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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向好发展,文化产权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南京文交所的成立,文化产权“入市”交易也迅速被市场认可,并且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的关注。然而,由于文化产权交易制度尚处在探索阶段,很多规避风险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对于保险公司尽快推出文化产权交易险种的呼声正在不断增强。保险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本文拟从卖方和买方两个方面,对之进行简单的试述。
【关键词】文化产权交易 保险
2015年,注定是南京文交所的邮票交易波折不断的一年。上半年的高估值促使邮票的价值投资取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很多投资者由价值型投资转向了杠杆投资。而在7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于受到资本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邮票的估值在经历了惨痛的下调之后,去杠杆的意味明显,这给整个市场都带来了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场外配资没有机制、缺乏监管,投资者遭到强平之后没有追偿的任何条规依据;而卖方在估值被拉低之后,他们所遭遇的则是更加惨痛的大面积违约+重新缔约+价值损失,这方面保障和保护机制也是相对缺乏,说的绝对一点几乎没有。所以,这个市场上,保证和信用风险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对于卖方而言,文化产权交易的信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由受让方的违约、毁约或竞价之后弃标造成的信用风险
由于文化产权交易在我国的交易机制尚不成熟,并且文化产权的保护机制在我国近乎空白,故而文化产权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针对卖方挂牌销售的文化产权项目和标的,买方很有可能出现要约之后违约甚至迭次毁约,利用合約机制故意打压标的估值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文交所在政策监管层面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意见,然而保险设计层面的完善则很有可能对之进行必要的保障性补充。
例如,由于买方恶意打压估值,或利用杠杆套期增值超过一定限额,保险公司可向卖方偿付一定的损失费用,并保留对买方追偿的权力。同时,买方因为趋利性的基本需求,将估值压低,进而招致卖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超过净利润一定比例的,可由保障买方权益的保险人向卖方保险人进行比例限额以内的部分赔付,以保障买方保值部分的需求。
二、由场外配资交易带来的对于出让方的信用风险
随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化特征的不断显现,这个新型交易模式的场外配资实践也在二级市场中悄然显现。很多投资者利用场外配资进行文化产权交易,并以额定期限的浮动收益作为配资回报,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出让人而言,这种交易方式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例如所持有标的估值因为市场原因大幅下调,以至场外配资账户遭到强平,或标的受到资本市场运作因素的影响,大幅异常去杠杆所带来的对于卖方的交易损失。这主要体现在买方在估值下调之后选择违约而后重新要约或弃约,卖方在低估值位重新订立交易合同的状况。
这与1中打压估值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1中的情况是由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造成,而这种情况则是由市场大环境的疲弱肇始。由于市场整体走弱,造成标的估值的下调,迫使买方违约并重新订立合约价格。当这种估值下调达到一定比例下限,场外配资的买方遭盗强平,则卖方会由于失去对手而造成净值蒸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针对文交过程中的信用险种,可以向卖方提供必要的风险规避手段。如由买方的配资方将配资账户强平,或买方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终止合约,进而导致卖方的市值蒸发达到一定比例,则保险公司将按照比例限额承担理赔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卖方有一定的保值空间,也可从根本上提高市场的积极性。
三、由熔断或涨跌停机制造成的买方弃标而对卖方造成的估值损失风险
随着政府对于资本市场异常交易监管力度的加强,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涨、跌停以及熔断机制,将在近一个时期内由文交所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争取在一个相对不长的时间内付诸实施。这个机制在更加有效的保护文化产权价值和维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稳定的同时,也将对文化产权交易的风险性起到必要的“减震”作用。恶意的低估值、买卖双方串通的裸空单以及由市场波动造成的宽幅波动影响都将得到有效抑制。然而这个机制对于卖方而言,则并非无懈可击。买方认购标的之后,由于受熔断或涨跌停机制的影响,在必要情况下违约、弃标甚至终止合约,这将给卖方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对此,文交的监管机制自身很难顾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文交的信用保险进行有效的弥补。
譬如,在交易过程中,标的估值触碰涨跌停,或市场整体估值触发熔断,买方选择终止要约,由此给卖方带来一定损失,且损失款项无法以违约金形式补足的,保险人可在文交信用险种要约中设置一定的比例赔付额度,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必要的理赔,以帮助卖方减轻由市场价格机制所造成的部分信用风险。
然而,与卖方的信用风险相对应,买方的保证风险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的要素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由出让人消失、违约及其他因素,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对方责任(即“死亡责任”)
由于文化产权标的中存在估值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以来对于文化产权标的的评估并未形成一个良好的评价体系,文化产交易的在流程保障层面的缺失显而易见。出让人挂出空单,或以虚假标的直接套现,或以真实标的套利之后不进行合约交割,这种保证风险层出不穷。在文交相应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的时期,针对买方的权益保护险种似乎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买方在交付合约价格之后,卖方忽然消失、违约或者抬高估值,给买方造成实际资产损失,则保险人可根据风评及核保时设定的损失限额,按比例上限进行理赔,以适度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购买类似险种,也是为自身在文交过程中提供了一个减轻风险发生概率的手段。
