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 :时代金融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m_r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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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我国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助推了支付服务市场改革与发展加快进程,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日益得到重视。本文通过分析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安全威胁,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需求,研究我国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现状,从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电子支付 消费者保护 研究
  电子支付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其中,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蓬勃发展,业务量大幅增长,逐渐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我国网上支付客户数量3.69亿户,发生业务150.57亿笔,金额695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77%和33%。移动支付客户数1.45亿户,发生业务2.47亿笔,金额0.99万亿元,业务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09.3%和73.7%。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必将助推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与发展加快进程,安全和效率、公平和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也逐渐受到监管者日益重视。研究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净化电子支付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监管权力,确保电子支付业务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安全威胁
  电子支付的参与方主要包括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通信提供商、物流等,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消费者权益可能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包括:电子支付因其交易形式,易产生欺诈、交易差错、商品争议等问题,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可能对发出的支付行为进行否认。攻击者或者不法商家通过窃取支付终端假冒合法用户,窃听了解支付流程,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攻击者有可能从而非法参与支付活动,给系统和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破坏服务网络,使得系统丧失服务功能,影响电子支付的正常运行,阻止用户发起或接受相关的支付行为。
  二、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安全需求
  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群体。电子支付提供方应对支付本身、支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恰当的保护,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攻击者的侵害。通常,消费者对安全的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确保交易数据的机密性。电子支付提供方应避免将消费者隐私信息泄漏给无关第三方人员,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合法或隐私数据为非法用户所获得。
  提供身份鉴别机制。电子支付应提供完备的身份认证,确保交易双方是可以信任的,即确保服务间的相互身份认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
  保障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确保交易事务的完整性,非交易第三方或非法攻击者不能对交易的内容进行修改。
  具备不可否认性。电子支付系统应具备防抵赖功能,确保交易双方不可能对发生的正确交易行为抵赖。
  确保审计。系统应提供一定的证据保留机制,防止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抵赖,从而完善应用系统的安全性,保证诚实信用参与者的利益。
  三、我国电子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现状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相关部委发布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制度规定多以规范操作过程层面居多,缺乏对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且有的制度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在产生电子支付纠纷时,消费者往往难以在众多的法律规范中找到维权依据。
  (二)在支付技术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我国在网络支付上的安全保密技术已有长足突破,但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比如电子商城、支付平台、通讯链路等各环节均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显见的高发形式为:消费者可能进入到仿冒的钓鱼网站,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和资金的损失;网络黑客直接入侵支付平台或支付系统,修改客户资料甚至划转账户资金;国内从事网络支付行业的多个主体,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业务方案、业务规则、安全政策不一致,导致复杂性增加,安全风险控制程度不一。
  (三)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隐私权易泄露
  电子支付模式使支付行为本身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属于信息被动接受或输出方,难以鉴别信息真伪。繁杂的退换货手续或举证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及购买物品等隐私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易被泄露和转卖。同时,由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客户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泄露,造成资金损失,也是产生金融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信用机制建立不完善
  健全的信用体系是电子支付有效、可持续进行的基础。我国信用评价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评价目前还仅存于各支付平台自行建立的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规范,各方的信用评价的评价方式、信用度的计算方法、管理办法以及举报处罚措施都不相同。因各支付平台信用数据库尚未实现共享,消费者对于信用质疑,也仅限于平台单方面的窗口查询,无法获取更加全面的信用评价。
  四、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及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要尽快出台针对消费者保护的专项电子支付立法,完善电子支付中有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电子支付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着重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问题。各相关参与方应进一步健全消费者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包括归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产品或服务信息披露规则、数据信息和案例统计分析、人员培训、支付知识宣传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二)营造安全高效的电子支付环境
  电子支付平台应加强安全技术的开发,建立统一标准共同防范系统漏洞和黑客攻击。保证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确保通信链路安全有效,预防监听及信息窃取。使用安全防护措施收集、堵塞假冒网站,增强用户及网站身份识别能力。
  (三)加强消费者信息及隐私保护
  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在网络交易中,收集消费者信息应征求消费者同意并说明使用的目的。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资料转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网络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网络欺诈行为、网络黑客的侵袭。
  (四)建立公平透明的信用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对所有电子支付相关方进行调查、验证和信用评价,以维护网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整个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电子支付信用评价系统应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方式和信用度计量方法对支付平台双方进行信用评价、分等级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详实的记录商家和个人的登记、经营、信用评价以及投诉、奖惩等方面的信息。电子支付认证系统可以提供查询,使信用信息更透明,远程交易更放心,监管指标更明确。
  (五)进一步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
  电子支付各参与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开展电子支付知识宣传,向消费者提示支付案件风险点,引导安全支付,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真正得到实效。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
  [2]欧阳卫民,《中国电子支付的趋势与未来展望》,金融会计,2009年2月.
  [3]李江鸿,《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中国金融》,2011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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