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仲裁中的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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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逐渐有了更为广阔的拓展空间。在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自身的不足,尽管国家和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但是仍旧遗留下很多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为了促进房地产行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在处理房地产纠纷中,仲裁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就房地产纠纷中应该遵循的相关仲裁原则以及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特点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仲裁手段在以后的房产纠纷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仲裁原则;应对;策略
  通常情况下,仲裁手段是指: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到特定的中立机构去解决并由中立机构给出裁判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换言之,仲裁并不是专门经过司法诉讼程序来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它的主要用途就是解决一些民商矛盾。而房地产中的纠纷仲裁,其矛盾的主体双方多指民事主体,矛盾则是有关房地产民事的权益问题,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是一种标准的司法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的是,它不是用诉讼方式加以解决问题,而是运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房地产的纠纷。
  一、明确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应遵循的相关原则
  (一)公平合理的自愿原则
  参照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要遵循自愿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仲裁协议的商讨。假如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双方则没有权利申请仲裁。换言之,进行仲裁的首要前提就是自愿。我国实行仲裁和审判的两种制度,当事人如果选择了仲裁,那么就等于说是自愿放弃了法院审判的方式,仲裁一旦生效,当事人也就失去了再次上诉的权利,即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所以,在进行仲裁之前,明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是很重要的一个流程。在房地产纠纷中,若当事人要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矛盾,就应该满足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原则,否则,仲裁委员会是不能受理这样有争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
  (二)无法更改的一裁终局原则
  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一旦仲裁机构介入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定,除了仲裁法特殊规定的一些情况以外,当事人是不能以相同的房地产纠纷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无法申请仲裁机构再一次进行仲裁。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可以不予受理。仲裁法特殊规定的情况是指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并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已经给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一些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就已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三)针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原则
  对房地产纠纷中实行的仲裁协议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议商定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下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中的第18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仲裁协议中出现的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当事人自行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依据事实和法律,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原则
  参照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房地产纠纷的相关问题,是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拓展和延伸。在用仲裁方式解决房地产纠纷的问题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除此之外,对那些法律或者法规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仲裁机构也是有权力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的。
  二、解析房地产纠纷的仲裁特点
  第一,尽管仲裁机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设定,但它并不能隶属于政府的某个部门。仲裁机构可以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并行使仲裁权力,它与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都没有关系,仲裁的最终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在任何城市,其仲裁机构之间都不存在等级划分或者隶属关系的划分,都是依据一些特殊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来自行组织起来的拥有自律意识的团体组织。
  第二,相关法律中已经明文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仲裁机构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取决定。举例来说,上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一定只依靠上海的仲裁机构才能进行仲裁,河北、天津等其他城市的仲裁机构也是有权进行仲裁的。
  第三,房地产纠纷仲裁中还具备保全措施的特色,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分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需要的证据在收取上有困难或者根本无法取得时,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证据的保全。仲裁委员会一旦收到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请求,就可以将此请求转交给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财产的转移、消耗、毁损、灭失的情况,经当事人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财产进行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裁决能得到执行,所以财产保全也是对仲裁的一种司法保护制度,它便于仲裁程序的进行,维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处理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中,仲裁手段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策略之一。近年来,通过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已经解决了许多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仲裁机构的主管部门还是其它国家相关部门都应该意识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的案件中,仲裁手段的介入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仍旧是存在着一些弊端。所以,要促进房地产纠纷中仲裁措施的发展,就要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方法。只有结合我国房地产纠纷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理念和仲裁程序,不断发展,不断创新,才能将仲裁手段科学、合理地运用到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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