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能否守住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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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丫口煤矿敢再排煤溴水,污染农田,我们就告到环保法庭,让它破产关闭”。看着被污染的扎佐河,贵阳市扎佐镇村民郭书林坚定地说。“环保法庭没成立之前,找污染企业负责人理论,他们根本不予理睬,现在他们会主动找我们坐下来协商解决”。
  长久以来,环保问题一直是经济发展的稳压器,是上至中央领导下至平民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然而,近年来,环保部门执法“腰杆不硬”已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环境执法难一直困扰着基层环保部门。如果再遇到跨境污染事件,涉及到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更加复杂的问题,环保人员更是难以入手。“取证难、执法难”成为环保部门的难言之隐。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而最近几年,这种增长的势头更加迅猛,达到了年均增长29%。环境保护部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自2007年11月20日,国内首家环保法庭在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截止目前,全国仅有河北、江苏、贵州3省设立了4家环保法庭,和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相比,这一数字显然是杯水车薪。此时,环保法庭的设立虽有“救命稻草”的意味,但它无疑能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并成为遏制环境污染最有力的武器。
  
  
  环保法庭:总是在临危受命
  
  “环保执法难呀!这是以往环保执法人员工作中常常抱怨的口头禅。现在环保法庭的建立,达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施加威慑力的作用”。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蔡明说,“环保法庭在成立半年的时间内共计受理各类案件45件,审结37件 (当庭宣判30件,当庭宣判率81%)。上述案件中,在清镇市辖区以外的案件有32件,环保法庭成立之前的2006年,全年受理环保案件总共才7件。两相对比,说明环保意识大大增强”。
  2007年12月27日,被称为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第一次审理了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案件,原告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
  经过质证和几轮辩论,主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败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限期采取措施,排除该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危险。
  蔡庭长表示,“长期以来有关环境污染案件都在普通法庭审理,但由于环境污染问题专业性强,许多法官相关知识欠缺,判起案件来显得力不从心。而环保法庭则可以汇集一批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对惩处环境违法犯罪极为有利”。
  同时,先行一步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就在前不久,还抓到了一条“大鱼”———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案。
  “这在全国恐怕也是第一案。”蔡庭长说,第一的理由是,环保局长因渎职被判处三年刑期的在全国没有先例。
  据介绍,杨贵斌在任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排污费应当据实、足额、全面征收的相关规定向辖区企业协商少收取排污费,导致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应当征收的5700余万元的排污费仅征收了1100余万元。
  清镇法院环保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杨贵斌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严重。2008年5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杨贵斌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杨贵斌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让环保行政部门认识到,在保护环境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构成犯罪,类似杨贵斌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样也会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刑事处罚”。蔡庭长最后表示。
  在无锡,环保法庭的威力同样得到初步显现。据统计,从今年5月初挂牌到9月中旬,无锡法院环保法庭已经审理案件192起,案件总数远远超过去年一年181件的案件受理数。
  “不能简单看成是‘活儿’变多了,而应该看到,通过与地方环保部门的配合,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控制环境污染的时间大大提前了。比如,在以往由于环保部门的执法权不具有强制力,发现有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从立案到实施查处,需要3个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企业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时间上来说又是3个月。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被查处企业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前后又可以拖上10个月。而这样做的结果只会造成污染持续进行,污染后果及损失可能更大”。江苏省无锡市环保法庭庭长赵卫民说,现在在无锡,只要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一旦立案,就可以到环保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依法审查,可以提前强制执行的,就会在审判之前叫停违法生产。
  
  环保人士呼吁:全国范围内推行环保法庭
  
  “真正告到法院的案件不足发生案件的1%,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受污染者不得已而采用一些非常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任职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张杰说,“一方面大量而尖锐的环境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存在许多环境案件告状无门、环境纠纷长期未决的现象”。
  张杰曾参与调查过多起环境污染案件。他的体会是,司法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是目前环境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导致一部分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不愿或是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解决问题。
  “应该建立健全环保法庭,打破环保法庭总是受命于危难时刻的局面”。著名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蔡守秋急切呼吁,“全面设立环保法庭的想法,在环境法学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为污染受害者辩护的律师界,已经取得了高度的一致。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应该设立环保法庭;虽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并未明确授权在基层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但只要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也不是不可能的”。
  “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环保法庭”。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也急切呼吁。“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太突出了,最高罚款100万的行政管理体制确实很难遏制住污染案件的高发势头”。
  
