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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域的各项制度逐步趋于完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出台新的资格审查办法,行之有效地规范了招标人的资格审查行为。
资格审查作为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资格预审是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由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直接参加投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苏建规字[2013]4号文针对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a.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b.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c.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文件对技术复杂工程作了明确说明,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文件还规定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a.财务状况;b.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c.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d.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e.工程奖项: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f.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个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个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预先予以明确。
二、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
在此之前执行的苏建招[2006]372号文规定: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苏建规字[2013]4号文对此有了补充: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三、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对资格审查地点进行了明确:
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明确,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使资格审查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同时也可大大提高资格审查工作的效率。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格后审工作: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仅限于必要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仅可以增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應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可以选择潜在投标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不应设置数量要求。且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
五、电子招投标
各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系统功能,采取措施逐步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围标行为,同时也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重复投资。
六、法定代表人约谈制
按“苏建建管[2013]671号”文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较大工程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规定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约谈制,要求做出不得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
此办法的优点: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使招标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明确招标人的责任;激发投标人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营造只有加强管理、提高实力和信誉;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资格审查工作作为招投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提高资格审查工作质量,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公平、高效地进行,对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资格审查作为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资格预审是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由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直接参加投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一、苏建规字[2013]4号文针对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a.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b.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c.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文件对技术复杂工程作了明确说明,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文件还规定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a.财务状况;b.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c.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d.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e.工程奖项: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f.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个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个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预先予以明确。
二、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
在此之前执行的苏建招[2006]372号文规定: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苏建规字[2013]4号文对此有了补充: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三、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对资格审查地点进行了明确:
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明确,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以使资格审查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同时也可大大提高资格审查工作的效率。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格后审工作: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仅限于必要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且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仅可以增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應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可以选择潜在投标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不应设置数量要求。且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
五、电子招投标
各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系统功能,采取措施逐步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围标行为,同时也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重复投资。
六、法定代表人约谈制
按“苏建建管[2013]671号”文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较大工程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规定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约谈制,要求做出不得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
此办法的优点: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使招标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明确招标人的责任;激发投标人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营造只有加强管理、提高实力和信誉;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资格审查工作作为招投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提高资格审查工作质量,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公平、高效地进行,对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