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本科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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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通过历年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可以发现,司法考试强调对历代法制及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对专题性法制史、对贯概古今能力的考查。在《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包括学生掌握知识的碎片化,缺乏现实关注。这不但不能使学生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更不能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视角和借鉴。中国法制史教学应该侧重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系统考察,应该关注现实问题,培养学生古为今用的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 本科教学改革
  一、历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的特点
  中国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大概占卷一总分值的8%左右(卷一总分值150分),即10分左右,题型主要集中在选择题部分。其中,中法史试题的分值主要介于6~8分之间,当然也有例外,2003年和2005年的分值分别为10和11分。综观历年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一)強调对历代法制及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
  历年司考“中法史”真题中,占据题数比例最大的不是哪朝哪代,而是对中国历代法制的总体认识,高达16题之多(表1)。在这16题当中,对历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总体考查有4题(2005年卷1第63、64题、2009年卷1第57题、2014年卷1第56题);对中国古代法典总体演进历程的考查有3题(2008年卷1第9题、2012年卷1第18题、2013年卷1第18题)。可见,司法考试“中法史”真题侧重对历代法制及其指导思想的总体认识,而不局限于单独的知识点。在制度及其指导思想总体认识和发展脉络之中学习中法史,是司考“中法史”题目的重点。
  (二)注重对专题性法制史的考查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以选拔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宗旨的司法考试,已开始注重对专题性法制史的考查,如对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考查(2005年卷1第94题),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史的考查(2010年卷1第15题),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制史的考查(2007年卷1第10题),对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史的考查(2009年卷1第58题)。部门法史的发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法史研究深化的重要表现之一,这说明中国法史学界已经开始突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的陈旧观念而以一种更加开阔的视野来考察中国传统法制,大量宪政、经济、民事、行政法史等研究成果问世。可以看出,专题性法制史既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实务界所亲睐的对象。
  (三)贯概古今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和2009年司法考试卷4中,有涉及到中国法制史的分析论述题,分值在20~25之间。如2007年卷4第7题,即要求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素材,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对该问题的看法。该题是一道理论联系实际的典型,它告诉我们,学习中法史不仅仅是对历史的回顾,更重要的是以史为鉴,如何服务于当下社会。中国“无讼”的价值观念乃是在道、儒、法等中国哲学思想的长期影响下,形成的“和为贵”、“让为贤”等根深蒂固的法律思想,老百姓“以讼为耻”,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统治者也力行“德主刑辅”,强调道德伦理教化,不重视运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中国快速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人们似乎又走上另一个极端,将诉讼当作解决纠纷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动不动就诉诸法院。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司法解决争端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终极性特点的基本反映。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尽可能减少诉讼,引导、鼓励当事人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大部分案件尽量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均衡得失,采取一种更为恰当的解决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告别无讼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过于强调诉讼的作用,也非法制建设的本意。“好讼”盛行之下,大量的司法资源被无谓地浪费,当事人也为之付出了代价。所以,“厌讼”固不可取,“好讼”的负面效应也必须正视。这就是历史带给我们的经验和教训。
  二、《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兴趣不大,动力不足,效果不好。现在法学教学观念和方式不但无法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更遑论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视角和历史借鉴。
  (一)掌握知识的碎片化
  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不容易拿到高分甚至不好通过。实际上,中法史兼具史学和法学双重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学和史学的双重难度。古代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联系,要想理解某一制度必须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与文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果单纯用法律语言去解释,只能使内容更加晦涩难懂。
