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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并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由违约责任转化为侵权责任,其法理基础有法律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的生命健康的关怀,仅在侵权责任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合同法没有对医疗合同的规定,这使得在我国产生了医疗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的传统与习惯。同时文章也认为违约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在某些特殊医疗合同、时效期间、第三人过错及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