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形象权的概念与性质

来源 :大观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ming2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社会与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形象权作为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商业化大潮在向形象权袭来的同时,我国传统人格权体系已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本文从分析形象权的概念和性质入手,为建立适宜我国法律体系的形象权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形象权;商事人格权;立法
  一、形象权的提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以及商业传媒推广方式的多样化,一些具有特殊商业價值的形象要素开始被投入到商业领域的运作中,给不少投资者的商业活动带来了可观的财产性收益。名人们在利用自身影响力与号召力获得收益与人气的同时,发现自身的形象利益被一些商家非法利用,而相关法律的缺失却使人们无法更好地维权。例如将“流得滑”“泻停封”“膨立圆”等与名人姓名谐音的文字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某些革命老区,有人模仿毛泽东、周恩来等伟人的形象表演或与人合影,以此获取报酬。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些商业模仿行为显然侵害了被模仿者的权利,但被模仿者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却苦于寻找不到合适的权利依据。因为模仿他人的形象并非直接再现他人肖像,而是对自己肖像的利用,因此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1];这些行为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综观上述案例,当事人对擅自利用他人姓名、肖像进行商业运作而提起的诉讼皆是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的。但隐私权提供救济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原告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通常是以弥补精神损失为主,并非因其姓名、肖像被非法商业利用而获得的财产损害赔偿。此外,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利益不具有转让性和继承性,给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当事人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唯一法律途径就是确认相关人格利益的财产属性,进而在人格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通过对其进行转让和继承来获得商业价值。而这些法律并未规定的特殊权益便是本文要探讨的形象权。
  本文拟从形象权的概念与性质两方面来探讨形象权,希望对中国形象权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形象权概念界定——以形象权的保护对象为视角
  形象权一词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英文“Right of Public”一词翻译而来,因此又被译为“公开权”[2]。但鲜有共识。笔者认为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形象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上,可以说,确定了形象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就确定了形象权的概念。在国内外学者的各种著述中,权利的命名及其性质的确定与权利保护对象的范围大约是相照应的,而形象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狭义说。此种学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局限于真实人物形象或者虚拟角色形象。真实人物形象即自然人在公众面前表现其个性特征的人格形象,它通过诸如姓名、肖像或声音等人格要素形成具有实质性区别特征的形象,以表示或表现相应的自然人。虚拟角色形象即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它通过名称、外形、口头禅等艺术要素,创造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拟角色,包括文学角色、视听角色以及卡通角色。美国法即采此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局限为真实人物形象,而虚拟角色形象的保护另称“角色权“。至于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标题以及它们的结合等“形象因素”,它们虽然具有独特性以及商业化价值,但不具备“形象”所指向的生命性或类似生命性特征,没有直接表现形象的功能。
  (二)广义说。此种学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扩展到一切可以商品化的对象,包括真实人物形象,虚拟角色形象以及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标题以及它们的结合等。此种权利又被称为“商品化权”,如郑思成先生认为商品化权即形象权。该类权利即是将能够产生大众需求的人物或动物的姓名或名称、角色、形象、名誉,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3]。
  (三)折中说。此种学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界定为具有实质性的人格特征因素的形象和虚拟性的艺术特征因素的形象,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具有生命性或类似生命性特征,分为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拟角色形象。
  笔者认为:首先,狭义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局限于真实人物或者虚拟角色,其范围失之过窄。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体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事物被人格化,单以真实人物形象或虚拟角色形象作为形象权的保护对象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次,广义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扩展到一切可以商品化的对象,其范围又失之过宽。因为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标题以及它们的结合等“形象因素”,并不能称之为立法意义上的“形象”。此类“形象要素”通常由知识产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最后,折中说将形象权的保护对象界定为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拟角色形象两类,笔者认为此说是合适的。
  三、形象权性质辨析
  每个国家在引入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之前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那就是这项新的法律制度被引入之后将被置于何种法律框架之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新的法律制度与本国现有法律体系的顺利接轨,亦即外来法律的“本土化”。而决定法律制度处于何种法律框架之下的便是该项法律制度的性质。因此,在我国引入形象权制度之前,对形象权性质的讨论以及确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学术界关于形象权的性质大体有以下四种代表性理论:
  (一)无形财产权说。无形财产权又被称为非物质性财产权。在知识产权还未成为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时,一些西方国家曾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知识财产的专有权利。此说认为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以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不能归于知识产权的其他非物质性财产权[4]。而形象权具有非物质属性,它存在的目的就是权利主体通过对自己所拥有形象进行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而获得商业价值或利益,其财产性大于其人格性,故形象权应归属于无形财产权。但此说忽视了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的事实,权利主体能够获得商业价值或利益的根本仍在于其对形象的拥有,而形象应归属于人格范围,因此,将形象权看做一种无形财产权并不合适。   (二)知识产权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形象权定性为商品化权的一部分,认为形象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这些知识产权的共性,它是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相交叉或相区别的一种知识产权[5]。但笔者认为,首先,将地域性作为形象权的特征明显不适当,因为形象权所具有的人格性特征,权利主体对其形象权的维护不应限定在某一地域范围;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即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而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却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如权利主体或许对虚拟角色形象倾注了大量的创造性思维,但真实人物形象却通常只是权利主体于随性而自然地展现于外部的表达形式,很难称其具有创造性。因此,将形象权归类于知识产权的观点很难成立。
  (三)传统人格权说。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这一事实使得不少学者倾向于将形象权看作传统人格权的一种。如日本学者荻原有里认为:“形象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因为人格权不但保护精神利益,也保护财产利益。“[6]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具有非财产属性和专属性,但形象权在保护权利人精神利益的同时,同样强调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且能够被抛弃、转让或继承。笔者认为,如果将形象权归为传统人格权,无疑是承认例如肖像权、隐私权之类的传统人格权也能被抛弃、转让或继承,盲目地扩大传统人格权的外延只会造成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混乱不堪。因此,将形象权纳入传统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妥当。
  (四)商事人格权说。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属性凸现出来,它与其他相关权利一样开始被商品化,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而且包括一定的商业价值。这种在不少方面与传统人格权相冲突的新型权利被称为“商事人格权“。此说认为,形象权属于商事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事人格权指商主体特有的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内容,并可转让、继承的一项基本权利。若将形象权归于此种看法的商事人格权,形象权的主体便被限制为商主体,自然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被排除在商事人格权的主体范围之外,致使非商主体的形象权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而,此种观点的商事人格权不能作為形象权的归属。另一种观点认为,商事人格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以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7]。笔者赞同此说,此种观点将非商主体也纳入到商事人格权的主体范围之中,使得更为广泛的主体的形象权利益能够受到保护。同时,指明形象权利益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结合,且着重强调其中的精神利益,并将其称为一种“特定”人格利益,表明这种“特定”的人格利益与传统人格利益所具有的非财产性和专属性并不冲突。因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的商事人格权,形象权应当归属于商事人格权。
  四、立法模式思考——修正现有人格权体系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与财产权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权利格局,人格权具有绝对的非财产性和专属性。这意味着属于人格利益的形象利益不能成为交换的商品,其价值也并非金钱所能衡量的。但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财产属性却在传统人格权理论体系下无立足之地。倘若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制度、恪守传统人格权理论,那么形象利益的商业利用必然会受到限制和阻碍,以形象利益为对象的侵权行为也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既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对侵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放任。
  商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以及形象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促使我们做出新的调整,由于法系间的巨大差异,借鉴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路径,“创造”出一项新权利,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但严格遵循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无视新兴权利的要求,又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因此,我们要深入体会我国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民法精神,尝试利用我国民法理论的包容性,深入挖掘我国现有人格权体系的扩张性,找到形象利益在权利体系中的合适位置,确立并完善关于形象利益的权利理论,并且整合人格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使得修正后的人格权体系同时包括这两方面内容[7]。然而,一项新权利的确立既涉及到权力本身的问题,也有它与整个权利体系的衔接问题。法律经过千百年来不断发展,一定的体系已经形成,民法内部亦有体现特定价值的体系。因此,确立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就势必对传统人格权体系提出了挑战。要想使一项新的民事权利更好地契合原有体系,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新权利的确立不与现有的逻辑体系冲突;二,新权利能遵从现有的价值体系,并能填补现有价值体系的漏洞[8]。所以,笔者认为,修正传统人格权理论体系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现有人格权体系中确立商事人格权。修正后的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分为传统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两方面。一般人格权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它具有解释、创造以及补充具体人格权的作用。具体人格权下的传统人格权具有绝对的非财产性和专属性,而具体人格权下的商事人格权则具有财产性、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继而,形象权便可以作为一项专门的制度归入到具体人格权下的商事人格权体系内。
