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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4月起实行的干部职务等级制度
解放军干部的行政级别与职务严重失调,带来了干部多劳不多得、同工不同酬、平均工资水平降低,影响到思想稳定和部队建设等。特别是机关干部,由于所任职务的等级不明确,按职务规定的某些待遇,广大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教员、研究员等无法享受,因而全军上下一致要求采取有效办法尽早解决这一矛盾。于是,1978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规定了机关干部评定职务等级的条款。1979年7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干部,均可评定”。然而,机关干部正在评定职务等级之际,中央军委出台了在全军建立职务等级制度的决定。
职务等级的设置
1980年2月,中央军委批转的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中,设置了18个“基准职务”等级。1988年10月1日,在《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中,将职务等级缩减为15个,取消了正、副兵团职和副排职,“军委常委”改称“军委委员”。1994年5月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将“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改称为“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现行的15个职务等级为:军委正、副主席,军委委员,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职务等级确定的办法
目前解放军军官除专业技术干部外,每个人都有职务等级。确定职务等级的办法是:凡被任命为编制等级明确的职务,就自然而然地享有该职务编制等级的待遇。军队的各级正、副主官,从军委主席到军长、师长、旅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当什么“长”就是什么“职务等级”,只此一个条件,无需考虑别的因素进行评定。机关、院校部门的领导职务,如部、局、处、科、股长等,也都规定有编制等级,同样也是当什么“长”就享有什么“级”的待遇。过去职务等级不明确的机关、院校干部,也都规定了不同编制比例的“职务等级”,一律按职务等级委任,同样也是任什么职就是什么级。完全把工作的职务和个人的级别“捆绑”在一起,它的积极作用是彻底地解决了以往职级脱节的问题。但是在解决职级脱节的过程中,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即由职级过于悬殊的一端走到了职级不分的另一端。
1980年4月起实行的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专业技术干部有授衔军官,也有文职干部。1980年4月开始设置专业技术等级时,分为科学技术等级、文艺等级、体育等级三种。以后合而为一。
专业技术等级的设置
1980年3月27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科学技术干部、专业文艺体育干部,评定专业职称、专业技术级、文艺级、体育级的两个通知。部署了评级工作。
(一)科学技术干部。设技术等级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
教授、研究员、主任军医、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在1至7级范围内评定;高级工程师在1至9级范围内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军医、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馆员,在4至9级范围内评定;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军医、主管药师、主管技师、馆员,在6至11级范围内评定;助教、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军医、技师、药师、护师、助理馆员,在9至14级范围内评定;技术员、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技士、管理员,在11至15级范围内评定。
(二)文艺干部。文艺级设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
一级演员可评定为1—5级:二级演员可评定为4-8级:三级演员可评定为7-13级;四级演员可评定为12-15级。
(三)体育干部。体育级设11个级别,1~11级依次比照文艺级的5—15级享受待遇。
(四)将以上三种合并为“专业技术等级”。1988年10月1日,总政、总后经军委批准。在专业技术军官《薪金标准表》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中,将文艺级和体育级,与技术级合并,统一称为“专业技术等级”,共设14个级别。
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原则
根据1980年6月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是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对在科学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发明创造的,可适当高定。
(一)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在1~7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1、2级的,必须是有重大贡献、国内外知名的:定为3、4、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有较大贡献、在国内有一定声誉的。
(二)副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在4~9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4、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贡献大、国内有关专家评价较高的。
(三)讲师及相当职称者,在6~11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6、7级的,必须是工作成绩显著、业务技术特别突出的。
