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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与多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内在联系,因此,必须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受破坏。相较于保护措施层面的理论探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在我国仍付诸阙如。我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面临诉讼路径与受案范围偏狭、侵权责任主体判定模糊、重大风险认定标准不明确等困境。对此,应从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健全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判定以及加强判断主体专业化三个方面着力,完善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