(二)由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代操作造成的净资产流失和标的估值损失的第三方责任
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些投资者选择以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而由于资金托管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第三方代操作的风险固然存在。譬如,由于第三方交易机构对于市场的误判,或者运作经理的误操作,进而造成投资者资金的损失,由此造成的风险责任在文交所的监管体系中尚缺乏相应的善后机制。对此,保险行业运作较为成熟的第三方责任追偿机制,可对之进行有效的弥补。
譬如,被保险人的资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根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比例限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另外,由交易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亦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予以偿付。这在客观上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也能够在客观上减轻第三方资管机构的交易压力,更能够有效的提振文交市场的信心。
(三)由鉴定或评估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对于标的的鉴定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一方面的监管机制也正处在探索阶段。由于第三方鉴定及评估机构鱼龙混杂,故这些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或者评估结论虽然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这其间也不乏“李鬼”的身影。投资者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标的鉴定结果符合标的物估值的情况下,再经有效渠道的国家或司法鉴定该标的物与估值不符或为假,则投资者会因此而蒙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对于保证风险的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
譬如,投资者根据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对标的进行投资,继而将以交付的标的报送官方渠道进行鉴定或评估,若第官方渠道鉴定或评估大幅低于第三方机构的估值甚至判定标的为假。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偿付第三方鉴定或评估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标的价值按一定比例上线进行赔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保险人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后期风险。
结语
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象征,文化产权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直接体现。对于文化产权交易风险保障机制的不断健全,其所保障的是国家的“文脉”不被蚕食,保障的是国家的文化产业不在汹涌的资本市场运作大潮之中遭遇贬值的尴尬。“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文化产权及其相关交易机制在保险层面的建构与完善,不仅是为相关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规避风险的手段,也是为国家的文化安全提供了市场层面的保证。文化产权交易险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关键词】文化产权交易 保险
2015年,注定是南京文交所的邮票交易波折不断的一年。上半年的高估值促使邮票的价值投资取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很多投资者由价值型投资转向了杠杆投资。而在7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于受到资本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邮票的估值在经历了惨痛的下调之后,去杠杆的意味明显,这给整个市场都带来了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场外配资没有机制、缺乏监管,投资者遭到强平之后没有追偿的任何条规依据;而卖方在估值被拉低之后,他们所遭遇的则是更加惨痛的大面积违约+重新缔约+价值损失,这方面保障和保护机制也是相对缺乏,说的绝对一点几乎没有。所以,这个市场上,保证和信用风险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对于卖方而言,文化产权交易的信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由受让方的违约、毁约或竞价之后弃标造成的信用风险
由于文化产权交易在我国的交易机制尚不成熟,并且文化产权的保护机制在我国近乎空白,故而文化产权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针对卖方挂牌销售的文化产权项目和标的,买方很有可能出现要约之后违约甚至迭次毁约,利用合約机制故意打压标的估值的状况。对于这种情况,文交所在政策监管层面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意见,然而保险设计层面的完善则很有可能对之进行必要的保障性补充。
例如,由于买方恶意打压估值,或利用杠杆套期增值超过一定限额,保险公司可向卖方偿付一定的损失费用,并保留对买方追偿的权力。同时,买方因为趋利性的基本需求,将估值压低,进而招致卖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超过净利润一定比例的,可由保障买方权益的保险人向卖方保险人进行比例限额以内的部分赔付,以保障买方保值部分的需求。
二、由场外配资交易带来的对于出让方的信用风险
随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化特征的不断显现,这个新型交易模式的场外配资实践也在二级市场中悄然显现。很多投资者利用场外配资进行文化产权交易,并以额定期限的浮动收益作为配资回报,对于交易过程中的出让人而言,这种交易方式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例如所持有标的估值因为市场原因大幅下调,以至场外配资账户遭到强平,或标的受到资本市场运作因素的影响,大幅异常去杠杆所带来的对于卖方的交易损失。这主要体现在买方在估值下调之后选择违约而后重新要约或弃约,卖方在低估值位重新订立交易合同的状况。
