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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鉴于我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在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却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相应内容.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