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长期以来,由于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征管等原因,导致我国区域间及区域内部各省份之间税负的不均衡和不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对我国“十五”期间区域宏观税负进行考察,从税收层面分析了区域宏观税负差异的成因,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 区域经济;税负;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16-0078-05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始终存在,并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导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区域经济政策相关,其中,因税收政策所形成的区域税负差异是导致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区域宏观税负差异的表现
为了对全国各地区的税负差异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将全国31个省市区(不含港、澳、台)划分为三大经济区域,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沿海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区,同时对区域间和区域内各省市区2001-2005年间的税负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6)、《中国税务年鉴》(2002-2006)各期相关数据计算得出。表中全国、东、中、西部以及各省市区宏观税负分别为该地区当年税收收入与该地区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一)从三大区域宏观税负情况看
根据表1对东、中、西部地区宏观税负的比较分析可知:(1)就总体而言,在绝对数上,宏观税负率由高到低排列始终是东部、西部、中部,东部地区平均税负最高,西部次之,中部最低。如2005年东部地区的宏观税负达到18.51%,超过全国宏观税负16.93%近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宏观税负也达到13.49%,但中部地区宏观税负只有10.39%,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并且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与税收增长速度正相关的规律分析,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全国和其他地区是必然的。但是,东部的税负高主要是因为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税负较高所致,如果剔除这三市,东部地区的宏观税负低于全国水平,这意味着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明显偏低。(3)西部地区的宏观税负高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经济相对比较落后,但与中部地区相比,其宏观税负近年来却高于中部地区,甚至还超过东部地区(剔除京、津、沪三市),不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明显偏重和偏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合理性。
(二)从区域内部各省市税负情况看
根据区域内部各省市宏观税负的分析显示:(1)东部地区内部各省市的税负差异最大,其中税负最高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各年均超过30% ,天津市也达到20%以上,税负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税负较轻的有河北、海南、山东和福建,基本上在10%左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2005年为例,同在东部,河北省的税负只有9.59%,而税负最高的上海市达到38.49%,最低税负和最高税负差异近30个百分点。(2)中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也较大,税负最高的山西省2005年达到16.78%,而税负较低的河南省只有7.63%,税负差异达一倍以上。中部其他省份的税负也存在一定的差异。(3)西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大于中部,并呈现不规则的变化。税负较高的有云南、贵州和新疆,2005年分别达到19.65%、15.91%、15.01%;税负较低的有西藏、四川、广西,分别只有6.19%、9.92%、9.90%。(4)从全国整体上看,各省市的税收负担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上升速度各有快慢,有的省份税负变化比较急速,有的比较平缓。总的来说,各省市税负呈发散趋势,税收负担不平衡趋势不断扩大。
(三)结合地区人均GDP对区域税负进行分析
结合人均GDP分析,区域税负不均衡性更为明显。以2005年为例,东部地区省份人均GDP大多在20 000元以上,但除了北京、上海和天津税负在20%以上,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大多省市的税负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省份人均GDP多在10 000元左右,税负多处于10%左右,比较低;西部地区省份人均GDP在10 000元以下,而税负较高,多在13%以上,如云南、贵州人均GDP分别为7 835元和5 052元,居全国之尾,而税负却居西部之首,达到甚至超过全国平均税负水平。
众所周知,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决定税收收入的数量和增长速度。无论是全国还是区域,其宏观税负水平均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虽然平均税负最高,但如果剔除京、津、沪三市,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明显偏低;西部地区经济最落后,但其税负却高于中部地区,甚至还超过东部地区部分省市,税负明显偏重;各省市的税负同样也存在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对此本文的基本判断是:现阶段我国毫无疑问地存在着区域宏观税负的差异,这种差异严重制约着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影响我国区域宏观税负的税收因素分析
(一)产业税负差异的影响
从三大产业看,由于受自然条件、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产业的税收贡献率不同,第二产业最高,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低,从而导致不同的产业税负水平。另外,我国对第一、第三产业采取鼓励发展的低税政策,更加大了产业税负的差异。因此,第二产业比重较高的东部地区,税负较重,特别是京、津、沪三市,2005年第一产业比重分别只有1.4%、3.0%、0.9% ,第二产业比重分别达到29.5%、55.5%、48.6%,这使得京、津、沪三市的税负位居全国前列。中西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也是如此。因此,产业税负差异是导致三大区域及其内部各省份之间税负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1. 区域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体系中,包含了相当多的区域优惠政策,按照政策目标和对象的不同,可以把这些区域优惠大致划分为以下4类: 第一类,针对沿海地区对外开放窗口城市和地区所制定的税收优惠;第二类,针对老、少、边、穷等经济落后地区制定的税收优惠;第三类,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的税收优惠;第四类,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就东、中、西部三地区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这些地区竞相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并不断降低外资企业税负,造成东南沿海地区税负低于京、津、沪三市税负及中西部部分省市的税负。就中西部而言,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多集中于“老、少、边、穷”地区,由于这些优惠政策多与税收收入联系不密切,加之这些地区税源少、财政困难,使得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从而未引起税负的下降。以2005年为例,东部地区减免税占GDP的比重为2.5%,高于中部的1.4%和西部的1.6%。
