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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规定了高校思政课新的课程设置。[1]方案体现了思政课的内部融合与调整,通过合并内容紧密相关的课程,减少了作为公共必修课的思政课的总课时。
但部分配套新教材的内容设置颇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中,笔者更为关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新教材,为了更好地实施教学,笔者提出问题,期望得到前辈、同行的指点。
“基础”新教材的内容设置现状
新方案中,原思想道德修养(简称“思修”)和法律基础(简称“法基”)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配套新教材正文由八章构成“6+2”模式:前六章是思修部分,后两章是法基部分。法基部分的两章中,一章宣扬法律意识(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宏扬法治精神);另一章讲法律知识(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新方案实施之前,“思修”和“法基”两门课各有2学分,合并后的“基础”课有3学分;两部分平均各应减少25%的课时,课时有限减少具有一定合理性。
而新教材中,法基部分课时减少过多,远远超过25%;思修部分不仅没有减少25%,反而有所增加。分析如下:新教材中法基部分只有两章,与思修部分的六章构成1:3的比例。这样,法基只能分配0.75(3×1/4)个学分,思修则有2.25(3×3/4)个学分。折算结果:新教材的法基部课时比合并前减少62.5%(1-0.75/2);思修的课时则增加12.5%(2.25/2-1)。
新教材内容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的课时难以实现第八章法律知识部分的教学目的
法律知识章即第八章,本章中,庞大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由一章便高度概括地简介完毕。
因课时有限,各部门法的主要概念、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常用法条,只可能提及不可能讲解。不讲解的提及只有两个后果:一是马上忘记;二是当时记住,但只知皮毛无法领会其深意,不久就会忘记。可见,若不辅之讲解,提及便失去意义;若无充足的课时保证,第八章便形同虚设。
以97刑法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例,说明讲解对于掌握法律知识的意义。
79刑法相应的规定是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一点即便只是提及不加讲解,学生也能了解。
而97刑法所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除了要求“罪刑”相适应外,还要求“责刑”相适应。即,决定刑罚轻重的,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有刑事责任。同样的罪行,若刑事责任不同,刑罚轻重也不同。
如现行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看来,同是抢劫,由于犯罪地点、对象、数额、方法各异,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导致刑事责任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
可见,通过法理和法条的讲解,学生才能对此原则有深入理解,但其内涵(刑罚轻重由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共同决定)将作为常识深入他们的知识结构,难以忘记。反之,若没有足够课时讲解,很难达到此教学效果。
(二)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学生难以树立法律意识,难以实现第七章法律意识部分的教学目的
公民法治意识、民主观念、权利意识的树立,及对法的精神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不仅体现个人素质高低,影响个人生存与发展,更影响着该国家民主、文明、富强的发展进程。
树立法律意识是感悟的过程,一两次课或许可以讲清楚法律意识的概念和意义,但绝不能够潜移默化地使法律意识逐渐地深入学生的理念。笔者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是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志从事律师行业或在公检法部门工作,所以不必让任何专业的大学生系统深入的学习法律知识。如果能让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备法律常识和初步的法律意识,这样的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在学校给大学生们讲授基本、常用、简单的法律知识是帮助大学生们初步确立法律意识最可行、便捷的途径。
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说明学习法律知识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
该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此制度体现了分权思想。为什么要分权?
分权才可能实现民主,才可能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被侵害。解析:司法权不能与立法权合二为一,若法官既是审判者又是立法者,就有司法腐败的危险;行政权不能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因为当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时,任何人都不会判决自己违法,若行政机关拥有司法权,难免肆无忌惮地滥用行政权。同理行政权也不能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互为消长的关系。若不分权,国家权力不受限制,必无限扩张,结果就是公民权利受侵害。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若各国据国情找到一种合适方式实现分权,国家权力受限制,就能避免公民合法权利被侵害。
实现国家与公民和谐关系的主动权在谁手中?国家亦或公民?答案是公民!公民是天然的弱者,也是法定的强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表明:主权在民。国家权力来自公民自然权利的让渡,公民只会交出部分权利而保留生命、自由、财产权。[3]故公民理所当然有权制止国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国家走向集权和专制,公民就有权推翻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国家权力就应该被合理限制。
如果不讲解宪法法条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进而延伸至分权思想,学生很难体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国家权力面前很难有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信和勇气,也就很难具备公民权利意识。
但,新教材只能保证法基部分很少的课时,很难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学生难以从泛泛提及的法律知识中树立法律意识。
结语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可以融合,二者相得益彰。在道德知识中探寻法的精神,从法律知识反窥道德的影子,融合可以使学生多层面多角度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目前,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已合并为一门课,但法基部分在新教材中只占两章篇幅,课时量大大减少。这使在有限的课时讲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有很大难度,也难以通过讲授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笔者呼吁:适当增加教材中法基部分内容设置及其课时量,通过讲授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学生初步树立法律意识!
然而,在宏观上,思修与法基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更好地实现融合?能否从知识体系上实现融合?牺牲法基的知识量,实现与思修的融合,是否会顾此失彼?这是2006年“实施方案”制定并实施以来,尤其是新教材编定和推广使用以来,需要广大前辈、各位同行关注的问题。在此,笔者拙笔撰文,在赞同“实施方案”和新教材大胆改革的同时,谨希望引起各位同行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袁华音.西方社会思想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166.
