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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近几年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在全国各省、市广泛开展起来.2002~2004年,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完成了355项市级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现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