(四)助教及相当职称者,在9-14级范围内评定。其中1956年以前入伍或中专毕业,或1960年前大学毕业的,可定为9级。
(五)医士及相当职称者,在11~15级范围内评定。其中1961年以前入伍或中专毕业,或1966年前大学毕业的,可定为11级。
专业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等级的关系
专业技术等级,是与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相对应的一种等级形式。在工资标准和其他待遇中。规定有不同的对应关系。
(一)工资标准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1级对应军委委员;专业技术2级对应正大军区职;专业技术3级对应副大军区职;专业技术4级对应正军职;专业技术5级对应副军职;专业技术6级对应正师职;专业技术7级对应副师职;专业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专业技术10级对应正营职;专业技术1l级对应副营职;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连职:专业技术13级对应副连职:专业技术14级对应排职。
(二)其他待遇的对应关系(如住房面积、公勤人员和车辆编配等方面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军职;专业技术3级,对应副军职;专业技术4、5级,对应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对应副师职;专业技术7级,高级职称者对应副师职。中级职称者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专业技术10级,对应正营职;专业技术11级,对应副营职;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连职;专业技术13级,对应副连职;专业技术14级,对应排职。
(三)专业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等级可以互改。评定为专业技术等 级的干部,一旦工作性质有变化,其专业技术等级可以套改为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反之,执行职务等级的干部改做专业技术工作后,亦可套改为专业技术等级。
1988年4月起实行的文职干部等级制度
解放军195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曾经将6万余名干部改为不授衔的无军籍“职员”,等同于现在的文职干部。1960年以后,陆续分批恢复了部分人员的军籍,或授予军衔或改为佩戴专业符号的军人;1965年取消军衔后,剩余的两万余人一律重新穿上了军装。1988年新军衔制实行前夕,于1988年4月再次实行了文职干部制度,先后为文职干部设置有三种等级体系,它们是:
文职干部职务等级
此种等级,在人民解放军非专业技术的文职干部中实行,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该职务等级共设置5等9级:(一)局级:正局级、副局级;(二)处级:正处级、副处级;(三)科级:正科级、副科级;(四)科员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五)办事员级。
以上这些等级,分别与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相对应,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全部一致。
军职以上文职干部的级别
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建立后,有一部分人原来的职级就高于正师职,文职干部所设的九个等级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军官职务等级的办法解决。这样,在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体系中,实际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军职、正军职、副大军区职的级别,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大军区职待遇”的方式表述。
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确定
现役军官改任文职干部后的职务等级,按其原职务等级套改,即由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正排职,分别套改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级。执行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改任文职干部后,其专业技术等级不变。
文职级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1年10月1日设置的,1993年9月30日废止,仅存在了2年,是解放军历史上寿命最短的一种等级形式。
设置文职级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文职干部的工资结构。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和文职干部制度后,军官工资结构由职务、军衔、军龄三部分构成;文职干部工资结构则由职务、军龄两部分构成。军内两种不同工资结构的存在带来某些矛盾,因此军委批准设置“文职级”,使全军干部的工资结构取得一致。
文职级设15个等级,按照文职干部所任职务、在军队服务时间及所作贡献评定。文职级在不同级别的文职干部中设置的幅度为:
(一)专业技术文职干部: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级~1级;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1级~3级;3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5级~4级。
(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1 按军以上待遇的职务:7级~1级;2 局级职务:9级~3级;3 处级职务:10级~3级;4 科级以下职务:15级~4级。
军官改任文职干部时,以原军衔薪金比照文职级工资标准,就高不就低套为文职级工资等级。
(三)文职级晋升期限:15级~11级,每两年晋升一级;10级~7级,每三年晋升一级;6级以上,每四年晋升一级。个别德才优秀、成绩显著的可提前晋升。
文职级别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3年10月1日军队工资改革时为取代原“文职级”而设置的。文职级别的特点是与军衔等级相对应的。设特级至9级共10个级别。
