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的解释论

来源 :现代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_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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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4款确立了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确定的管辖权基础包括保护性管辖和以属地连接点为基础的管辖两个方面,可以适用进取型管辖理论.从解释论出发:首先是基础行为,监管机构需要对"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进行法律审查,以确定能够启动域外适用规则;其次是作为域外适用核心原则的效果原则,应当从重大性标准、直接性标准和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认定;最后是法律后果,具体包括"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两种,证券监管机构有权依据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开展相应的调查处理活动,由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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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年来体外胚胎纠纷裁判文书为对象,探讨体外胚胎的问题由来、权利构成等问题.主张体外胚胎既包含人格权、身份权,也兼具"物"的属性.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以"人"的视角,还是以"物"的视角,体外胚胎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构造中都能获得有效保护,但在保护模式上尚需强化、细化具体条件和相关程序.进而提出以人格权编为主的人格权一体保护模式,辅之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为依据的侵权法保护,以第996条为依据的合同法保护三种模式,力求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于确证民事权利的同时,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