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准绳”,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认为宪法思想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权归属(国体)、权力行使原则和方式(政体)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毛泽东宪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毛泽东宪法思想,对正确评价该思想在当代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对促进当今中国国家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作用。
一、毛泽东改良主义宪法思想形成过程及主要表现
宪法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立宪、行宪、护宪活动中形成的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行为和宪法现象进行的阐释。由于中国的宪政实践在古代相对不发达,宪法对中国而言是舶来品。在近代中国,随着西方宪法的一些思想和理念的逐步介入,我国先后产生了以康有为和梁启超为代表的君主立宪思想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思想。但这些思想并没有能回答宪法为谁而立,用什么方法才能真正实现自由民主宪政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形成和确立就是在解决这两个问题的过程中完成的。毛泽东在新旧法统的取舍中,逐步确立了用革命方式来建立无产阶级法统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最终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理论,并在新政权创建和新宪政体系的创制中进行了充分实践,取得了伟大成就,初步确立了现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模式。
以1920年底1921年初这一时间为分水岭,毛泽东的宪法思想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早期的非无产阶级宪法思想和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时期的宪法思想两个阶段,前者大致又可分为改良主义宪法思想阶段和民主主义宪法思想阶段。
青年毛泽东是从爱国、救国进而建立自己的宪法观的。他在13岁时就阅读过清末改良主义者冯桂芬的《校闿庐抗议》和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书中变法维新、君主立宪思想对毛泽东触动很大,他曾回忆说:读了之后“开始认识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1910年,毛泽东考入湘乡东山学校后,接触到康有为改良运动的书和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这两本书我读了又读,直到可以背出来”。毛泽东崇尚改良主义的宪法思想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其一、毛泽东力图变法强国,对法律很重视,甚至在脑海里展现过“将来当法学家和做法官的美好图景”。
其二、毛泽东赞成君主立宪。他在阅读到《新民丛报》第四号《论说》部分关于“国家”问题处时,即在刊物上批道:“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也,不以正式而立者,专制之国家也。”毛泽东后来回忆他当时确有君主立宪的思想,他认为皇帝不过需要康有为帮助变法罢了。改良主义宪法思想是毛泽东认识国家根本问题的开始,但没有系统化。毛泽东早期接受改良主义宪法思想与当时的社会氛围有关,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还是君主立宪和改良主义,至于社会主义等思想的广泛传播则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的事情了。每一个人的思想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思潮决定了毛泽东早期的宪法思想,但是毛泽东毕竟是伟人,他很快就发现了改良主义思想中的弊端而及时转向革命的宪法思想,这是后话。
二、毛泽东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法思想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
1911年,毛泽东考进湘乡驻省中学,当时正是清末立宪运动快要破产和辛亥革命即将取得胜利的时期,它们对毛泽东民主主义宪法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重大作用。毛泽东通过《民立报》,了解了孙中山和同盟会的革命纲领,受到很大启发,曾张贴墙报,公开主张推翻清朝统治,组建民国政府,表达废除封建专制,赞成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宪政主张。在听说皇帝拒绝立即立宪,只是下旨设立一个资政院时,毛泽东很激愤,与朋友相约剪去了自己的辫子。武昌起义爆发后,毛泽东很快成了革命者,投笔从戎,积极鼓吹革命。毛泽东对当时的法统已不抱希望,他的宪法思想开始走上革命民主主义道路,为此他在思想上作了一系列探索。
1912年,毛泽东在湖南省高等中学写下了他的第一篇法学专论——《徙木立信论》,对法的基本思想进行了论述。他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他把法分为“良法”和“恶法”,认为良法为人民“幸福”所立,也必为人民“竭全力”以维护。法要为民所立的法学思想,成为毛泽东民主宪法思想的立足点。与此同时,毛泽东广泛涉猎西方法学思想,这年下半年,他在湖南省图书馆自学期间,阅读了大量西方哲学和政治学法学书籍,其中有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等名著,这些书籍所宣扬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对青年毛泽东的政治法律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他建立民主宪法观积累了资料,打下了理论基础。
1913年至1918年,毛泽东在湖南省立师范学习了5年,他的政治法律思想进一步向前发展。在此期间,毛泽东在《伦理学原理》一书的批注中,主张“改建政体”,并认为要用“大革命”的方式“再造之”。1917年8月在给老师黎锦熙的一封信中,毛泽东强调这种变革,不是枝节性的,而必须从“大本大源”上解决问题。毛泽东在追求,在等待时机。
1920年,湖南自治运动风起云涌,毛泽东迅速成为运动的发起者和主要领导人。从6月14日到10月8日,毛泽东围绕自治运动和“省宪运动”发表了《湖南人民自决》、《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等重要文章20多篇,集中系统地阐述了建立“湖南共和国”的民主宪法思想。所表现出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思想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点:
其一、倡导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毛泽东指出,国家主权的神圣化,在于它的人民性,他号召人民起来当家作主,过问政治与法律,过问国家大事。他引俄国的政治“全是俄国的工人农人在那里办理”来说明民众是立法的主体,明确宣布:“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由此,毛泽东认为组织一个代表民意的“人民宪法会议”是湖南省宪运动的当务之急,强调只有这一性质的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省宪。可见,毛泽东所设想的“湖南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是他人民民主立宪思想的萌芽,而立宪权理论是宪法思想的根基性理论,对宪法制定主体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宪法思想的性质。
