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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司法赔偿程序因为产生阶段特定的经济、政治、观念等因素,在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等方面均缺乏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理念,成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瓶颈” 。司法赔偿程序应当在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等理念的基础上,借鉴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的相关解决措施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赔偿程序的做法,实现自身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