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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有两种,即自然原因和人类不适当活动.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活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防冶经费应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文章分别研究了自然原因诱发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冶的投资机制.并对如何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机制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