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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来频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人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高度关注,迫切需要企业及时充分地对外报告环境信息。文章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和强化外部监督等建议来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关键词】 环境信息; 环境责任; 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企业频频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2005年的中石油吉林化工分公司爆炸、2010年的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以及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油田漏油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高度关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现代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而环境信息披露就是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对外报告,目的是为了展示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让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更多了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积极性不高、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的信息质量低等等。这和我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还有很大差距,亟待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的建议。
一、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对局
政府和企业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是个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基本目标。政府则不同,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须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我国政府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指出“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①环境信息是评价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依据,自然就成了企业和政府博弈的对象。
(一)博弈模型设计
假设政府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选择,企业也有两种选择:披露环境信息和不披露环境信息。同时假定,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为C1,政府的监督成本为C2,如果企业选择披露环境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比如获得了公众的好评,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商誉等)。但若政府发现企业未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则会对企业处以罚金D1,同时企业会受到公众谴责,因此遭受的损失为D2。反之,如果政府不作为,不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也会受到公众谴责,遭受的损失为D3。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收益矩阵见表1。
(二)博弈模型分析
对企业来说,在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企业披露与不披露的期望收益差为:
E1=(R1-C1)-(-D1-D2)=R1-C1 D1 D2 (1)
在政府不监管的情况下,企业披露与披露的期望收益差为:
E2=(R1-C1)-(-D2)=R1-C1 D2 (2)
由式(1)和式(2)可知,只要R1 D2>C1(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收益R1和不披露信息时公众谴责的损失D2之和大于信息披露成本C1)时,无论政府是否选择“监管”,企业都将倾向于选择“披露”(因为此时选择“披露”的收益要大于选择“不披露”的收益)。
对政府来说,在企业披露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与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差为:
E3=(-C2)-(-D3)=D3-C2 (3)
在企业不披露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与监管的期望收益差为:
E4=(-C2)-(-D3)=D3-C2 (4)
由式(3)和式(4)可知,只要D3>C2(即政府由于不监管而受公众谴责遭受的损失D3大于政府的监督成本为C2)时,无论企业是否选择“披露”,政府都将倾向于选择“监管”。
现实中,在公众与政府、企业博弈过程中,公众往往处于弱势(一些污染企业和当地政府串通一气,使得这种弱势更加明显),企业和政府即使不履行责任,公众也很难对他们进行惩罚,即上式中D2和D3很小。根据此博弈模型分析,在企业因披露环境信息而获得的收益R1很小的情况下,当D2和D3很小时,策略组合(不披露,不监管)成为唯一的纳什均衡,即企业选择不披露环境信息,政府也不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有力监管,这便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之一。
二、企业之间博弈对局的“囚徒困境”
进一步分析没有政府约束的条件下,企业是否愿意自愿承担环境责任,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笔者建立一个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决策时,也面临着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命题:企业理性的微观选择带来的结果是环境的持续恶化。
假定只有甲和乙两个企业,经营目标都是利润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都将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策略。还假定博弈双方甲和乙是规模相当的、理性的和完全信息的。同时假定企业的选择只有两种:“披露”与“不披露”。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表中分值代表甲、乙在不同情况下的收益。
如果甲和乙两企业都选择“披露”策略(表2中A组合),各获得6单位的收益。相反,如果都采取“不披露”的策略(表2中D组合),各发生9单位的损失。在C组合中,甲选择“不披露”,而乙选择“披露”,由于甲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因而有可能减少在环保方面的投资,同时也不用花费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由此而获得11单位的收益,并分担由于“不披露”而产生环境恶化等成本2单位,总计获利9单位。乙企业选择“披露”,提供了“披露”的好处,却承担了信息披露成本,并且还要承担甲企业“不披露”所产生不良后果的成本,总计损失13单位。反之,如果甲企业选择“披露”策略,乙选择“不披露”的策略,那么甲的损失是13单位,乙获得的收益是9单位。