2. 涉外税收优惠。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制度设计上来看,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经历了从沿海到内地逐级推进的演变,相应地,涉外税收优惠也是从沿海城市向内陆省份渐次铺开,且以沿海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最为优厚,这使得东部沿海地区成为外商投资的首选地区,其外商投资不仅质量高,而且规模大。虽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吸收外资的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这是在很低基数上取得的成绩,因此,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绝对额及其比重仍然较少(见表2),相应地,西部地区获得的涉外税收优惠就比较少。
3.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前所述,由于内外税制不统一,优惠政策更多地向东部倾斜,导致东部地区税负的下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实行分类税制,在东部地区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形式较多的情况下,无疑加大了东部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也使东部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较低。
4. 我国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将金融、保险等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部分流转税集中在总机构所在地(大多在北京) 集中入库,相应增加了入库地的税负水平,这也正是北京市税负较高的原因之一。此外,对一些特定征税对象征税,也提高了相关产业所在地的税负。比如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使得上海地区的印花税收入远高于其他省份,这也是上海地区税负较高的原因。
(四)税收征管的影响
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税源充足,征税的压力也比较小,税收收入的弹性比较大,所以,少征税甚至不征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因而,整体税收负担较低。而对中西部地区而言,经济发展水平低,税源的供给能力与东部地区相比有很大差距,加之每年中央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的不断提高,使中西部地区在有限的税源条件下,只能加大征管力度,甚至出现收过头税或“寅吃卯粮”的现象,这也无形中加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税负差距。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对比2005年全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区间增值税税负可发现,东部地区的平均税负率仅为3.69%,比中西部地区分别低0.64 和1.16个百分点。税负最重的10个省份中,有6个西部省份,只有两个东部省份;而税负最轻的10个省份中,东部地区占7个,西部地区只有甘肃一个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税收负担形成强烈的反差。
三、解决区域宏观税负差异问题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和税收制度的缺陷,导致东、中、西部及其内部各省市间税负的差异,对东部实行倾斜性的税收政策,使东部地区税负普遍偏低,而西部地区税负明显偏重;各省市之间的税负同样也存在较大差别,加剧了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区域宏观税负差异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结合人均GDP确定区域合理税负水平,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现行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税负水平,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结合人均GDP确定区域合理税负水平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经济增长越快,税收增长就越快;另一方面,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又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据测算,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0.36个百分点,所以高税负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世界银行1987年的调查资料显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时,最佳税负为13%;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时,最佳税负为20%;人均GDP在2 000美元以上时,最佳税负为23%。按照这个标准,京、津、沪三市的宏观税负基本在理想范围内,剔除三市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税负则较低,西部地区的宏观税负显得过重。所以在制订税收增长计划时,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特别是要结合各地人均GDP确定区域合理税负水平。另外,对相对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要建立起合理的牢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避免经济结构的单一化和空洞化,力争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和层次建立起自己的经济链条,这样可以扩大税收来源,减少东部税负转移所带来的冲击。
(二)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如前所述,税收优惠是影响区域宏观税负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用最为突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的内容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政策看,新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优惠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优惠方式除直接减免税外,还采取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投资抵免等国际上通用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也有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但是,由于东部地区已占有先行优势,要真正缩小地区差距,必须充分发挥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调整东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给予中西部更多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优惠的梯度转移,将税收优惠融入到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业政策中和对经济特别不发达地区的政策扶持中。只有这样才能够减轻中西部地区税收负担,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应作如下考虑:
1. 除了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应逐步取消产业导向不清、仅向东部倾斜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开发区、老市区、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福建台商投资区等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予以取消。
2. 对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应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第一,对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内、外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如果投资者将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实行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第二,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交、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在目前已实行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企业购置环保设备的投资,既可抵免所得税,又可加速折旧;对环保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第五,对以资产重组形式推动中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制、转产和产业技术升级的各类投资者给予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3. 选择一部分地区重点开发,让这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再辐射到周边地区,从而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一是在西部沿边地区选择基础设施健全、交通较发达、边境贸易较繁荣的边境口岸设立西部“边境自由贸易区”,对其进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关税,并实行类似于自由港或自由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选择自然环境比较好、水资源比较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健全、交通较发达、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相对丰富、投资环境比较优越、现代化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立“内陆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资源开发区、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区等。对上述地区应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或减免税,以吸引投资,增强这些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
(三)改革现行税收制度
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也是导致区域宏观税负差异的重要因素,因此,只有建立合理、公平的税收体系,才能从制度上根本消除地区间的税负差异,进而缩小地区经济的差距。第一,在增值税方面。应在中西部地区有步骤地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到高新技术产业,再到其他产业,分阶段进行转型。以此减轻重工业、能源工业等产业的税负,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税负的均衡。此外,在中西部对产品出口实行彻底退税政策,包括退还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激励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内地资源优势,带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第二,在消费税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对高档消费品的消费已远远超出了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所以,应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这有利于平衡区域税负。第三,在营业税方面。对西部得天独厚的特色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等,可实行减免营业税的税收政策,鼓励西部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第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改为混合税制,待时机成熟再实行综合税制;扩大税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为了吸引人才到西部创业,对吸引人才的专门补贴予以免税,对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所得实行减税政策等。第五,健全财产税体系。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同时开征遗产税。由现行的对财产交易额或收益额征收的个别财产税转向依据财产的存量价值课征。通过健全财产税体系,提高财产税的收入比重,使财产税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同时也使得东部地区的税负与纳税能力相适应。
(四)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的实施机制。离开税收征管,再好的制度安排也会形同虚设。因此,科学、合理、公正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也是消除征管的偏松偏紧所造成的制度外地区间税负不公的有效途径。首先,要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增强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从以往单纯追求税收收入总量增长,转变为注重税收效率,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应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避免征管中的偏松偏紧现象。再次,应积极推进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的支撑下,不仅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降低征税、纳税的成本,还可从根本上控制税源,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解决藏富于民、藏富于地方的问题,从而真正消除由于管理所带来的地区间的税负不平等。
主要参考文献
[1] 郭健. 我国地区税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4).
[2] 万莹. 我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绩效的实证分析[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8).
[3] 经庭如,王业春.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J]. 改革,2006(9).
[4] 史桂芬. 地区税负“倒挂”与构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J]. 经济纵横,2007(6).