  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把心思倾注到对各个知识点的记忆,而忽视了从整个历史长河的视角来把握法律制度的流变。比如说,明清时期“三司会审”中的刑部,其职能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总掌“天下诸刑狱”;大理寺的职能是国家慎刑机关,“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明清的司法制度后,忽略了对之前唐宋时期刑部和大理寺职能的回顾,而这一时期,大理寺主管审判,对应的是明清的刑部;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对应的是明清的大理寺。如果学生只是单纯记忆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而没能将整个历史时期的司法机关集中起来加以对比学习,那么知识的掌握就比较碎片化了。   (二)缺乏现实关注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要帮助学生认识中国法制的历史演进过程,认识历史上法制的成功与失误,认识当代中国显性和隐性法制的本土渊源,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认识在西方法制冲击下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得失利弊,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正负作用和意义。但在授课过程中,有些老师忽视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只讲课本知识,同时,学生也没有意识将古今联系起来加以对比分析,导致很多学生在学完这门课之后便很快忘记了各色各类的知识点,将中法史知识扔进了历史的海洋。历史只有跟现实联系起来加以分析才具有永恒的魅力,如果单单学习历史而忽略其传承性,缺乏足够的现实关注,那么历史只能是空中楼阁,毫无任何生命力可言。比如说,在讲授汉代“亲亲得相首匿”法律原则时,切勿就事论事。具体来说,在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下,除谋反、谋叛和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十恶不赦罪行外,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即同居相隐不为罪。而在现行《刑法》中,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就会构成包庇罪。比较之后,教师提出问题:我国现在有无必要实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如有必要,哪些犯罪可以适用,怎样界定亲属的范围。进而让学生思考:自清末变法至今,我国引进大量法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对自身法律传统的总结、理解,导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现实矛盾冲突,作为法学学生,应该怎样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三、《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改革的方向
  在对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之后,笔者结合历年司考“中法史”真题的特点,并以此为视角,认为有必要对中法史课程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以达到中法史教学的目的。
  (一)对历代法制指导思想发展历程的梳理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然离不开对历朝历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深刻领悟。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从中我们可以寻找出其基本发展脉络:中国早在商、周两个朝代就已经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法律,也开始形成有系统的法律思想。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对于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文化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家争鸣”时代的学说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法律思想的基本面貌。自秦朝后大一统政治局面形成,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成为以后两千多年中国思想界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两汉时经改造的儒家礼教逐渐成为一种正统的官方理论,其对法律的定位和论断也就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思想的争鸣已经过时,不能再被统治者所容忍,只是在若干的具体问题上后世的思想家有一定的发展。鸦片战争开始打破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随着空前的统治危机以及民族危机的加剧,反映在思想界也再次出现了争鸣的局面。维新运动时期,欧美的法律学说开始传入,猛烈地冲击中国思想界,这一趋势在20世纪初依旧存在。然而由于20世纪初中国处在长期的战乱之中,并没有具备建设近代化法制所需要的稳定的社会条件,也没有给思想界充分吸收消化匆忙引进的欧美各类法学流派的机会,更没有创立本土法学学派的可能。尤其是引进的法律制度、法学学说和中国社会脱节,形成了西化的社会精英阶层法律思想和保留传统观念的民间法律意识的巨大鸿沟。
  (二)对历代法典更迭与演进的梳理
  历朝历代的法典编纂及其演进历程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重中之重。宏观地掌握整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动态,是我们学习中法史的基本任务。中国法制文明起源于炎黄时代,自那时起至今,已经历了五千年漫长的进化。在这一漫长的法制发展历程当中,法典的编纂代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走向。但由于中国古代朝代众多,且每朝每代的法典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更迭,这就造成了学生在掌握这一知识点时存在困难。为了方便大家掌握该知识点,我们不妨将其演进历程做成一张图表,以便更加形象地加以对比分析(图1)。
  (三)注重古为今用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让学生从比较法的视野来思考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比如说:(1)在2008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人的刑罚适用,可以联系中国古代尊老恤幼的法律原则加以探讨。(2)在讲授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即登闻鼓制度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古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到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传承性。(3)在谈到明代朱元璋“重典治吏”这个知识点时,可以联系当下大力打击贪污腐败的现象,体味传统与现今中央对治理贪腐的决心。总而言之,通过联系当前法律实践,能够赋予中法史教学以更多的活力,必然能够大大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法律问题的同时,强化了对中法史知识的理解,提高透过表象从深层次把握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結语
  博登海默曾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①学好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现代大学生在学习中法史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学习法制史缺乏系统,不能从古今中外比较的角度去认识中国法制史中的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从司法考试的趋势来看,从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源流过程来理解具体的法律制度,是考试的方向。那么,无论是提高学生学习中法史的兴趣,还是提高学生中法史的理论素养,还是应对司法考试,都需要在教学方面有所改变。教师在教授中法史课程时,应该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源流和脉络的背景下去讲授某个具体法律制度,应该在古今比较的视野下去讲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中法史的兴趣,有助于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历史思维。
  注释: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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