(一)文职级别工资与军衔工资对应的规定。
特级工资,对应上将工资;1级工资,对应中将工资;2级工资,对应少将工资;3级工资,对应大校工资;4级工资,对应上校工资;5级工资,对应中校工资;6级工资,对应少校工资;7级工资,对应上尉工资;8级工资,对应中尉工资;9级工资,对应少尉工资。
(二)文职级别的评定。
文职级别的评定,规定有详细而具体的条件,略举四例:
评定特级的条件:专业技术1级,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为国家及军队建设作出卓越贡献,享有盛誉的。
评定1级的条件:军龄满40年。专业技术2级满3年,或专业技术3级满5年,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按副大军区职待遇,1947年底以前入伍的;按正军职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正军职满4年的。
评定2级的条件:专业技术2、3级和副大军区职,尚不具备进入1级的。专业技术4、5级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或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有突出贡献,或建国后入伍专业技术4级满3年有特殊贡献的。按正军职待遇不满4年、按副军职待遇满5年工作实绩显著的。正局级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或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正局级满5年(或正副局级累计满10年)的。
评定9级的条件:1982年以后入伍,任办事员或专业技术14级不满3年的。
(三)文职级别的晋升。
9级晋8级,3年;8级晋7级,4年;7级晋6级,4年;6级晋5级,4年;5级晋4级,4年;4级晋3级,4年;3级晋2级、2级晋1级,在德才比较优秀、现级别满4年以上的人员中选升。如中科院学部委员(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者,国家级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1级晋特级,由总部统一衡量遴选。
1988年10月起实行的新军衔制度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宣告解放军新的军衔制度即将实施。其实,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度的计划,早在80年代初就被提上了军委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
军衔制的恢复在改革开放中被提上议事日程
关于恢复军衔制的起因,有段见诸文学作品的故事,说是1979年2月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时,几支部队走到一条狭窄的公路上,战士们挤作一团,互不相让。一个自称师长的人站出来维持秩序,结果没有被众多指战员理睬,因为大家都穿着一样的军装,没有明显的职务等级标志。这让远在北京的老帅和老将军们觉得解放军该结束没有军衔的状态了。
1965年解放军取消军衔制度时,把军衔制定性为“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利思想和等级观念”。对于这种说法,在“文革”结束以前,国内没有任何人敢说一个不字。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在各个领域展 开以后,建议“恢复军衔制”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这项工作什么时候被正式提上军队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军内军外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据笔者考证。“恢复军衔制”的意见被主管部门正式接纳的标志。是1979年9月总政治部提交全军干部工作会议讨论的《恢复军衔制度的初步方案》。会议结束后,总政治部于11月在给中央军委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不久,中央军委批准将恢复军衔制度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1980年3月12日,军委副主席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讲:“体制、制度问题中,很重要的是建立军官服役、退役制度。50年代搞了个军官服役条例,一直没有行通,后来放下了。其实那个条例基本上是个好设想、好办法。如果那个东西执行了,就不会有现在的困难。这次会议后,要着手研究这个问题。”总政治部据此成立了“三个条例”草案起草办公室。
1982年2月18日,“三个条例”中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完成,呈报中央军委。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作出解放军“恢复军衔制”的决定。
1983年5月19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召集人为总政治部主任余秋里、总参谋长杨得志、军事学院院长萧克、总后勤部政委王平、总政治部副主任朱云谦。领导小组成员共计17人,其中有开国将军15人:上将,杨得志、萧克、王平、刘震:中将,余秋里、张震、甘渭汉、黄新廷;少将,朱云谦、曹广化、刘有光、刘华清、高厚良、谭善和、贾若瑜。新军衔制实施后,他们中只有张震、刘华清2人获得了新的军衔称号,其余13位都是以高尚的胸怀“为人作嫁”了。
军衔“三要素”的规定
所谓军衔“三要素”,是指军衔的等级、军衔的类别和军衔的职务编制。这三个方面的规定,在198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与1994年修订的《条例》中有所不同。这里按修订后的阐述,对其中某些重要的变化情节另加说明。
一、军衔等级和类别的设置。
军官军衔设3等10级:1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区分为四类:1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军衔(装备军官在《军衔条例》公布时尚未设置,它是199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成立后,在2000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增加的);2 海军军官军衔,在军衔前冠以“海军”二字;3 空军军官军衔,在军衔前冠以“空军”二字:4 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四字。
