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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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知识产权的性质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公权化趋势。知识产权公权化最主要的表现是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公权 私权
  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问题,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构造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这一现象说明:私权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时,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
  TRIPS协议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强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而忽视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权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逐渐呈现出社会化和公法化的趋势,但这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其公权的属性。知识产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竞合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这些被保护知识产品大部分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并且关系到社会公共的利益。有的发明甚至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就是国家公权力要介入知识产权的原因。因此,各国在规定知识产权法时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强制性的为社会公众利益保留一定的法律空间。我们在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时,也很有必要对其公权属性进行充分的认识与反思。
  二、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表现
  (一)社会公益性
  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对“公平”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追求。每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都离不开前人的经验和成果,它既是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也是社会的财富。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发展,政府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然而以“私权神圣”为本位的私法体系是为了保护利己性的私人利益而设立的,所追求的是最大程度的保护私人利益,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促进技术革新、转让和传播。用能够最大化提升社会经济和福利的方式,使技术知识生产者和使用者达到互利共赢,并且促使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平衡。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能够促进发明创造者不断地创新,能够更有效利用现有的知识资源,从而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国家授予性
  知识产权公权属性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授予性。政府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占有的法律地位非常的特殊,行政机关接受国家授权,对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进行“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审查。这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的设定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一般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一定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而取得,不需要通过国家政府机关的任何认可、审批与核准。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与非物质性使其本身不能与其他产品从自然属性或者物理属性方面进行区分;而且知识产权难以接受权利人实际的控制,很容易就脱离权利人的占有而被他人非法利用,使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的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各个国家的法律一般都直接规定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种类和内容,只有在知识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行政机关授权之后才能依法受到保护。
  (三)利益权衡性
  私权应加以提倡,但是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不使自己成为他人妨碍的界限内。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作为一种权衡私权利与公权力的机制而存在的,是国家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的法律选择和摩擦整合,“利益权衡”是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体现最为明显的一个制度特征。版权法是通过限制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期限的年限来促进科学进步和与社会文化繁荣的。专利法则是通过“命令”权利人公开技术秘密来受到有期限的技术保护,取得有期限的垄断权,来防止技术止步不前和信息的闭塞。商标法也同样体现了利益权衡,商标权人对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志与公共符号资源之间是平衡的。保护私权利同时促进社会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的体现。
  三、知识产权公权化的原因
  (一)政治原因
  国家的职能是使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的私权神圣不受侵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这是为了使其与经济发展互相适应,在国家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私权也逐渐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经济原因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这一无形资产逐步发展为与劳动力及资本同样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产权已经站到了主导地位,知识产权对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发明者的投资得不到回收,这会直接影响技术进步。知识产权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贸易额的增长已经远大于世界贸易总额的增长。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牵扯到巨大的经济利益,权利人越来越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要求加强私权的保护。这就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忽视社会公共的利益,因此,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时代的需要。
  (三)法律原因
  法律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是受到社会为本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而设计。TRIPS协议第7条“目标”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力行使,是为了促进技术革新,转让和传播。用最大限度提升社会经济和福利的方式,使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达到互利共赢,且使利与义务互相平衡。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目的:最大化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利用,保证社会科学技术进步与文化、经济事业的繁荣,这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入点。在长期不断的知识产权司法和立法实践中,已经确认知识产权法需要确保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
  [3]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J].社会科学,2005(10).
  [4]王继军.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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