从总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思考,无疑A组合中两企业的收益之和最大,这也是我们所希望得到的结果。但是,这一组合并不稳定,因为在一方选择“披露”策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博弈参与者的自利心理,另一方就有经济动因选择“不披露”,这时另一方选择“不披露”就可收益9单位。
【关键词】 环境信息; 环境责任; 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企业频频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2005年的中石油吉林化工分公司爆炸、2010年的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以及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油田漏油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高度关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现代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该承担起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而环境信息披露就是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对外报告,目的是为了展示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让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更多了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积极性不高、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的信息质量低等等。这和我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还有很大差距,亟待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运用博弈论方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的建议。
一、政府和企业的博弈对局
政府和企业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是个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基本目标。政府则不同,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须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我国政府在“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指出“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①环境信息是评价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依据,自然就成了企业和政府博弈的对象。
(一)博弈模型设计
假设政府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有监督和不监督两种选择,企业也有两种选择:披露环境信息和不披露环境信息。同时假定,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为C1,政府的监督成本为C2,如果企业选择披露环境信息,获得的收益为R1(比如获得了公众的好评,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商誉等)。但若政府发现企业未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则会对企业处以罚金D1,同时企业会受到公众谴责,因此遭受的损失为D2。反之,如果政府不作为,不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也会受到公众谴责,遭受的损失为D3。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收益矩阵见表1。
(二)博弈模型分析
对企业来说,在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企业披露与不披露的期望收益差为:
E1=(R1-C1)-(-D1-D2)=R1-C1 D1 D2 (1)
在政府不监管的情况下,企业披露与披露的期望收益差为:
E2=(R1-C1)-(-D2)=R1-C1 D2 (2)
由式(1)和式(2)可知,只要R1 D2>C1(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收益R1和不披露信息时公众谴责的损失D2之和大于信息披露成本C1)时,无论政府是否选择“监管”,企业都将倾向于选择“披露”(因为此时选择“披露”的收益要大于选择“不披露”的收益)。
对政府来说,在企业披露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与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差为:
E3=(-C2)-(-D3)=D3-C2 (3)
在企业不披露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与监管的期望收益差为:
E4=(-C2)-(-D3)=D3-C2 (4)
由式(3)和式(4)可知,只要D3>C2(即政府由于不监管而受公众谴责遭受的损失D3大于政府的监督成本为C2)时,无论企业是否选择“披露”,政府都将倾向于选择“监管”。
现实中,在公众与政府、企业博弈过程中,公众往往处于弱势(一些污染企业和当地政府串通一气,使得这种弱势更加明显),企业和政府即使不履行责任,公众也很难对他们进行惩罚,即上式中D2和D3很小。根据此博弈模型分析,在企业因披露环境信息而获得的收益R1很小的情况下,当D2和D3很小时,策略组合(不披露,不监管)成为唯一的纳什均衡,即企业选择不披露环境信息,政府也不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有力监管,这便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之一。
二、企业之间博弈对局的“囚徒困境”
进一步分析没有政府约束的条件下,企业是否愿意自愿承担环境责任,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笔者建立一个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决策时,也面临着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命题:企业理性的微观选择带来的结果是环境的持续恶化。
假定只有甲和乙两个企业,经营目标都是利润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都将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策略。还假定博弈双方甲和乙是规模相当的、理性的和完全信息的。同时假定企业的选择只有两种:“披露”与“不披露”。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表中分值代表甲、乙在不同情况下的收益。
如果甲和乙两企业都选择“披露”策略(表2中A组合),各获得6单位的收益。相反,如果都采取“不披露”的策略(表2中D组合),各发生9单位的损失。在C组合中,甲选择“不披露”,而乙选择“披露”,由于甲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因而有可能减少在环保方面的投资,同时也不用花费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由此而获得11单位的收益,并分担由于“不披露”而产生环境恶化等成本2单位,总计获利9单位。乙企业选择“披露”,提供了“披露”的好处,却承担了信息披露成本,并且还要承担甲企业“不披露”所产生不良后果的成本,总计损失13单位。反之,如果甲企业选择“披露”策略,乙选择“不披露”的策略,那么甲的损失是13单位,乙获得的收益是9单位。
从总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思考,无疑A组合中两企业的收益之和最大,这也是我们所希望得到的结果。但是,这一组合并不稳定,因为在一方选择“披露”策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博弈参与者的自利心理,另一方就有经济动因选择“不披露”,这时另一方选择“不披露”就可收益9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