各类军官军衔的等级设置:1 陆、海、空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设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等10级。2 专业技术军官,设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等9级。
关于一级上将军衔。1988年《军衔条例》中设置有一级上将。但未授出。对此,杨尚昆1988年5月披露:“邓主席一直讲他不要军衔”,“我是武衙门里的文官,也不要军衔”。鉴于一级上将空闲的实际。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中,取消了一级上将的军衔称号,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规定。
1988年新军衔制实施时。解放军干部配备尚处于新老交替阶段,所以规定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的幅度较大(师以上军官一职编三衔,团以下军官一职编两衔)。经过几年的发展变化,新老干部的差别逐渐缩小,编制军衔的幅度便有了缩小的必要。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重新规定为: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三、新的军衔设置与以往的主要差异。
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这次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与1955年相比,简化了一些”。所谓“简化”,主要指不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军衔。
关于不再设元帅、大将军衔。其原因,总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中指出两点:一是“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二是“处于和平时期”。
关于“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当时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内大规模的战争结束已有30多年,战争年代指挥过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不少已经作古,在世的也年事已高,其“任务”是颐养天年,不在授衔挂帅之列。1988年全军首批授予上将军衔的17位高级将领,是当时解放军在职人员中或入伍最早、或资历最老、或任职最高者。是最有条件获得最高军衔的现役军官。然而,与1955年首批授衔的1000多名在战争中出生入死的将帅队伍相比,他们中间只剩下了其中的10位,所占比例不足1%。由此可见,解放军干部队伍结构与30多年前相比,变化是相当大的,军衔等级的设置,不能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
关于“和平时期”的国际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尽管局部战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各国军队都有大幅度的压缩,战时授予或战后补授的高衔,如苏联的大元帅、美国的五星上将、南斯拉夫的元帅等,都是当事人谢世后再没有授过。解放军在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军队的规模逐步缩减,到1988年军衔制实施时,由1951年的600多万削减到300万,在部队的编制体制上精简了兵团级机构,军队的层次和人数都减少了。在对战争与和平关系的认识上,改变了以往认为大战不可避免的思维模式,认为“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有大的战争发生,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央军委基于对 世界形势的上述分析,明确决定在新的军衔体系中不再设这两个高衔。
关于不再设大尉军衔。主要是解放军从1985年起,逐步将陆军的军改编为诸兵种合成的集团军,旅营建制的结构增多,中间没有了团级机构,营级干部的晋升便受到一定制约,需要在待遇上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解决营级干部稳定和待遇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他们的军衔地位,取消大尉,使其进入校官行列。
保障军官职衔关系正常秩序的措施
解放军新的军衔制度实施后,为了使军官军衔与职务的法定关系实现制度化,还制定了多项保障措施,其中最为有力的措施有:
一、完备的军衔晋升制度。首先是在《军官军衔条例》中规定了“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的最低编制军衔”。其次是制定了军衔的“微调”晋升政策,即“评授军衔工作结束后,用二至三年时间对军官军衔进行局部调整”,以解决少数军官军衔偏低和授衔时的个别遗留问题。再次是制定颁布了《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的暂行办法》,对军官军衔的正常晋级制度,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最后是制定了选升将官的实施方案,确定了选升将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选升的范围、条件和方法步骤等。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军官军衔的晋升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为解放军军官职务和军衔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晋升上将为例,1993年6月至2009年7月,16年间,已晋升上将军(警)衔14批共计101名,使新时期的上将总人数达到118名,超过了开国上将的一倍。
二、特定的军衔降级制度。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解放军1955年~1965年实行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一直是一种处罚。而1988年的《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在军官不犯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因职务的变化而降低。《条例》规定:“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明确地把职务的变化作为降低军衔的唯一条件。其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军衔与职务的法定关系。
