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妹妹住进“烧香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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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某报载,近日北京的王先生在北京某知名商场的音像制品柜台前,看到标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版”的“高清晰DVD珍藏版《红楼梦》”电视剧影碟。于是,他满怀兴奋地花260元买了一套。买回去的当天晚上,他就开始观看,因为有了台词字幕,夜深人静之际,可以关闭声音观看。可越看越倒胃口,字幕不仅频繁出现让人不明白的乱码,而且还有让人别扭的错别字。尤其是20集以后,错字、别字、乱码几乎集集都有。比如,让人啼笑皆非的是23集里的画面,邢岫烟问薛宝钗:“姐姐上哪去?”薛宝钗回答:“我到潇湘馆去。”字幕却是“我到烧香馆去”。
  《红楼梦》是家喻户晓的国粹,为把《红楼梦》搬上荧屏,红学专家和演职人员用心血造就了《红楼梦》电视剧,并得到了国人的认可,容不得任何人“亵渎”。增添字幕的台词本应是锦上添花,但这一正版的DVD不仅没有“添花”,反倒是添乱,干扰了消费者的视听。如此粗糙填词,真不知道是不懂,还是不负责任?
  不管是不懂还是不负责任,抑或仅仅是大制作当中的小失误(正如该商场的营业员所说,这样正规的大商场,不可能会出现盗版影碟。错误的台词字幕可能是制作公司失误导致的,但这只是个别现象,商场可以调),出现这样的错误都是让人非常遗憾的事情。因为它不像一般的物质商品,提供给人们更多的是对于产品本身的使用,而是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文化产品,对人的作用和影响更多地体现在由此所带来的知识的增加和思想的深化等方面。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大众传播渠道及其产品(包括印刷品、影视作品、电子产品等)已经成为一个人接受教育、娱乐、社会化的终身工具,可以和人相伴一生。因此,对于带有文化属性商品的生产需要格外小心,对于生产文化产品的单位而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量孰轻孰重,自不待言。可以说,和精神文化产品相伴而生的是它的社会责任。假如放弃了社会责任,也就没有资格进入公众领域。
  如果仅仅是到此为止,它的危害也就是以讹传讹,最终落得个贻笑大方的结局。但更可怕的是,对于那些懵懂无知的孩童,如果初次接触《红楼梦》就碰上这样粗制滥造的产品,则会造成认知的困难。不可否认,新闻传媒、出版发行产业是目前有着较高利润回报的领域,要保证它的经济效益,首先是要保证质量,确保良好的社会效益,用高水准来占领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否则,萝卜快了不洗泥,粗制滥造的东西终有一天会被消费者所抛弃,最终失去市场和利益。倘如此,则损失大矣。想必精明的商家对于这样一笔账是心知肚明的,只是可否让目光更长远一些,心态更平和一些,把关更严格一些,从而使我们的精神产品更完美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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