其二、从其民主立宪思想出发,设计了以普选制为基础的民主共和政体。毛泽东设想,“湖南共和国”应采取以普选制为基础的直接民主政体,彻底实行“民治主义”,政府一切举措“以三千万平民之公意为从违”,明确提出了“直接选举”和“普遍选举”的原则,主张,凡年满15岁,都“有权发言”。这种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三、主张实行议会民主制和多党竞争的宪政模式。毛泽东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属重大的事情,如果没有许多人“做促进的运动,以监督于其旁而批评于其后”,这件事是一定办不成的。他举例说:“不论哪一国的政治,若没有在野党与在位党相对”,“那一国的政治十有九是办不好的”。这是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反映。显然,这个宪政纲领完全是资产阶级民主形态,具备一般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特征,代表了毛泽东民主主义宪法思想的最高成就。但是,它同当时其它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思想一样,存在缺陷,空想的、改良的成份多,没有自己的阶级基础。同时,毛泽东的宪政运动的方法,主要是和平请愿、议会道路、改良立宪等,他认为立宪,采民治主义可以“免日后再有流血革命之惨”。这种温和革命思想,表明在宪法及民主精神的贯彻实施手段方面,当时的毛泽东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对于自己思想上的历史局限甚至缺陷,毛泽东逐渐有所认识,他在1920年11月25日给向警予的信中指出:“政治暮气已深,腐败已甚,政治改良一途,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另造环境一法。”毛泽东决心和改良主义彻底决裂。湖南自治运动为毛泽东宪政思想出现历史性转变打下了基础。
三、毛泽东接受马克思主义宪法观
(一)形成的背景和过程
“湖南自治运动”使毛泽东在国家政权斗争所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上,第一次有了亲身的经历和许多重要的认识,其中有两个显著的认识成果,成为毛泽东政治法律思想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转型的一个重要的思想积累。一是确立了人民主权为法律的内核思想。二是他的早期法律思想在时代大潮中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开始注意到宪法实施的经济、阶级和政权的条件。后来,毛泽东回忆说:“从此以后,我越来越相信,只有经过群众行动取得群众政治权力,才能保证有力的改革的实现。”可以看出毛泽东的宪政观在迅速向马克思主义宪法思想转变。
毛泽东选择马克思主义宪法观,还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原因,使得他在稍后一些时间实现了世界观的根本转变。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在1920年前后毛泽东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说:“到了1920年夏天,在理论上,而且在某种程度的行动上,我已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了。”“我一旦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是对历史的正确解释以后,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就没有动摇过。”毛泽东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后,便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来分析总结自己正在为之努力建立的“湖南共和国”的理想,他在易礼容的来信中批道:“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决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我们的主张远在这些运动之外。”在1920年至1921年与蔡和森等新民学会成员的书信交往中,毛泽东更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对宪法的本质给予了充分揭示,对要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法统和实现方法进行了深刻阐述,这些观点成为他确立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主要标志。
(二)主要表现
首先,从经济制度入手揭示了宪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认为宪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立法集中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1920年12月《致蔡和森等》的信中,在谈到改造“中国与世界”的方法时,毛泽东明确指出资本家有“钱、人、机关、银行和工厂”等物质基础,资本家“用‘议会’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就是受这些经济利益所驱使的。所以毛泽东坚决赞同蔡和森的社会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重要使命在于“打破资本经济制度”观点。其次,他以阶级的观点分析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认识到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具体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毛泽东接受了这一观点,在1920年回复蔡和森等的信中,他指出:“资本家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并“有军队与警察”进行保障。这是关于法律具有阶级性的形象表述。1921年元旦,毛泽东在一次发言中指出,议会的立法总是保护有产阶级的。同年4月他在《大公报》发文,明确批判《湖南省宪法草案》是保护资产阶级和有产者阶级的,无产阶级决不能用资产阶级的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冲破这些法的限制。
(三)认识到政权问题是变法的根本问题,主张走武装夺权,实现无产阶级宪政的道路。
1920年毛泽东复信蔡和森等指出,“共产党人非取政权,且不能安息于其宇下”,认为处于资产阶级的法制体系下,和平斗争这样很好的社会变革方法只能“弃而不用”,采取阶级斗争这个“恐怖”的方法“是无可如何的山穷水尽诸路皆走不通了的一个变计”,极力赞成“俄国式的革命”。1921年1月毛泽东接到蔡和森寄自巴黎的信,信中说,资本家利用政权、法律压住工人,工人要得到完全解放,非先得政权不可,主张打破“君主立宪或议院政治”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建设一架无产阶级的机关——苏维埃”。毛泽东随即复信:“你这一封信见地极当,我没有一个字不赞成。”毛泽东确立了用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新政权——苏维埃,来“创立新型革命法制”的思想。
总之,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确立,是他立足中国的社会变革实践,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国家观深切领悟的结果。近代的改良主义希望中国有一个不要根本改变封建制度而可以发展资本主义的宪法,失败是必然的,清末宪政运动的失败便是明证。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人士,主张经过革命来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实现他们所期望的民主宪政,虽有根本进步,但由于自身存在严重缺陷,也失败了。事实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宪政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毛泽东主张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的方式来建立劳动人民自己的法统,实现大多数人的民主宪政。这表明他不仅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观,而且获得了法制实践方法。从此,毛泽东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法制实践的结合,经过长期的探索,最终形成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新型宪法思想。
(责编 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