三、保持了衔职关系的正常制度。由于以上两方面制度的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解放军在新军衔制实行后的20多年里。军官军衔与职务的法定关系,得到了有力保证。这是解放军自建立等级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职衔关系最为良好的时期。
解放军干部的行政级别与职务严重失调,带来了干部多劳不多得、同工不同酬、平均工资水平降低,影响到思想稳定和部队建设等。特别是机关干部,由于所任职务的等级不明确,按职务规定的某些待遇,广大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教员、研究员等无法享受,因而全军上下一致要求采取有效办法尽早解决这一矛盾。于是,1978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中,规定了机关干部评定职务等级的条款。1979年7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干部,均可评定”。然而,机关干部正在评定职务等级之际,中央军委出台了在全军建立职务等级制度的决定。
职务等级的设置
1980年2月,中央军委批转的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制度的请示》中,设置了18个“基准职务”等级。1988年10月1日,在《关于现役军官薪金的规定》中,将职务等级缩减为15个,取消了正、副兵团职和副排职,“军委常委”改称“军委委员”。1994年5月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将“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改称为“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现行的15个职务等级为:军委正、副主席,军委委员,正大军区职,副大军区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职务等级确定的办法
目前解放军军官除专业技术干部外,每个人都有职务等级。确定职务等级的办法是:凡被任命为编制等级明确的职务,就自然而然地享有该职务编制等级的待遇。军队的各级正、副主官,从军委主席到军长、师长、旅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当什么“长”就是什么“职务等级”,只此一个条件,无需考虑别的因素进行评定。机关、院校部门的领导职务,如部、局、处、科、股长等,也都规定有编制等级,同样也是当什么“长”就享有什么“级”的待遇。过去职务等级不明确的机关、院校干部,也都规定了不同编制比例的“职务等级”,一律按职务等级委任,同样也是任什么职就是什么级。完全把工作的职务和个人的级别“捆绑”在一起,它的积极作用是彻底地解决了以往职级脱节的问题。但是在解决职级脱节的过程中,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即由职级过于悬殊的一端走到了职级不分的另一端。
1980年4月起实行的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专业技术干部有授衔军官,也有文职干部。1980年4月开始设置专业技术等级时,分为科学技术等级、文艺等级、体育等级三种。以后合而为一。
专业技术等级的设置
1980年3月27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军队科学技术干部、专业文艺体育干部,评定专业职称、专业技术级、文艺级、体育级的两个通知。部署了评级工作。
(一)科学技术干部。设技术等级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
教授、研究员、主任军医、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在1至7级范围内评定;高级工程师在1至9级范围内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军医、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馆员,在4至9级范围内评定;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军医、主管药师、主管技师、馆员,在6至11级范围内评定;助教、助理工程师、研究实习员、军医、技师、药师、护师、助理馆员,在9至14级范围内评定;技术员、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技士、管理员,在11至15级范围内评定。
(二)文艺干部。文艺级设15个级别,其评定范围是:
一级演员可评定为1—5级:二级演员可评定为4-8级:三级演员可评定为7-13级;四级演员可评定为12-15级。
(三)体育干部。体育级设11个级别,1~11级依次比照文艺级的5—15级享受待遇。
(四)将以上三种合并为“专业技术等级”。1988年10月1日,总政、总后经军委批准。在专业技术军官《薪金标准表》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中,将文艺级和体育级,与技术级合并,统一称为“专业技术等级”,共设14个级别。
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原则
根据1980年6月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定,是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对在科学技术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发明创造的,可适当高定。
(一)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在1~7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1、2级的,必须是有重大贡献、国内外知名的:定为3、4、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有较大贡献、在国内有一定声誉的。
(二)副教授及相当职称者,在4~9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4、5级的。必须是成绩卓著、贡献大、国内有关专家评价较高的。
(三)讲师及相当职称者,在6~11级范围内评定。其中定为6、7级的,必须是工作成绩显著、业务技术特别突出的。
