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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红线制度,民族地区应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优势,以单行条例的方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红线制度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民族地区生态红线制度立法应该在生态学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结合当地独有的自然条件、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厘清生态保护与世居民族生存发展的关系、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生态红线的划定主体、划定类型和标准、统一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