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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者作为我国聚众犯罪的一种责任主体,在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的定罪、量刑意义。对积极参加者的界定,应从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两方面进行。从客观特征上看,可将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样态划分为有效纠集他人参与聚众犯罪、在直接行为阶段发挥较大作用和提供实质性帮助等三种。从主观特征上看,积极参与者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同时也对参加聚众犯罪持有积极、热心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