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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有学者一直认为价值评价是由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该”的逻辑中介。这种貌似正确的理论设计实则谬误,它不但违背了近现代以来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而且把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带入了法官的价值偏爱和癖好之下,破坏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一正义的司法要求。法官只有否弃“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休谟命题,重新认识事实和价值的关系,才能科学地构建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真正实现大陆法系传统下法官司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