[关键词] 区域经济;税负;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8)16-0078-05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始终存在,并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导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区域经济政策相关,其中,因税收政策所形成的区域税负差异是导致区域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区域宏观税负差异的表现
为了对全国各地区的税负差异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将全国31个省市区(不含港、澳、台)划分为三大经济区域,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沿海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区,同时对区域间和区域内各省市区2001-2005年间的税负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2006)、《中国税务年鉴》(2002-2006)各期相关数据计算得出。表中全国、东、中、西部以及各省市区宏观税负分别为该地区当年税收收入与该地区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一)从三大区域宏观税负情况看
根据表1对东、中、西部地区宏观税负的比较分析可知:(1)就总体而言,在绝对数上,宏观税负率由高到低排列始终是东部、西部、中部,东部地区平均税负最高,西部次之,中部最低。如2005年东部地区的宏观税负达到18.51%,超过全国宏观税负16.93%近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宏观税负也达到13.49%,但中部地区宏观税负只有10.39%,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并且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达70%以上。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与税收增长速度正相关的规律分析,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水平高于全国和其他地区是必然的。但是,东部的税负高主要是因为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税负较高所致,如果剔除这三市,东部地区的宏观税负低于全国水平,这意味着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明显偏低。(3)西部地区的宏观税负高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经济相对比较落后,但与中部地区相比,其宏观税负近年来却高于中部地区,甚至还超过东部地区(剔除京、津、沪三市),不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明显偏重和偏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合理性。
(二)从区域内部各省市税负情况看
根据区域内部各省市宏观税负的分析显示:(1)东部地区内部各省市的税负差异最大,其中税负最高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各年均超过30% ,天津市也达到20%以上,税负水平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税负较轻的有河北、海南、山东和福建,基本上在10%左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2005年为例,同在东部,河北省的税负只有9.59%,而税负最高的上海市达到38.49%,最低税负和最高税负差异近30个百分点。(2)中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也较大,税负最高的山西省2005年达到16.78%,而税负较低的河南省只有7.63%,税负差异达一倍以上。中部其他省份的税负也存在一定的差异。(3)西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大于中部,并呈现不规则的变化。税负较高的有云南、贵州和新疆,2005年分别达到19.65%、15.91%、15.01%;税负较低的有西藏、四川、广西,分别只有6.19%、9.92%、9.90%。(4)从全国整体上看,各省市的税收负担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上升速度各有快慢,有的省份税负变化比较急速,有的比较平缓。总的来说,各省市税负呈发散趋势,税收负担不平衡趋势不断扩大。
(三)结合地区人均GDP对区域税负进行分析
结合人均GDP分析,区域税负不均衡性更为明显。以2005年为例,东部地区省份人均GDP大多在20 000元以上,但除了北京、上海和天津税负在20%以上,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大多省市的税负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地区省份人均GDP多在10 000元左右,税负多处于10%左右,比较低;西部地区省份人均GDP在10 000元以下,而税负较高,多在13%以上,如云南、贵州人均GDP分别为7 835元和5 052元,居全国之尾,而税负却居西部之首,达到甚至超过全国平均税负水平。
众所周知,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决定税收收入的数量和增长速度。无论是全国还是区域,其宏观税负水平均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虽然平均税负最高,但如果剔除京、津、沪三市,东部地区宏观税负明显偏低;西部地区经济最落后,但其税负却高于中部地区,甚至还超过东部地区部分省市,税负明显偏重;各省市的税负同样也存在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对此本文的基本判断是:现阶段我国毫无疑问地存在着区域宏观税负的差异,这种差异严重制约着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影响我国区域宏观税负的税收因素分析
(一)产业税负差异的影响
从三大产业看,由于受自然条件、资金、技术、人力资本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产业的税收贡献率不同,第二产业最高,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低,从而导致不同的产业税负水平。另外,我国对第一、第三产业采取鼓励发展的低税政策,更加大了产业税负的差异。因此,第二产业比重较高的东部地区,税负较重,特别是京、津、沪三市,2005年第一产业比重分别只有1.4%、3.0%、0.9% ,第二产业比重分别达到29.5%、55.5%、48.6%,这使得京、津、沪三市的税负位居全国前列。中西部地区内部税负差异也是如此。因此,产业税负差异是导致三大区域及其内部各省份之间税负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1. 区域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体系中,包含了相当多的区域优惠政策,按照政策目标和对象的不同,可以把这些区域优惠大致划分为以下4类: 第一类,针对沿海地区对外开放窗口城市和地区所制定的税收优惠;第二类,针对老、少、边、穷等经济落后地区制定的税收优惠;第三类,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的税收优惠;第四类,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就东、中、西部三地区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这些地区竞相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并不断降低外资企业税负,造成东南沿海地区税负低于京、津、沪三市税负及中西部部分省市的税负。就中西部而言,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多集中于“老、少、边、穷”地区,由于这些优惠政策多与税收收入联系不密切,加之这些地区税源少、财政困难,使得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从而未引起税负的下降。以2005年为例,东部地区减免税占GDP的比重为2.5%,高于中部的1.4%和西部的1.6%。