  (二)承认和维护商事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财产权属性,这是商事人格权得以在人格权理论体系中确立的前提。人格要素的商品化使得人格具有商业价值,人格权不仅保护传统人格的精神利益,还应当保护人格要素商品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的经济利益因素。因此,形象权这一兼具精神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权利便可以受到商事人格权的保护。
  (三)建立保护商事人格权的继承与转让的法律机制。人格要素商品化的静态表现为兼具精神和财产双重属性,其动态表现为可继承性与可转让性。人格要素之所以能产生商业价值,其直接原因在于人格要素作为商品的可流通性,要想充分实现和利用人格要素的商业价值,则必须完善继承和转让人格要素的法律机制。继而,拥有形象权的民事主体才能通过形象权的继承和转让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在形象权继承和转让的过程中提高形象权的商业价值。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作为商事人格权的权利救济方式之一。传统人格权主要保护人的精神利益,因此,其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皆以弥补人的精神损失为主。用这些保护方式来保护商事人格权则显得略有不足。在多数情况下,非法利用他人形象利益所侵害的是潜在的经济利益而非精神利益,因此,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作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之一。而归属于商事人格权的形象权在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便可以通过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了。
  五、结语
  形象权理论尚未被中国法制体系承认,目前我国学者对形象权的研究也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形象权侵权纠纷案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形象权的法律规制方面,不可急于求成,应当循序渐进:首先,短期时间内,在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内对形象利益提供保护;其次,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制度制定关于形象权的法律解释,对各级法院解决形象权纠纷进行指导;最后,在一切条件都成熟的情况下,在现有人格权体系中确立商事人格权,并在商事人格权体系下制定专门的形象权制度来规制形象权。
  设立独立的形象权,既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维护,以及对人权的保障。中国形象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还有一段漫漫长路要走,需要众多法律人的探索研究,集思广益,但愿本文对中国形象权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朱云霞.形象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微[J].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8)
  [2]杨辉军.试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及其缺陷[J].中国商界.2010(12)
  [3]赵丰华.论形象权与商品化权[J].法制与社会.2008(10)
  [4]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J].法学.2004(10)
  [5]和丽军.形象权的性质与保护范围[J].法学论丛.2013(01)
  [6]刘然.浅论形象权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10)
  [7]李芳.公开权与商事人格权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06)
  [8]岳洪强.商事人格权与传统民法人格权关系之探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03)
其他文献
现今,移动学习在世界范围内都开始得到广泛运用.实践表明:学生和教师正在以不同形式应用移动设备来获取更为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正在与其它学习者分享和交流信息,并从同伴和
鲁迅与茅盾都是具有当代性的文学大师 ,在接受中生成的“鲁迅文化”与“茅盾文化” ,在文化积累、文化再生及针砭时弊诸方面 ,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当代价值与意义 ;在当代多元文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期刊
摘要: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女性群体得到了德国早期浪漫主义者的青睐,他们对女性产生了浓厚的艺术好感和创作兴趣,视女性为更接近自然的存在,诗学理想的化身,诗歌和艺术的源泉。两性同体的观念在浪漫主义者那里得到了继承与发展,他们将女性看作是势均力敌的生活伴侣,追求两性关系的和谐发展。德国早期浪漫主义女性思想对女性的独立与解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早期浪漫主义女性思想;两性同体;“移情”原则  德国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期刊
【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产生呼吸道传染疾病,该疾病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环境中的病原体通过人的气管、咽喉、支气管以及鼻腔等多个通道进入到呼吸道中进而引起的感染性疾病。据社会调查发现,呼吸道传染疾病的传播范围非常广泛,且传播速度也较快,在临床医学中具有较高的发病率。通常情况下,呼吸道传染病多发生于人口密集、通风较差的地方,并且很难进行病情的控制,给人们的生活安全带来很多影响。本文就针对呼吸道传染
【摘要】目的:中西医综合康复治疗精神发育迟缓的疗效观察。方法:将本院(2016年09月-2018年09月)接收80例精神发育迟缓患者分为2组(随机表)治疗组(n=40)、对照组(n=40)。对照组:常规康复训练治疗,治疗组:采用中西医综合康复治疗。采用盖塞尔(Gesell)发育商量表中文修订版及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检查量表(S-M)观察两组治疗前后粗大运动、精细运动、语言、个人社交、适应性及社
【摘要】本文对医院群众文化建设的意义进行概述,对医院群众文化建设过程中的现状实行分析,明确了医院群众文化建设中的问题,比如:文化建设重视度、经费、时间、管理等方面问题,然后对基于医护人员素质培养医院群众文化建设的优化措施加以研究,编制了基于医护人员素质培养下如何做好医院群众文化建设工作的对策,旨在切实做好医院群众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医护人员;素质培养;医院群众文化;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期刊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