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刑的法治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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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绝望抗争:寻求正义的3300个日夜》
  【日】门田隆将 著 许金玉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版
  即使是在报应主义刑罚论深入人心的亚洲国家,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死刑也超出了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法治预期,但这真实一幕在门田隆将《与绝望抗争》这本纪实作品中出现了。
  《与绝望抗争》取材于震惊日本的“光市母女被杀事件”:年满18周岁的福田孝行冒充自来水厂检修工骗取家庭主妇弥生的信任,对其实施杀害和奸尸,并杀害其11个月大的婴儿。不管是从主观恶性来看,还是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来看,都应适用死刑。但按照日本民法,年满20周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故刚年满18周岁的福田孝行属于少年犯,对其不应适用死刑,由此又引发被害人家属长达9年的艰苦上诉乃至朝野不满,直至福田孝行被判处死刑。
  刚性刑法和民众心理预期的抵牾,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紧张关系,都在这个“世纪大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从结局来看,两者博弈势均力敌:未成年凶手虽被判处死刑,但和多数死刑判决一样,一直没有执行。这与其说是刑法的尴尬,不如说是刑法的妥协:如果照本宣科适用现行刑法对福田孝行判处无期,鉴于其少年犯身份,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关7年就可出狱,这无疑引发被害人家属本村洋的不满乃至自力救济,甚至引发民众抗议、社会不满等政治风险;如果对其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又于法无据,更让法律人对法官越界的自由裁量权心生不满,同时影响日本“亚洲法治优等生”的国际形象。
  在我看来,判处死刑却一直没有执行,体现的是政治智慧而非法治权威,也体现了日本法治生态的某种悖论。
  作为近代亚洲第一个立宪国,日本借助明治维新开了亚洲宪政制度先河,制度变革激发的经济、政治、科技进步也为同时代中国启蒙先驱康有为、梁启超、杨度所激赏。但这不能掩盖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日本“脱亚入欧”是被动的,是内忧外患之下不得已的选择。这种带有城下之盟(如“黑船开国”)和精英主义色彩(维新派权臣伊藤博文、大隈重信、新渡户稻造皆为沐浴欧风美雨的海归)的变革,和其本土文化传统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必然带有“制度先行、意识滞后”的先天不足,某些变革政策甚至不乏人格矮化的成分,诸如“谋种”政策:认为黄种人不及白种人强健,凡欧美白人入其境内,则鼓励日本女子与其野合以改良种族。
  事实上,“制度先行、意识滞后”的法治僵局在被动近现代化的国家普遍存在。同样是未成年肇事者,“光市母女被杀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不久中国的李某某轮奸案。其实,日本国内死刑存废问题的纷争在中国同样接近白热化。世界上法治国家的司法惯例是对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但在中国即便是经济犯罪,比如官员贪腐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压力从未消失,在民粹主义盛行的当下,有可能从法律适用问题嬗变为执政合法性问题。
  “光市母女被杀案”中被害人家属本村洋的“死磕”令小渊惠三、小泉纯一郎和安倍晋三这3任首相为之动容并引发3部法案(分别为《犯罪被害者保护法》、《修正刑事诉讼法》和《修正检察审查会法》)的修改,最终也导致少年犯被判处死刑,似乎是被害人家属本村洋和汹涌民意的胜利,但民意及政客对司法强加干涉引发的法治可预期性的泯灭同样值得深思。如果为了迎合民意或政客而突破成文法的刚性限制,司法权威何在?民意会不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司法审判的结果因政客的观点而变更,还是法治国家吗?解答“光市母女被杀案”衍生出的这些问题,不仅对日本重要,对中国也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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