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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设计是当前民商法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之间制度协调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笔者批驳了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的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这客观上要求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交易行为,从而论证了"合同有效说"应当成为我国无权处分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