(四)助教及相当职称者,在9-14级范围内评定。其中1956年以前入伍或中专毕业,或1960年前大学毕业的,可定为9级。
(五)医士及相当职称者,在11~15级范围内评定。其中1961年以前入伍或中专毕业,或1966年前大学毕业的,可定为11级。
专业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等级的关系
专业技术等级,是与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相对应的一种等级形式。在工资标准和其他待遇中。规定有不同的对应关系。
(一)工资标准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1级对应军委委员;专业技术2级对应正大军区职;专业技术3级对应副大军区职;专业技术4级对应正军职;专业技术5级对应副军职;专业技术6级对应正师职;专业技术7级对应副师职;专业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专业技术10级对应正营职;专业技术1l级对应副营职;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连职:专业技术13级对应副连职:专业技术14级对应排职。
(二)其他待遇的对应关系(如住房面积、公勤人员和车辆编配等方面的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军职;专业技术3级,对应副军职;专业技术4、5级,对应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对应副师职;专业技术7级,高级职称者对应副师职。中级职称者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专业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专业技术10级,对应正营职;专业技术11级,对应副营职;专业技术12级,对应正连职;专业技术13级,对应副连职;专业技术14级,对应排职。
(三)专业技术等级与行政职务等级可以互改。评定为专业技术等 级的干部,一旦工作性质有变化,其专业技术等级可以套改为行政干部的职务等级。反之,执行职务等级的干部改做专业技术工作后,亦可套改为专业技术等级。
1988年4月起实行的文职干部等级制度
解放军195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曾经将6万余名干部改为不授衔的无军籍“职员”,等同于现在的文职干部。1960年以后,陆续分批恢复了部分人员的军籍,或授予军衔或改为佩戴专业符号的军人;1965年取消军衔后,剩余的两万余人一律重新穿上了军装。1988年新军衔制实行前夕,于1988年4月再次实行了文职干部制度,先后为文职干部设置有三种等级体系,它们是:
文职干部职务等级
此种等级,在人民解放军非专业技术的文职干部中实行,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该职务等级共设置5等9级:(一)局级:正局级、副局级;(二)处级:正处级、副处级;(三)科级:正科级、副科级;(四)科员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五)办事员级。
以上这些等级,分别与军官正师职至排职的9个职务等级相对应,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全部一致。
军职以上文职干部的级别
军队文职干部制度建立后,有一部分人原来的职级就高于正师职,文职干部所设的九个等级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军官职务等级的办法解决。这样,在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体系中,实际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军职、正军职、副大军区职的级别,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军职待遇”、“按正军职待遇”、“按副大军区职待遇”的方式表述。
文职干部职务等级的确定
现役军官改任文职干部后的职务等级,按其原职务等级套改,即由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正排职,分别套改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级。执行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改任文职干部后,其专业技术等级不变。
文职级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1年10月1日设置的,1993年9月30日废止,仅存在了2年,是解放军历史上寿命最短的一种等级形式。
设置文职级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文职干部的工资结构。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和文职干部制度后,军官工资结构由职务、军衔、军龄三部分构成;文职干部工资结构则由职务、军龄两部分构成。军内两种不同工资结构的存在带来某些矛盾,因此军委批准设置“文职级”,使全军干部的工资结构取得一致。
文职级设15个等级,按照文职干部所任职务、在军队服务时间及所作贡献评定。文职级在不同级别的文职干部中设置的幅度为:
(一)专业技术文职干部: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级~1级;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1级~3级;3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5级~4级。
(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1 按军以上待遇的职务:7级~1级;2 局级职务:9级~3级;3 处级职务:10级~3级;4 科级以下职务:15级~4级。
军官改任文职干部时,以原军衔薪金比照文职级工资标准,就高不就低套为文职级工资等级。
(三)文职级晋升期限:15级~11级,每两年晋升一级;10级~7级,每三年晋升一级;6级以上,每四年晋升一级。个别德才优秀、成绩显著的可提前晋升。
文职级别
这种等级形式,是1993年10月1日军队工资改革时为取代原“文职级”而设置的。文职级别的特点是与军衔等级相对应的。设特级至9级共10个级别。
(一)文职级别工资与军衔工资对应的规定。
特级工资,对应上将工资;1级工资,对应中将工资;2级工资,对应少将工资;3级工资,对应大校工资;4级工资,对应上校工资;5级工资,对应中校工资;6级工资,对应少校工资;7级工资,对应上尉工资;8级工资,对应中尉工资;9级工资,对应少尉工资。
(二)文职级别的评定。
文职级别的评定,规定有详细而具体的条件,略举四例:
评定特级的条件:专业技术1级,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为国家及军队建设作出卓越贡献,享有盛誉的。
评定1级的条件:军龄满40年。专业技术2级满3年,或专业技术3级满5年,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按副大军区职待遇,1947年底以前入伍的;按正军职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正军职满4年的。
评定2级的条件:专业技术2、3级和副大军区职,尚不具备进入1级的。专业技术4、5级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或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有突出贡献,或建国后入伍专业技术4级满3年有特殊贡献的。按正军职待遇不满4年、按副军职待遇满5年工作实绩显著的。正局级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或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正局级满5年(或正副局级累计满10年)的。
评定9级的条件:1982年以后入伍,任办事员或专业技术14级不满3年的。
(三)文职级别的晋升。
9级晋8级,3年;8级晋7级,4年;7级晋6级,4年;6级晋5级,4年;5级晋4级,4年;4级晋3级,4年;3级晋2级、2级晋1级,在德才比较优秀、现级别满4年以上的人员中选升。如中科院学部委员(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最高标准者,国家级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1级晋特级,由总部统一衡量遴选。
1988年10月起实行的新军衔制度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宣告解放军新的军衔制度即将实施。其实,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度的计划,早在80年代初就被提上了军委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
军衔制的恢复在改革开放中被提上议事日程
关于恢复军衔制的起因,有段见诸文学作品的故事,说是1979年2月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时,几支部队走到一条狭窄的公路上,战士们挤作一团,互不相让。一个自称师长的人站出来维持秩序,结果没有被众多指战员理睬,因为大家都穿着一样的军装,没有明显的职务等级标志。这让远在北京的老帅和老将军们觉得解放军该结束没有军衔的状态了。
1965年解放军取消军衔制度时,把军衔制定性为“资产阶级法权,等级表面化,助长了个人名利思想和等级观念”。对于这种说法,在“文革”结束以前,国内没有任何人敢说一个不字。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在各个领域展 开以后,建议“恢复军衔制”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这项工作什么时候被正式提上军队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军内军外有各种不同的说法。
据笔者考证。“恢复军衔制”的意见被主管部门正式接纳的标志。是1979年9月总政治部提交全军干部工作会议讨论的《恢复军衔制度的初步方案》。会议结束后,总政治部于11月在给中央军委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不久,中央军委批准将恢复军衔制度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1980年3月12日,军委副主席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讲:“体制、制度问题中,很重要的是建立军官服役、退役制度。50年代搞了个军官服役条例,一直没有行通,后来放下了。其实那个条例基本上是个好设想、好办法。如果那个东西执行了,就不会有现在的困难。这次会议后,要着手研究这个问题。”总政治部据此成立了“三个条例”草案起草办公室。
1982年2月18日,“三个条例”中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完成,呈报中央军委。军委常务会议审议后,正式作出解放军“恢复军衔制”的决定。
1983年5月19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召集人为总政治部主任余秋里、总参谋长杨得志、军事学院院长萧克、总后勤部政委王平、总政治部副主任朱云谦。领导小组成员共计17人,其中有开国将军15人:上将,杨得志、萧克、王平、刘震:中将,余秋里、张震、甘渭汉、黄新廷;少将,朱云谦、曹广化、刘有光、刘华清、高厚良、谭善和、贾若瑜。新军衔制实施后,他们中只有张震、刘华清2人获得了新的军衔称号,其余13位都是以高尚的胸怀“为人作嫁”了。
军衔“三要素”的规定
所谓军衔“三要素”,是指军衔的等级、军衔的类别和军衔的职务编制。这三个方面的规定,在198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与1994年修订的《条例》中有所不同。这里按修订后的阐述,对其中某些重要的变化情节另加说明。
一、军衔等级和类别的设置。
军官军衔设3等10级:1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区分为四类:1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军衔(装备军官在《军衔条例》公布时尚未设置,它是199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成立后,在2000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增加的);2 海军军官军衔,在军衔前冠以“海军”二字;3 空军军官军衔,在军衔前冠以“空军”二字:4 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四字。
各类军官军衔的等级设置:1 陆、海、空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设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等10级。2 专业技术军官,设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等9级。