这与1中打压估值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1中的情况是由投资者的过度投机行为造成,而这种情况则是由市场大环境的疲弱肇始。由于市场整体走弱,造成标的估值的下调,迫使买方违约并重新订立合约价格。当这种估值下调达到一定比例下限,场外配资的买方遭盗强平,则卖方会由于失去对手而造成净值蒸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针对文交过程中的信用险种,可以向卖方提供必要的风险规避手段。如由买方的配资方将配资账户强平,或买方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终止合约,进而导致卖方的市值蒸发达到一定比例,则保险公司将按照比例限额承担理赔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卖方有一定的保值空间,也可从根本上提高市场的积极性。
三、由熔断或涨跌停机制造成的买方弃标而对卖方造成的估值损失风险
随着政府对于资本市场异常交易监管力度的加强,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涨、跌停以及熔断机制,将在近一个时期内由文交所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争取在一个相对不长的时间内付诸实施。这个机制在更加有效的保护文化产权价值和维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稳定的同时,也将对文化产权交易的风险性起到必要的“减震”作用。恶意的低估值、买卖双方串通的裸空单以及由市场波动造成的宽幅波动影响都将得到有效抑制。然而这个机制对于卖方而言,则并非无懈可击。买方认购标的之后,由于受熔断或涨跌停机制的影响,在必要情况下违约、弃标甚至终止合约,这将给卖方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对此,文交的监管机制自身很难顾及,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文交的信用保险进行有效的弥补。
譬如,在交易过程中,标的估值触碰涨跌停,或市场整体估值触发熔断,买方选择终止要约,由此给卖方带来一定损失,且损失款项无法以违约金形式补足的,保险人可在文交信用险种要约中设置一定的比例赔付额度,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必要的理赔,以帮助卖方减轻由市场价格机制所造成的部分信用风险。
然而,与卖方的信用风险相对应,买方的保证风险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的要素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由出让人消失、违约及其他因素,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对方责任(即“死亡责任”)
由于文化产权标的中存在估值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以来对于文化产权标的的评估并未形成一个良好的评价体系,文化产交易的在流程保障层面的缺失显而易见。出让人挂出空单,或以虚假标的直接套现,或以真实标的套利之后不进行合约交割,这种保证风险层出不穷。在文交相应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的时期,针对买方的权益保护险种似乎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买方在交付合约价格之后,卖方忽然消失、违约或者抬高估值,给买方造成实际资产损失,则保险人可根据风评及核保时设定的损失限额,按比例上限进行理赔,以适度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购买类似险种,也是为自身在文交过程中提供了一个减轻风险发生概率的手段。
(二)由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代操作造成的净资产流失和标的估值损失的第三方责任
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些投资者选择以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而由于资金托管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第三方代操作的风险固然存在。譬如,由于第三方交易机构对于市场的误判,或者运作经理的误操作,进而造成投资者资金的损失,由此造成的风险责任在文交所的监管体系中尚缺乏相应的善后机制。对此,保险行业运作较为成熟的第三方责任追偿机制,可对之进行有效的弥补。
譬如,被保险人的资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根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比例限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另外,由交易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亦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予以偿付。这在客观上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也能够在客观上减轻第三方资管机构的交易压力,更能够有效的提振文交市场的信心。
(三)由鉴定或评估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对于标的的鉴定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一方面的监管机制也正处在探索阶段。由于第三方鉴定及评估机构鱼龙混杂,故这些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或者评估结论虽然都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这其间也不乏“李鬼”的身影。投资者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标的鉴定结果符合标的物估值的情况下,再经有效渠道的国家或司法鉴定该标的物与估值不符或为假,则投资者会因此而蒙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对于保证风险的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
譬如,投资者根据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对标的进行投资,继而将以交付的标的报送官方渠道进行鉴定或评估,若第官方渠道鉴定或评估大幅低于第三方机构的估值甚至判定标的为假。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偿付第三方鉴定或评估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标的价值按一定比例上线进行赔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保险人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后期风险。
结语
作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核心象征,文化产权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直接体现。对于文化产权交易风险保障机制的不断健全,其所保障的是国家的“文脉”不被蚕食,保障的是国家的文化产业不在汹涌的资本市场运作大潮之中遭遇贬值的尴尬。“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文化产权及其相关交易机制在保险层面的建构与完善,不仅是为相关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规避风险的手段,也是为国家的文化安全提供了市场层面的保证。文化产权交易险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