下所有的男人我都卖,就是不卖给三个被告人”。三位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可争议,但是谁制造了三个强奸犯呢?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诱发关系和互动关系。
德国的亨蒂希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文中首次提出了被害者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用被害要因解释犯罪。该理论认为,被害人塑造和造就了犯罪人,没有被害人的因素就不会引发犯罪,犯罪是被害人诱惑的结果。没有被害人傲慢无礼以及首先攻击就不会有伤害和仇恨;没有被害人的为富不仁和见利忘义就不会有抢劫和盗窃;没有被害人的轻浮、荒淫、挑逗就不会有强奸;贪婪以及不劳而获的暴富心态加上愚蠢无知滋生了诈骗;爱慕虚荣以及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扭曲的婚姻观点带来了遗弃、虐待、重婚、破坏军婚等系列互生犯罪。
(三)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1、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容易导致其被害的人格特性,在被害性理论中又被称为特殊的被害性,主要表现为性格、为人处事方式、不良行为倾向。个体的人格可能引发犯罪行为,也可能被犯罪人主动地选择为侵害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进入有利于犯罪发生的情境。比如虚荣、傲慢的人容易诱发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的被害人一开始接触被告人就表现得非常的傲慢,甚至无缘无故的言语讽刺,例如一位大学生看到对面宿舍一位素不相识的校友整天刻苦学习,联想到自己多门课程不及格,心里产生了非要向那位同学故意挑衅的想法。他来到那位同学的宿舍先是言语攻击,接着开始讽刺:读书无用、读书的穷人一辈子也翻不了身,之后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具体情节可想而之。容易导致被害的人格特性还有无知、愚蠢、鲁莽、残暴、自私、虚荣等。
2、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
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与被害之间的关系,是西方国家犯罪被害人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以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而著名。理论中的生活方式,又指个人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职业和休闲娱乐活动,其中职业活动不仅包括工作,还包括上学、在家专职看管孩子、料理家务等形式。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亨得廉等人创立的,该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个体经常暴露在公共场所、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中或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增加了他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 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的正确性,对休闲娱乐及其他公共场所与被害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个人暴露于公共场合的频率与被害风险成正比,即一个人出入于歌舞厅、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时间越多,被害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3、犯罪被害人的客观因素
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又被称为被害人的客观因素,在犯罪被害性理论中还被称为一般的被害性。它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济收入、婚姻状况、民族等人口统计变量。研究表明,具有不同人口统计学特征的被害人的被害率各异。以性别为例,被害人同犯罪人一样,总体上也以男性居多,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的调查,在包括只有女性被害人的强奸犯罪在内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六种犯罪类型中,男性被害人占62.8%,女性占37.2%。从年龄来看,犯罪被害人集中在中青年阶段。在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与被害风险的关系出现了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即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其中又以初中文化水平的被害人被害风险最大,小学以下、高中以上被害风险较低。
四、 认清被害自身原因,预防犯罪被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犯罪的发生存在着社会因素,也存在被害人自身因素,只有通过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被害。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防范犯罪被害的风险意识。牢固树立犯罪被害风险防范意识是做好被害预防的基本前提,而要切实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对自己可能由潜在犯罪被害人演变成现实犯罪被害人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能够及时准确地自我认识、警惕和控制。
其次,要深入开展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特定的犯罪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在特定的被害人身上,除了一些偶然因素之外,往往与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性相联系。
最后,严密注意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易被害境地。如前所述,被害现象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均衡分布的,犯罪被害存在着时间分布和空间分布上的特点。经常去迪吧、歌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其被害性会明显增强。必须时时警惕身处的复杂环境,主动规避“被害临界”,从而有效防止自己从一个潜在被害人演变成为现实的被害人。
参考文献:
[1] 陈群伟,《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月
[2] 张建荣,《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载于《求实》2006年S1
[3] 董士昙,《论被害人的被害性》,载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
[4] 张塞宜,《论被害性、犯罪动机与被害预防》,载于《政法学刊》2011年2月
[5] 严芳、王笑君,《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人过错类型分析及预防对策》,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月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 通州区 101100)
犯罪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犯罪被害要因,其中被害人的自身因素体现为与犯罪发生相关的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人格特征、生活方式,被害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被害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能对其被害产生促进作用的各种消极因素。认清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强化防范犯罪被害的风险意识;深入开展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严密注意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易被害境地,有效防止自己演变成为现实的被害人。
关键词:被害人;自身原因;人格特征;生活方式
一、 犯罪被害人概念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正当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包括:(一)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个体被害人);(二)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团体被害人);(三)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社会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还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损害的人;不仅包括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人,还包括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人。本文中所说的犯罪被害人仅指遭受直接损害的自然人。
二、 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总体上各种犯罪都有共同之处。例如被害人的性别:男性被害人在被害人总数中所占比例远远超过了女性。被害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45岁之间,印证了被害人多为青少年和中年人的结论。被害人的婚姻状况: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被害人是未婚者,我国的调查结果则与他们有所不同,已婚的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一半以上。
