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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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刑民交叉概念是讨论该问题的基本前提,以竞合型的法律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有利于明确划定刑民交叉问题讨论的范围.刑民交叉问题的核心是刑民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何判断实质的刑事可罚性是解决价值冲突的关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可以对刑民交叉进行不同的理论解读,但是却不能提供真正解决刑民交叉问题的方法.
我国《民法典》实现了保理合同的有名化,但《民法典》第761条仍然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并提供至少一项保理服务即可构成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范围有必要根据保理的特征予以限缩,以自然人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和因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应属于叙作保理的合格应收账款.保理的法律性质是债权让与,而非让与担保或新债清偿,应当根据真实销售规则区分保理与其他交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