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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下岗女工,在商场内失手摔裂了一只翡翠手镯,这只玉镯标价38.8万元。商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8.8万元。
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什么样的警示?
好奇害死猫,摔裂“天价”手镯
2013年3月26日,46岁的江苏镇江市民李佳丽(化名)在逛商场时,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出于好奇她让营业员拿出手镯试戴赏玩,却不慎将手镯掉落地上,导致手镯出现了两道明显的裂纹。
商家认为,手镯这样的损坏已无法修复。完全失去了商品价值,要求李佳丽全额赔偿。
李佳丽承认手镯是自己不小心摔裂的。但她下岗了,是一个得过宫颈癌的低保户,没有能力赔偿这么多钱。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商家将李佳丽告上法庭。
2013年5月22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庭审。李佳丽开庭缺席,也没有聘请任何代理人为自己辩护。
在庭上,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己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38.8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李益成指出。原告的请求是根据手镯的标价提出来的,而标价可能跟财物的真实价格有差异。原告称手镯是几年前花费31万元购买,但无法提供购买证明了。因此申请对手镯受损前的市场价值做评估鉴定。
2013年8月22日,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载明该手镯在价格鉴证基准日(2013年3月26日)的价格为14.75万元,该手镯的残值无法鉴定。法院就手镯残值认定先后向多名业内专家咨询,残值一般是完好时正常价值的10%-20%之间。
2014年1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原告认为即便手镯确实存在残值,但实际中摔裂手镯很难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残损价值难以实现。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全损进行赔偿,根据此前的价格鉴定,赔偿数额变更为14.75万元。
安全措施缺失,商家承担主责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商场开设了专柜,专柜地面铺设的是瓷质地砖,柜台是玻璃边框、玻璃台面,柜台外随机放置了简易坐凳。销售时,原告的营业人员在柜台围合的空间内提供销售服务,消费者在柜台外选购。2013年3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手持该手镯,转身搬动坐凳,欲坐下仔细查验时,手镯不慎从其手中滑出,坠落至地面,局部出现明显裂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原告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更了解所经营商品的特性、服务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场所的实际状况,相对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以防止或减少商品选购、查验等交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
但原告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它改造,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导致意外的干扰:未能采取措施,合理降低交易过程中手镯意外坠落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减小手镯坠落至损的可能性,等等。如果原告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减小手镯坠地的概率,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在选购、查验手镯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防止意外发生。由于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在查验时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原告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原告所有。而且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在再利用受损手镯时做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方面,原告比被告更有优势。故将受损手镯交由原告处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损手镯价值,降低损失数额。因此。对原告要求确定受损手镯归被告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一审判决李佳丽担责30%赔偿损失37350元。
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什么样的警示?
好奇害死猫,摔裂“天价”手镯
2013年3月26日,46岁的江苏镇江市民李佳丽(化名)在逛商场时,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出于好奇她让营业员拿出手镯试戴赏玩,却不慎将手镯掉落地上,导致手镯出现了两道明显的裂纹。
商家认为,手镯这样的损坏已无法修复。完全失去了商品价值,要求李佳丽全额赔偿。
李佳丽承认手镯是自己不小心摔裂的。但她下岗了,是一个得过宫颈癌的低保户,没有能力赔偿这么多钱。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商家将李佳丽告上法庭。
2013年5月22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庭审。李佳丽开庭缺席,也没有聘请任何代理人为自己辩护。
在庭上,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己方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38.8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李益成指出。原告的请求是根据手镯的标价提出来的,而标价可能跟财物的真实价格有差异。原告称手镯是几年前花费31万元购买,但无法提供购买证明了。因此申请对手镯受损前的市场价值做评估鉴定。
2013年8月22日,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载明该手镯在价格鉴证基准日(2013年3月26日)的价格为14.75万元,该手镯的残值无法鉴定。法院就手镯残值认定先后向多名业内专家咨询,残值一般是完好时正常价值的10%-20%之间。
2014年1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原告认为即便手镯确实存在残值,但实际中摔裂手镯很难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残损价值难以实现。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全损进行赔偿,根据此前的价格鉴定,赔偿数额变更为14.75万元。
安全措施缺失,商家承担主责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商场开设了专柜,专柜地面铺设的是瓷质地砖,柜台是玻璃边框、玻璃台面,柜台外随机放置了简易坐凳。销售时,原告的营业人员在柜台围合的空间内提供销售服务,消费者在柜台外选购。2013年3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手持该手镯,转身搬动坐凳,欲坐下仔细查验时,手镯不慎从其手中滑出,坠落至地面,局部出现明显裂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到原告营业场所选购手镯,双方间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原告作为手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原告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更了解所经营商品的特性、服务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场所的实际状况,相对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以防止或减少商品选购、查验等交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
但原告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它改造,尽量减少手镯与硬物撞击的可能性: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受到可能导致意外的干扰:未能采取措施,合理降低交易过程中手镯意外坠落至地面的垂直距离,减小手镯坠落至损的可能性,等等。如果原告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可以减小手镯坠地的概率,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不会发生,或者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由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在选购、查验手镯时,亦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防止意外发生。由于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在查验时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本案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原告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尚未完成交易行为,受损手镯仍然归原告所有。而且作为翡翠手镯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在再利用受损手镯时做到经济利益最大化方面,原告比被告更有优势。故将受损手镯交由原告处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损手镯价值,降低损失数额。因此。对原告要求确定受损手镯归被告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000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一审判决李佳丽担责30%赔偿损失37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