被害人的社会阶层及时空分布:低阶层的社会成员所占比例远远高于他们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多数犯罪一般发生在户外的隐蔽场所或公共场所,季节上夏季发生的被害率最多,其次是冬季,秋季所占的比例最少,时间多集中于晚上8:00至24:00之间。
具体犯罪形态中,各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又是独特的。例如,强奸犯罪被害人的特征:均为女性、被害人多为35岁以下的青少年,未婚女性占了绝大部分、被害人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和工人。
三、 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原因概述
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将犯罪问题的探索由古典学派的犯罪行为转移至犯罪人,学者们开始围绕着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社会因素上下求索;20世纪40年代,学者开始关注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通过研究发现被害人存在着各种诱发或强化犯罪的因素,揭开了从犯罪人的对立面——被害人的角度探寻犯罪原因的新视角。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构成犯罪被害要因,其中被害人的自身因素体现为与犯罪发生相关的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人格特征、生活方式,被害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被害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能对其被害产生促进作用的各种消极因素。
(二)研究犯罪被害人被害的自身原因的意义
一位卖淫小姐在街边招引嫖客,动作和语言极尽挑逗之能。正好有三个喝醉酒且身无分文的男子路过,三男子本来打算直接回家睡觉,但该卖淫小姐却将其中一位用卖淫行业特殊的勾引手段叫到店里,另两位男子为照顾自己的朋友也跟着进来,此时小姐已经脱光衣服,但发现三名男子身无分文,卖淫小姐拒绝发生性关系,三位男子将其强奸。后该卖淫小姐作为强奸案被害人在法庭上说出了 “天下所有的男人我都卖,就是不卖给三个被告人”。三位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可争议,但是谁制造了三个强奸犯呢?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诱发关系和互动关系。
德国的亨蒂希在《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关系》一文中首次提出了被害者学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用被害要因解释犯罪。该理论认为,被害人塑造和造就了犯罪人,没有被害人的因素就不会引发犯罪,犯罪是被害人诱惑的结果。没有被害人傲慢无礼以及首先攻击就不会有伤害和仇恨;没有被害人的为富不仁和见利忘义就不会有抢劫和盗窃;没有被害人的轻浮、荒淫、挑逗就不会有强奸;贪婪以及不劳而获的暴富心态加上愚蠢无知滋生了诈骗;爱慕虚荣以及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扭曲的婚姻观点带来了遗弃、虐待、重婚、破坏军婚等系列互生犯罪。
(三)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1、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容易导致其被害的人格特性,在被害性理论中又被称为特殊的被害性,主要表现为性格、为人处事方式、不良行为倾向。个体的人格可能引发犯罪行为,也可能被犯罪人主动地选择为侵害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进入有利于犯罪发生的情境。比如虚荣、傲慢的人容易诱发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的被害人一开始接触被告人就表现得非常的傲慢,甚至无缘无故的言语讽刺,例如一位大学生看到对面宿舍一位素不相识的校友整天刻苦学习,联想到自己多门课程不及格,心里产生了非要向那位同学故意挑衅的想法。他来到那位同学的宿舍先是言语攻击,接着开始讽刺:读书无用、读书的穷人一辈子也翻不了身,之后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具体情节可想而之。容易导致被害的人格特性还有无知、愚蠢、鲁莽、残暴、自私、虚荣等。
2、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
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与被害之间的关系,是西方国家犯罪被害人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以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而著名。理论中的生活方式,又指个人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职业和休闲娱乐活动,其中职业活动不仅包括工作,还包括上学、在家专职看管孩子、料理家务等形式。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亨得廉等人创立的,该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个体经常暴露在公共场所、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中或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增加了他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 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的正确性,对休闲娱乐及其他公共场所与被害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个人暴露于公共场合的频率与被害风险成正比,即一个人出入于歌舞厅、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时间越多,被害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3、犯罪被害人的客观因素
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因素,又被称为被害人的客观因素,在犯罪被害性理论中还被称为一般的被害性。它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济收入、婚姻状况、民族等人口统计变量。研究表明,具有不同人口统计学特征的被害人的被害率各异。以性别为例,被害人同犯罪人一样,总体上也以男性居多,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1994年的调查,在包括只有女性被害人的强奸犯罪在内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六种犯罪类型中,男性被害人占62.8%,女性占37.2%。从年龄来看,犯罪被害人集中在中青年阶段。在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受教育程度与被害风险的关系出现了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即被害人主要集中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其中又以初中文化水平的被害人被害风险最大,小学以下、高中以上被害风险较低。
四、 认清被害自身原因,预防犯罪被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犯罪的发生存在着社会因素,也存在被害人自身因素,只有通过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被害。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防范犯罪被害的风险意识。牢固树立犯罪被害风险防范意识是做好被害预防的基本前提,而要切实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对自己可能由潜在犯罪被害人演变成现实犯罪被害人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能够及时准确地自我认识、警惕和控制。
其次,要深入开展被害预防心理教育,培养积极健康的个性心理。特定的犯罪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在特定的被害人身上,除了一些偶然因素之外,往往与被害人自身的被害性相联系。
最后,严密注意回避易被害时空,远离易被害境地。如前所述,被害现象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均衡分布的,犯罪被害存在着时间分布和空间分布上的特点。经常去迪吧、歌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其被害性会明显增强。必须时时警惕身处的复杂环境,主动规避“被害临界”,从而有效防止自己从一个潜在被害人演变成为现实的被害人。
参考文献:
[1] 陈群伟,《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月
[2] 张建荣,《刍议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载于《求实》2006年S1
[3] 董士昙,《论被害人的被害性》,载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1月
[4] 张塞宜,《论被害性、犯罪动机与被害预防》,载于《政法学刊》2011年2月
[5] 严芳、王笑君,《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人过错类型分析及预防对策》,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5月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 通州区 1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