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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标准是以市场驱动和社会协商为基础的治理体系。作为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愿性标准已成为协同治理和私人治理的基本工具。然而,我国现有标准化立法与科技政策不足以为自愿性标准发挥其治理工具功能提供周全的制度保障。改革现有标准化体制是我国现阶段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标准化体制的改革应在法治化框架内进行,坚持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二分的理论认识,坚持自愿性标准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积极搭建自愿性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自愿性标准体制的内部民主治理机制,并积极营造自愿性标准自由、公平竞争的外部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