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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尚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笔者对此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欲与大家一起探讨.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补偿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二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三是非流通股缩股.本文主要对采用账面价值模式时,即只能将所支付的现金的金额反映为资产,原先持有的非流通股的增值不能确认情况下,这三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