  身份界定:朦胧不清惹来争议
  
  目前,贵阳环保法庭暂定只有贵阳两湖一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四家单位才有诉讼主体资格,排除了个人和公益组织。
  “诉讼主体资格之所以从严控制,是避免人人都来告,造成诉讼泛滥。”蔡庭长说。
  “案源是一个问题。比如,林业、环保等部门与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严格地说是不能提起诉讼的。而人民群众虽是直接受害人,但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取证和举证艰难,而且有关环境证据鉴定成本非常高,让他们提起诉讼也不现实”。最高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法官说,现在的环境污染纠纷虽然不少,但是很难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来受理它,它涉及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有关法律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站在法院角度来考虑,我们并不期望将所有案件纳入法律程序解决,而希望立足于社会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对此,环境法学界的老前辈马骧聪公开提出异议。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不缺,目前需要的是对一些细节进行完善。同时,还应全面深入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诉讼,加大司法力量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力度。
  “现在面临的尴尬是有环境保护法却没有环境官司。”马骧聪说,从这个角度上看,法院应该发挥更强的作用,审理典型的、能引起震动的环境案件。
  而蔡庭长则无奈地表示,“环保法庭虽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成立,但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急需完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环保法庭:前途光明 步履维艰
  
  “目前,环保法庭受理的近90件案件中,85%是森林违法,涉及水环境污染案件只占5%,与当初环保法庭为“水”而成立的初衷,以及贵阳市水污染的现状,极不相称。不告不理,依据法律,法庭不能主动去找案件。”蔡明说,环保法庭之所以有案可审,主要案源来自森林违法案件,要想增加案源,则需要环保法庭、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然而,行政部门谈起此事也是满腹怨言。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帅副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对辖区以外的污染企业,可以去环保法庭告,但辖区内的,将不轻易采用诉讼途径去解决,除非各种行政手段都已山穷水尽。因为采用诉讼途径,就意味着职能监管部门不作为。
  “环保案件量刑难,也同样困扰着环保法庭”。蔡庭长说,据调查,1997年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但至今全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也只有几十起,而且,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侧重于污染防治,很少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在有关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还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要起到真正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关键还要看案件的执行力,但是在以往涉及的环保案件中,经常面临执行难,尤其是企业排污侵权损害类的案件”。蔡庭长说,企业排污侵权案件牵涉面广,涉及当事人本身及其职工、当地政府、上级管理部门等,若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矛盾。执行判决要考虑环保与经济发展、受污染人群生存与排污企业有效治理、近期有效防治与远期治理规划等关系,因此,此类案件执行绝非法院一家之力能够完成。
  “虽然我国环境法的体系日趋完善,但环保受案数与实际污染程度严重不对称,究其原因,除有法不依、执行不力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载体”。贵阳市人民法院院长赵军说:“成立环保法庭,这是依法保护环境的一次大胆有益探索,绝不是作秀,社会各界应该共同探讨协商加以推进”。
  “还有就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行动难的问题,这也是导致环保法庭门庭冷落的主要原因”。赵院长说,“公益诉讼的关键难题就是确定谁有资格当原告。目前,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获得广泛承认。然而,检察院对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却并不高,其原因是它既担心诉讼成本问题,又面临机构不独立的困境。就算检察院提起了诉讼,作为司法机构之一,它还得顾及诉讼的社会效果,例如它得平衡工厂停产、工人失业带来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同时,在我国,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重依赖地方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而地方政府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行政干涉司法审判屡屡发生。所以,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关键就在于地方政府是否真能抵得住经济发展的诱惑,而屈从于环境保护的压力”。
  毋庸讳言,环保法庭的设立,不仅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法律支援,也会对环境违法企业发挥震慑作用,促使他们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截止目前,我国已有4家环保法庭,但与当前国内面临着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相比较,环保法庭的数量以及威慑力都显得有些势单力薄。“十一黄金周”前发生的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应该成为在全国全面设立环保法庭的推进器,让社会民众充分认识到司法在防治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然而,建立环保法庭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会遭受到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在内的诸多阻力困扰。尤其是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尚未形成体系的情况下,环保法庭的呼之欲出,是迫在眉睫。因此,我们要学会吸取和借鉴国外成熟的环境法律法规经验,做到防范于未然,而不应该是在恶性污染事件发生之后,才想起去抓环保法庭这根“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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