关于一级上将军衔。1988年《军衔条例》中设置有一级上将。但未授出。对此,杨尚昆1988年5月披露:“邓主席一直讲他不要军衔”,“我是武衙门里的文官,也不要军衔”。鉴于一级上将空闲的实际。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中,取消了一级上将的军衔称号,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规定。
1988年新军衔制实施时。解放军干部配备尚处于新老交替阶段,所以规定军官职务编制军衔的幅度较大(师以上军官一职编三衔,团以下军官一职编两衔)。经过几年的发展变化,新老干部的差别逐渐缩小,编制军衔的幅度便有了缩小的必要。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重新规定为: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三、新的军衔设置与以往的主要差异。
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这次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与1955年相比,简化了一些”。所谓“简化”,主要指不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军衔。
关于不再设元帅、大将军衔。其原因,总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中指出两点:一是“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二是“处于和平时期”。
关于“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当时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内大规模的战争结束已有30多年,战争年代指挥过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不少已经作古,在世的也年事已高,其“任务”是颐养天年,不在授衔挂帅之列。1988年全军首批授予上将军衔的17位高级将领,是当时解放军在职人员中或入伍最早、或资历最老、或任职最高者。是最有条件获得最高军衔的现役军官。然而,与1955年首批授衔的1000多名在战争中出生入死的将帅队伍相比,他们中间只剩下了其中的10位,所占比例不足1%。由此可见,解放军干部队伍结构与30多年前相比,变化是相当大的,军衔等级的设置,不能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
关于“和平时期”的国际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尽管局部战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各国军队都有大幅度的压缩,战时授予或战后补授的高衔,如苏联的大元帅、美国的五星上将、南斯拉夫的元帅等,都是当事人谢世后再没有授过。解放军在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军队的规模逐步缩减,到1988年军衔制实施时,由1951年的600多万削减到300万,在部队的编制体制上精简了兵团级机构,军队的层次和人数都减少了。在对战争与和平关系的认识上,改变了以往认为大战不可避免的思维模式,认为“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有大的战争发生,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央军委基于对 世界形势的上述分析,明确决定在新的军衔体系中不再设这两个高衔。
关于不再设大尉军衔。主要是解放军从1985年起,逐步将陆军的军改编为诸兵种合成的集团军,旅营建制的结构增多,中间没有了团级机构,营级干部的晋升便受到一定制约,需要在待遇上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解决营级干部稳定和待遇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他们的军衔地位,取消大尉,使其进入校官行列。
保障军官职衔关系正常秩序的措施
解放军新的军衔制度实施后,为了使军官军衔与职务的法定关系实现制度化,还制定了多项保障措施,其中最为有力的措施有:
一、完备的军衔晋升制度。首先是在《军官军衔条例》中规定了“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的最低编制军衔”。其次是制定了军衔的“微调”晋升政策,即“评授军衔工作结束后,用二至三年时间对军官军衔进行局部调整”,以解决少数军官军衔偏低和授衔时的个别遗留问题。再次是制定颁布了《上校以下军官晋升军衔的暂行办法》,对军官军衔的正常晋级制度,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最后是制定了选升将官的实施方案,确定了选升将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选升的范围、条件和方法步骤等。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军官军衔的晋升走上正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为解放军军官职务和军衔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晋升上将为例,1993年6月至2009年7月,16年间,已晋升上将军(警)衔14批共计101名,使新时期的上将总人数达到118名,超过了开国上将的一倍。
二、特定的军衔降级制度。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解放军1955年~1965年实行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一直是一种处罚。而1988年的《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在军官不犯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因职务的变化而降低。《条例》规定:“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明确地把职务的变化作为降低军衔的唯一条件。其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军衔与职务的法定关系。
三、保持了衔职关系的正常制度。由于以上两方面制度的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解放军在新军衔制实行后的20多年里。军官军衔与职务的法定关系,得到了有力保证。这是解放军自建立等级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职衔关系最为良好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