但部分配套新教材的内容设置颇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中,笔者更为关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新教材,为了更好地实施教学,笔者提出问题,期望得到前辈、同行的指点。
“基础”新教材的内容设置现状
新方案中,原思想道德修养(简称“思修”)和法律基础(简称“法基”)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配套新教材正文由八章构成“6+2”模式:前六章是思修部分,后两章是法基部分。法基部分的两章中,一章宣扬法律意识(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宏扬法治精神);另一章讲法律知识(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新方案实施之前,“思修”和“法基”两门课各有2学分,合并后的“基础”课有3学分;两部分平均各应减少25%的课时,课时有限减少具有一定合理性。
而新教材中,法基部分课时减少过多,远远超过25%;思修部分不仅没有减少25%,反而有所增加。分析如下:新教材中法基部分只有两章,与思修部分的六章构成1:3的比例。这样,法基只能分配0.75(3×1/4)个学分,思修则有2.25(3×3/4)个学分。折算结果:新教材的法基部课时比合并前减少62.5%(1-0.75/2);思修的课时则增加12.5%(2.25/2-1)。
新教材内容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的课时难以实现第八章法律知识部分的教学目的
法律知识章即第八章,本章中,庞大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由一章便高度概括地简介完毕。
因课时有限,各部门法的主要概念、基本原则、重要制度、常用法条,只可能提及不可能讲解。不讲解的提及只有两个后果:一是马上忘记;二是当时记住,但只知皮毛无法领会其深意,不久就会忘记。可见,若不辅之讲解,提及便失去意义;若无充足的课时保证,第八章便形同虚设。
以97刑法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例,说明讲解对于掌握法律知识的意义。
79刑法相应的规定是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一点即便只是提及不加讲解,学生也能了解。
而97刑法所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除了要求“罪刑”相适应外,还要求“责刑”相适应。即,决定刑罚轻重的,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有刑事责任。同样的罪行,若刑事责任不同,刑罚轻重也不同。
如现行刑法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看来,同是抢劫,由于犯罪地点、对象、数额、方法各异,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导致刑事责任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
可见,通过法理和法条的讲解,学生才能对此原则有深入理解,但其内涵(刑罚轻重由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共同决定)将作为常识深入他们的知识结构,难以忘记。反之,若没有足够课时讲解,很难达到此教学效果。
(二)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学生难以树立法律意识,难以实现第七章法律意识部分的教学目的
公民法治意识、民主观念、权利意识的树立,及对法的精神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不仅体现个人素质高低,影响个人生存与发展,更影响着该国家民主、文明、富强的发展进程。
树立法律意识是感悟的过程,一两次课或许可以讲清楚法律意识的概念和意义,但绝不能够潜移默化地使法律意识逐渐地深入学生的理念。笔者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是树立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志从事律师行业或在公检法部门工作,所以不必让任何专业的大学生系统深入的学习法律知识。如果能让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备法律常识和初步的法律意识,这样的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在学校给大学生们讲授基本、常用、简单的法律知识是帮助大学生们初步确立法律意识最可行、便捷的途径。
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说明学习法律知识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
该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此制度体现了分权思想。为什么要分权?
分权才可能实现民主,才可能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被侵害。解析:司法权不能与立法权合二为一,若法官既是审判者又是立法者,就有司法腐败的危险;行政权不能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因为当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时,任何人都不会判决自己违法,若行政机关拥有司法权,难免肆无忌惮地滥用行政权。同理行政权也不能与立法权合二为一。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互为消长的关系。若不分权,国家权力不受限制,必无限扩张,结果就是公民权利受侵害。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若各国据国情找到一种合适方式实现分权,国家权力受限制,就能避免公民合法权利被侵害。
实现国家与公民和谐关系的主动权在谁手中?国家亦或公民?答案是公民!公民是天然的弱者,也是法定的强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表明:主权在民。国家权力来自公民自然权利的让渡,公民只会交出部分权利而保留生命、自由、财产权。[3]故公民理所当然有权制止国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国家走向集权和专制,公民就有权推翻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国家权力就应该被合理限制。
如果不讲解宪法法条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进而延伸至分权思想,学生很难体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国家权力面前很难有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信和勇气,也就很难具备公民权利意识。
但,新教材只能保证法基部分很少的课时,很难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学生难以从泛泛提及的法律知识中树立法律意识。
结语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可以融合,二者相得益彰。在道德知识中探寻法的精神,从法律知识反窥道德的影子,融合可以使学生多层面多角度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目前,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已合并为一门课,但法基部分在新教材中只占两章篇幅,课时量大大减少。这使在有限的课时讲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有很大难度,也难以通过讲授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笔者呼吁:适当增加教材中法基部分内容设置及其课时量,通过讲授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学生初步树立法律意识!
然而,在宏观上,思修与法基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更好地实现融合?能否从知识体系上实现融合?牺牲法基的知识量,实现与思修的融合,是否会顾此失彼?这是2006年“实施方案”制定并实施以来,尤其是新教材编定和推广使用以来,需要广大前辈、各位同行关注的问题。在此,笔者拙笔撰文,在赞同“实施方案”和新教材大胆改革的同时,谨希望引起各位同行对以上问题的关注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袁华音.西方社会思想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