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借助河长制工作平台推动水生态环境改善经验做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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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山东省借助河长制工作平台推动水生态环境改善、进一步压实河湖长水质保障责任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河长办和环委会办公室职责交叉、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与河长对涉河湖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分工模糊、幸福河湖建设主管部门不清等问题,提出整合河长办和环委会办公室、明确河长办和环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分工、实行幸福河湖建设一部门牵头等政策建议,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工作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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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是大地之血脉,人类发展之命脉。近年来,贵州省全面建立河湖长制,高位推动高规格构建全域河湖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区域联动有效破解跨界河湖治理难题,全民行动高水平汇聚守护美丽江河的强大合力,持续推动打造贵州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全力守好“两江”生态责任地,全省河湖水质持续改善,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需要强化科学立法,严格水行政执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对水利高质量发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1高质量推进水法规建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保障水安全的战略高度,重视水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长江、黄河保护立法等作出明确指示。
文章在总结江西河湖长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幸福河湖建设思路,从建设目标、任务分工、组织领导、监督考核、宣传引导及基础工作等方面提出路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要求“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上中下游协同,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重庆市高度重视,坚决把全面落实河长制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强化政治担当和责任担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加快推动河长制“有名、有实、有能”。
自《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施行以来,各地出台了省级河道(湖)管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将河道(湖)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法治化进程。党的十八大以后,北京、河北、辽宁、江苏、福建、广东、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10个省份制定(或修订)省级河道(湖)管理立法。文章从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等方面归纳省级河道(湖)管理立法的特点和趋势,以期对《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提出建议。
实行湖泊网格化管理,是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的湖泊管理机制。文章以江苏省里下河湖区为研究对象,介绍了推进里下河湖泊湖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梳理出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问题和难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善措施和对策。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李国英部长在“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总结大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多元化水利投融资机制,优化项目安排和投资结构,用好水利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信贷资金,推进水利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特许经营、PPP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的有关精神。
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施路径。李国英部长在水利部“三对标、一规划”专项行动总结大会上指出,“要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建立健全水量分配、监督、考核的节水制度政策,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加快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社会节水制度。
通过总结西营河作为石羊河干流的上游段在石羊河全国示范河湖建设中的有效举措和所取得的成效,为全国河湖管理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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