2. 涉外税收优惠。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制度设计上来看,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经历了从沿海到内地逐级推进的演变,相应地,涉外税收优惠也是从沿海城市向内陆省份渐次铺开,且以沿海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最为优厚,这使得东部沿海地区成为外商投资的首选地区,其外商投资不仅质量高,而且规模大。虽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吸收外资的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这是在很低基数上取得的成绩,因此,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绝对额及其比重仍然较少(见表2),相应地,西部地区获得的涉外税收优惠就比较少。

3.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前所述,由于内外税制不统一,优惠政策更多地向东部倾斜,导致东部地区税负的下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实行分类税制,在东部地区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形式较多的情况下,无疑加大了东部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也使东部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较低。
4. 我国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将金融、保险等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部分流转税集中在总机构所在地(大多在北京) 集中入库,相应增加了入库地的税负水平,这也正是北京市税负较高的原因之一。此外,对一些特定征税对象征税,也提高了相关产业所在地的税负。比如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使得上海地区的印花税收入远高于其他省份,这也是上海地区税负较高的原因。
(四)税收征管的影响
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税源充足,征税的压力也比较小,税收收入的弹性比较大,所以,少征税甚至不征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因而,整体税收负担较低。而对中西部地区而言,经济发展水平低,税源的供给能力与东部地区相比有很大差距,加之每年中央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的不断提高,使中西部地区在有限的税源条件下,只能加大征管力度,甚至出现收过头税或“寅吃卯粮”的现象,这也无形中加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税负差距。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对比2005年全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区间增值税税负可发现,东部地区的平均税负率仅为3.69%,比中西部地区分别低0.64 和1.16个百分点。税负最重的10个省份中,有6个西部省份,只有两个东部省份;而税负最轻的10个省份中,东部地区占7个,西部地区只有甘肃一个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税收负担形成强烈的反差。
三、解决区域宏观税负差异问题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和税收制度的缺陷,导致东、中、西部及其内部各省市间税负的差异,对东部实行倾斜性的税收政策,使东部地区税负普遍偏低,而西部地区税负明显偏重;各省市之间的税负同样也存在较大差别,加剧了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区域宏观税负差异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结合人均GDP确定区域合理税负水平,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现行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税负水平,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结合人均GDP确定区域合理税负水平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经济增长越快,税收增长就越快;另一方面,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又存在着负相关的关系,据测算,税收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会下降0.36个百分点,所以高税负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世界银行1987年的调查资料显示,人均GDP在260美元以下时,最佳税负为13%;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时,最佳税负为20%;人均GDP在2 000美元以上时,最佳税负为23%。按照这个标准,京、津、沪三市的宏观税负基本在理想范围内,剔除三市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税负则较低,西部地区的宏观税负显得过重。所以在制订税收增长计划时,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别对待,特别是要结合各地人均GDP确定区域合理税负水平。另外,对相对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要建立起合理的牢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避免经济结构的单一化和空洞化,力争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和层次建立起自己的经济链条,这样可以扩大税收来源,减少东部税负转移所带来的冲击。
(二)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如前所述,税收优惠是影响区域宏观税负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用最为突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的内容体现了“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政策看,新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优惠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优惠方式除直接减免税外,还采取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投资抵免等国际上通用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也有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发展。
但是,由于东部地区已占有先行优势,要真正缩小地区差距,必须充分发挥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调整东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给予中西部更多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优惠的梯度转移,将税收优惠融入到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业政策中和对经济特别不发达地区的政策扶持中。只有这样才能够减轻中西部地区税收负担,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应作如下考虑:
1. 除了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应逐步取消产业导向不清、仅向东部倾斜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开发区、老市区、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福建台商投资区等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予以取消。
2. 对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应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第一,对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内、外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如果投资者将获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中西部地区的,实行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第二,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如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交、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在目前已实行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三,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企业购置环保设备的投资,既可抵免所得税,又可加速折旧;对环保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第五,对以资产重组形式推动中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制、转产和产业技术升级的各类投资者给予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3. 选择一部分地区重点开发,让这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再辐射到周边地区,从而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一是在西部沿边地区选择基础设施健全、交通较发达、边境贸易较繁荣的边境口岸设立西部“边境自由贸易区”,对其进出口货物一律免征关税,并实行类似于自由港或自由加工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选择自然环境比较好、水资源比较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健全、交通较发达、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相对丰富、投资环境比较优越、现代化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立“内陆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资源开发区、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区等。对上述地区应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或减免税,以吸引投资,增强这些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
(三)改革现行税收制度
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也是导致区域宏观税负差异的重要因素,因此,只有建立合理、公平的税收体系,才能从制度上根本消除地区间的税负差异,进而缩小地区经济的差距。第一,在增值税方面。应在中西部地区有步骤地进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到高新技术产业,再到其他产业,分阶段进行转型。以此减轻重工业、能源工业等产业的税负,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税负的均衡。此外,在中西部对产品出口实行彻底退税政策,包括退还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激励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内地资源优势,带动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第二,在消费税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对高档消费品的消费已远远超出了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所以,应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这有利于平衡区域税负。第三,在营业税方面。对西部得天独厚的特色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等,可实行减免营业税的税收政策,鼓励西部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第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改为混合税制,待时机成熟再实行综合税制;扩大税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为了吸引人才到西部创业,对吸引人才的专门补贴予以免税,对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所得实行减税政策等。第五,健全财产税体系。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同时开征遗产税。由现行的对财产交易额或收益额征收的个别财产税转向依据财产的存量价值课征。通过健全财产税体系,提高财产税的收入比重,使财产税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同时也使得东部地区的税负与纳税能力相适应。
(四)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的实施机制。离开税收征管,再好的制度安排也会形同虚设。因此,科学、合理、公正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制度得以实施的有力保障,也是消除征管的偏松偏紧所造成的制度外地区间税负不公的有效途径。首先,要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增强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从以往单纯追求税收收入总量增长,转变为注重税收效率,实现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应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避免征管中的偏松偏紧现象。再次,应积极推进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的支撑下,不仅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降低征税、纳税的成本,还可从根本上控制税源,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解决藏富于民、藏富于地方的问题,从而真正消除由于管理所带来的地区间的税负不平等。
主要参考文献
[1] 郭健. 我国地区税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4).
[2] 万莹. 我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绩效的实证分析[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8).
[3] 经庭如,王业春.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J]. 改革,2006(9).
[4] 史桂芬. 地区税负“倒挂”与构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J]. 经济纵横,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