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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的发展和扩张,使世界经济得到了巨大发展,同时也给东道国带来了环境污染等负面问题。在环境侵权发生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常以有限责任原则为依据全身而退,而子公司则要承担完全不匹配的巨大责任和赔偿。因此,东道国的环境和公民利益受到巨大损害。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如规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跨国公司整体责任理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