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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需要回应社会问题,要对税收立法权进行现实定位.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需要回应如何维持公共物品需求与供给基本平衡以及如何实现有效宏观调控的现实问题.因此,需要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地方税收立法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赋予地方有限的税收立法权,二是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立法权.目前,将税收立法权全部收归中央,并不能满足和解决各地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现实问题.建议适时完善立法,通过在《立法法》中授权立法和单行税法中制定相应法律条款的形式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