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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学界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届满是使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即采"胜诉权消灭说".但是,这种学说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合理解释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所以,我主张,应当效仿国外的通例,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即采"抗辩权发生说".抗辩权发生后,抗辩权的不行使和抗辩权的抛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正确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